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内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
權批註條款
其他事項:
1.
本批註條款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
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
E-mail
)
: life@yuanta.com
102 年 06 月 14 日紐精算字第 102061403 號函備查
103 年 3 月 10 日依 103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元大人壽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内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
註條款)僅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主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主契約之相關約定。
本批註條款須經要保人提出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之申請並通知本公司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並與要保人簽訂房屋
貸款債權債務契約而形成房屋貸款債權債務關係之債權人。
第 三 條【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
倘要保人於訂立本批註條款當時為金融機構之房屋貸款債務人,並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一
條指定受益人後,經要保人聲明放棄於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內,以「金融機構」為主契
約身故保險金及遺族生活保險金受益人之處分權且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不受理該受益人
之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及遺族生活保險金經清償房屋貸款債務後若有餘額,則給付予
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身故保險金及遺族生活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申請未經通知本公司,不得對抗本公司。
第 四 條【保險金之申領文件】
「金融機構」經依本批註條款指定為受益人並經要保人放棄處分權後,除主契約約定各項
保險金之申請文件外,「金融機構」於申領身故保險金及遺族生活保險金時應出具清償證
明予本公司轉交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