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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新美心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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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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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新美心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身故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附約撤銷權(第六條)
(2)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3)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十二條)
(5)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6)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7)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五條)
(8)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9)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條)
其他事項:
1.本附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附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元大人壽新美心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
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不得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
發生之疾病。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業
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
始加計一歲。
八、「其他附約」係指除本附約外,要保人申請附加於主契約,且於本
附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單記載為一併受保險費豁免之附約。
九、「主契約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主契約之繳費期間。若主
契約經險種轉換或年期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繳費期間為準。若主契
約辦理減額繳清,則以減額繳清前之原繳費期間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
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
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附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
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收取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未滿期保
險費、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
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
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給付後
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
收益或損失。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附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
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
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
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依第十五條返還已豁免之應繳保險費(含本
公司依第十六條所退還之未滿期保險費)時,應將保險費、保險單
借款本息、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豁免之應繳保險費之款項,以全
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
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
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付、返
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
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109
12
8
元壽字第
1090003454
號函備查
110
7
1
日依
110
1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修正
WN-2021.07
2
三、因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
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
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戶。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
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
以同意承預收於第險費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期間內,及第約定
費。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
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明,第於超者,本公
約、本約當金(有保
者,以後的)自墊繳
約、,使約、
效。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
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催告者,本將其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一日的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
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若主契約無保險費墊繳之約定,本條不適用。
第十一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且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
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
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
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
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之效力即
終止:
一、「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二、要保人變更時。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附約效力持續
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或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本附約因第三項或第四項情形
止時,如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接到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
價值表。
止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申請豁免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為保險給付。但因可歸責於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息給付。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如主契約被保險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十六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前項情形,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
或受益人應將已豁免之應繳保險(含本公司依第十六條所退還之
滿期保險費) 歸還本公司則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若有
其他應豁免保險費之情事發生者,本公司仍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約定豁免保險費。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身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自其身故之翌日起
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納之未滿期保險費,並豁免
契約及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為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依本條
約定豁免保險費之效力及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不因本
約終止而無效。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改以主契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
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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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
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
仍生存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
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納之未滿期保險費,並豁免主
約及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為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依本條
約定豁免保險費之效力及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不因本
約終止而無效。
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辦理下列
項:
非經主契約或其他附約被保險人同意止主契約或其他附約。
二、變更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日額、單位數或計劃別
險種、繳別或繳費年期。
三、變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四、加保任何須交付保險費之附約。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若主契約或其他附約
時或於其後終止,或其他附約不續保時,本公司將終止或不續保
分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之各期應繳保險費,繳費年期為六
期、八年期、十年期及十二年期以年利率 1%十五年期及二十年
以年利率 1.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若主契約或其他附約
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同時或於其後發生其豁免保險費事故,
公司將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豁免保險費部分至「主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之各期應繳保險費,繳費年期為六年期、八年期、十年期及十
二年期以年利 1%,十五年期及二十年期以年利 1.25%貼現計算
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貼現給付金額依折扣前年繳保險費計算之,惟若
算貼現時當年度仍有未繳保險費,當年度未繳保險費部分按折扣
期繳保險費計算
本公司依第二項至第三項貼現給付予要保人時,如給付時要保人
身故,則給付予主契約被保險人,若主契約被保險人亦已身故,
給付予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定。
第十九條【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變更】
若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而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按發生
後之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增減之比例調整本附約之保險
費:
一、變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日額、單位數或計劃別
險種或繳費年期
二、要保人選擇加退保其他附約。
三、主契約或其他附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發生其約定之
免保險費事故。
四、主契約或其他附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五、因非屬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
六、其餘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有所增減之情形。
前項情形,如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為增加,則要保人須
繳增加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
減少,則本公司須返還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嗣
若本公司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豁免保險費,或依第十八條
定貼現給付予要保人時,則以增減後之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以後各
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為主。
第二十條【身故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受益人應於知悉有得依第十六條申請身故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
險費:
一、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一條【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依第十七條申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
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要保人的身份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身故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豁免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豁免保險費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未滿期保險費或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付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
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百分之五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
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
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
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
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
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亦同。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應補繳短繳
的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亦同。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
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計算。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
本附約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身故,改以主契約被保
險人為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變更住所】
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
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
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1-1-1
1
1-1-2
2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
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
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2-1-1
1
2-1-2
退0.06
5
2-1-3
退0.06
4
2-1-4
退0.1
6
聽覺障害
(註 3
3-1-1
90
5
咀嚼吞嚥
及言語機
能障害
(註 4
4-1-1
1
4-1-2
5
胸腹部臟
器機能障
害(註 5
5-1-1
1
5-1-2
2
5-1-3
3
膀胱機能
障害
5-2-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
3
上肢缺損
障害
6-1-1
1
6-1-2
者。
5
6-1-3
6
6
手指缺損
障害(註 6
6-2-1
3
上肢機能
障害(註 7
6-3-1
2
6-3-2
3
6-3-3
6
6-3-4
6
6-3-5
者。
4
6-3-6
5
6-3-7
6
手指機能
障害(註 8
6-4-1
5
下肢缺損
障害
7-1-1
1
7-1-2
失者。
5
7-1-3
6
足趾缺損
障害(註 9
7-2-1
5
下肢機能
障害
(註 10
7-3-1
2
7-3-2
3
7-3-3
6
7-3-4
下肢
6
7-3-5
害者。
4
7-3-6
5
7-3-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
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
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
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
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
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
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
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
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
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不能期
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
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
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
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
5
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
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
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
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
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吞嚥運動致除
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
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
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
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
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
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
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
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
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
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
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
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
(正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
(正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
(正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
(正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
(正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
(正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
(正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
(正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
(正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
(正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
(正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
(正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
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
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元大人壽新美心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男性費率表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5 2.2496 3.3588 4.5624 5.8801 8.0415 12.3848
16 2.5309 3.7190 5.0101 6.4286 8.7440 13.3866
17 2.7573 4.0240 5.4089 6.9326 9.4059 14.3688
18 2.9478 4.3008 5.7886 7.4199 10.0584 15.3669
19 3.1243 4.5746 6.1727 7.9152 10.7294 16.4122
20 3.3156 4.8764 6.5878 8.4464 11.4507 17.5390
21 3.5368 5.2160 7.0445 9.0260 12.2368 18.7625
22 3.7990 5.5985 7.5481 9.6620 13.0975 20.0935
23 4.0971 6.0182 8.0951 10.3529 14.0324 21.5324
24 4.4097 6.4546 8.6684 11.0821 15.0263 23.0663
25 4.7270 6.9014 9.2641 11.8478 16.0781 24.6978
26 5.0401 7.3548 9.8802 12.6491 17.1866 26.4315
27 5.3422 7.8122 10.5165 13.4867 18.3529 28.2739
28 5.6690 8.3115 11.2124 14.4015 19.6190 30.2726
29 6.0345 8.8687 11.9841 15.4072 21.0024 32.4496
30 6.4455 9.4898 12.8377 16.5098 22.5131 34.8176
31 6.9090 10.1820 13.7774 17.7158 24.1618 37.3912
32 7.4229 10.9423 14.7994 19.0235 25.9504 40.1738
33 7.9802 11.7594 15.8951 20.4289 27.8762 43.1639
34 8.5830 12.6355 17.0699 21.9406 29.9492 46.3737
35 9.2240 13.5669 18.3252 23.5618 32.1746 49.8080
36 9.9018 14.5560 19.6681 25.2999 34.5632 53.4746
37 10.6169 15.6101 21.1073 27.1650 37.1257 57.3842
38 11.3687 16.7342 22.6479 29.1639 39.8686 61.5455
39 12.1735 17.9464 24.3090 31.3194 42.8122 65.9882
40 13.0656 19.2796 26.1261 33.6653 45.9906 70.7639
41 14.0431 20.7320 28.0994 36.1978 49.3967 75.8955
42 15.1196 22.3181 30.2413 38.9301 53.0411 81.4179
43 16.2895 24.0348 32.5429 41.8515 56.9164 87.3359
44 17.5401 25.8663 34.9889 44.9420 61.0172 93.6568
45 18.8680 27.8024 37.5681 48.1889 65.3560 100.4053
46 20.2806 29.8520 40.2834 51.6038 69.9783 107.6354
47 21.7788 32.0146 43.1337 55.2026 74.9182 115.4031
48 23.3556 34.2758 46.1138 59.0061 80.1872 123.7587
49 25.0007 36.6238 49.2336 63.0542 85.8122 132.7615
50 26.6756 39.0332 52.4988 67.3593 91.8116 142.4633
51 28.4101 41.5632 56.0061 71.9869 98.2905 153.0034
52 30.2129 44.2615 59.8097 76.9845 105.3277 164.4953
53 32.1012 47.1888 63.9276 82.4019 112.9936 177.0509
54 34.1572 50.4331 68.4379 88.3460 121.4101 190.8378
55 36.5220 54.0754 73.4593 94.9584 130.7385 206.0617
56 39.2725 58.1716 79.0785 102.3335 141.1034 222.8876
57 42.3999 62.7550 85.3507 110.5295 152.5951 241.4479
58 45.8377 67.7932 92.2479 119.5372 165.2311 261.7961
59 49.4966 73.2226 99.7066 129.3203 178.9948 283.9583
60 53.2225 78.8961 107.6012 139.7720 193.7995 307.8889
61 57.1948 85.0051 116.1662 151.1545 209.9420 333.9663
62 61.7779 91.9503 125.8363 163.9316 227.9356 362.8150
63 66.9303 99.7190 136.6123 178.1153 247.8200 394.5556
64 72.6217 108.2980 148.4941 193.7247 269.6491 429.3290
65 78.8345 117.6868 161.4941 210.7948 293.5000 467.3080
66 85.5864 127.9202 175.6706 229.4099 319.5163
67 93.0329 139.1726 191.2294 249.8123 348.0203
68 101.2807 151.5754 208.3310 272.2087 379.3036
69 110.3050 165.1239 226.9993 296.6720 413.5160
70 120.0983 179.8355 247.2971 323.3274 450.8635
71 130.7299 195.8172 269.3936 352.4160
72 142.2089 213.1301 293.4227 384.1380
73 154.6688 231.9818 319.6779 418.8665
74 168.1962 252.5448 348.4097
75 182.9340 275.0549 379.9399
76 199.0379 299.7537
77 216.7721 327.0019
78 236.3549
79 258.0351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WNB02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WNB006(6年期)
WNB010(10年期)
WNB012(12年期)
WNB015(15年期)
WNB008(8年期)
元大人壽新美心美元豁免保險費附約
女性費率表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15 0.8346 1.2260 1.6492 2.1177 2.8895 4.4186
16 0.9098 1.3254 1.7803 2.2872 3.1111 4.7404
17 0.9762 1.4193 1.9113 2.4560 3.3326 5.0713
18 1.0327 1.5089 2.0416 2.6236 3.5542 5.4129
19 1.0912 1.6079 2.1807 2.8001 3.7881 5.7784
20 1.1607 1.7222 2.3340 2.9915 4.0425 6.1767
21 1.2507 1.8553 2.5061 3.2031 4.3245 6.6160
22 1.3609 2.0060 2.6958 3.4350 4.6354 7.0991
23 1.4810 2.1647 2.8940 3.6808 4.9676 7.6199
24 1.5985 2.3201 3.0918 3.9326 5.3127 8.1717
25 1.7048 2.4649 3.2852 4.1864 5.6682 8.7521
26 1.7886 2.5909 3.4683 4.4353 6.0295 9.3584
27 1.8745 2.7285 3.6708 4.7092 6.4293 10.0256
28 1.9731 2.8899 3.9032 5.0211 6.8801 10.7695
29 2.0906 3.0789 4.1693 5.3764 7.3867 11.5982
30 2.2305 3.2962 4.4718 5.7780 7.9517 12.5177
31 2.3975 3.5463 4.8174 6.2320 8.5821 13.5386
32 2.5936 3.8331 5.2101 6.7409 9.2840 14.6703
33 2.8092 4.1501 5.6420 7.2969 10.0528 15.9116
34 3.0324 4.4851 6.0995 7.8889 10.8794 17.2567
35 3.2681 4.8425 6.5876 8.5253 11.7743 18.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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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4212 15.4716 21.0624 27.3196 37.9374 60.8039
50 11.3533 16.8085 22.8743 29.7052 41.2961 66.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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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WNB020(20年期)
WNB015(15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WNB006(6年期)
WNB008(8年期)
WNB010(10年期)
WNB012(12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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