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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安穩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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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壽字第
1100001511
號函備查
元大人壽安穩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1. 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 契約重要內容:
(1) 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2)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
(3)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4)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5)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6)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7)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8) 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七條)
(9)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險金額有變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
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三、「保險費總和」之定義為:
()保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體躉繳保險
費。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
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
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
計一歲。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師」係指規定領有醫師證領有執業執照合業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第六條(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
條款
M4-上市日期 110.7.1
2
公司於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領保險費告要保人交付保險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力。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本條僅適用於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
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司停止保險費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
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本保單辦
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
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提供被保
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不在此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而
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故後十日內通
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可歸責於本公
之事由致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計利息給
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之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當時下列三者
之最大值給付「身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
訂立本契時,以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險金」變更為喪葬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保時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後,本
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
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第十五條【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十
三條約定給付之另再按意外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意
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八條【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3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
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五條【減額繳清保險(本條僅適用於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
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
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保險費總和」則依減額繳清
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六條【展期定期保險(本條僅適用於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依本契約十三條及十四約定計算之金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
約的滿期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的數超過展期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及第十五條之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金額上為借款當單價值準備金之
五十,未償還款本超過準備本契約效力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
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
險人的投保年以足但未滿一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年齡較本保險最高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年齡較本保險最低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致溢繳保費者,本公司退還繳部
分的保險但在生保險事後始發覺錯誤發生在本公
本公原繳保險應繳例提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定或變更當時法令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要保人未將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
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
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
經要與本公司雙方面或其他約定同意,並由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轄法
院,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時,北地方法院為一審
管轄。但不得排除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民事訴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
保險期間
保單年度
五年期
十年期
三十年期
1
1.0000
1.0000
1.0000
2
0.8078
0.9087
0.9754
3
0.6118
0.8155
0.9502
4
0.4119
0.7205
0.9246
5
0.2080
0.6236
0.8984
6
-
0.5247
0.8717
7
-
0.4239
0.8445
8
-
0.3211
0.8167
9
-
0.2161
0.7884
10
-
0.1091
0.7595
11
-
-
0.7301
12
-
-
0.7000
13
-
-
0.6694
14
-
-
0.6381
15
-
-
0.6062
16
-
-
0.5737
17
-
-
0.5405
18
-
-
0.5067
19
-
-
0.4722
20
-
-
0.4370
21
-
-
0.4011
22
-
-
0.3644
23
-
-
0.3271
24
-
-
0.2890
25
-
-
0.2501
26
-
-
0.2105
27
-
-
0.1700
28
-
-
0.1288
29
-
-
0.0867
30
-
-
0.0438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元大人壽安穩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躉繳保費 單位 : 新臺
20 106 212 426 658
21 107 214 434 674
22 109 217 442 692
23 111 221 451 711
24 113 224 460 732
25 114 228 471 754
26 116 232 482 778
27 118 236 494 804
28 120 241 508 832
29 122 246 523 862
30 124 252 539 896
31 127 259 558 932
32 131 266 578 972
33 135 275 600 1015
34 139 284 623 1061
35 144 294 649 1110
36 149 304 676 1164
37 154 316 706 1222
38 160 328 737 1285
39 166 342 771 1353
40 173 357 807 1428
41 181 374 847 1509
42 189 392 890 1596
43 199 411 935 1691
44 209 432 984 1796
45 220 454 1037 1909
46 232 477 1094 2030
47 244 501 1155 2163
48 258 526 1221 2309
49 271 553 1293 2465
50 285 581 1371 2638
51 300 612 1456
52 314 645 1548
53 330 681 1649
54 347 721 1759
55 367 765 1884
56 391 814 2021
57 418 870 2170
58 448 930 2332
59 480 995 2513
60 512 1064 2706
61 546 1140
62 586 1226
63 631 1322
64 681 1426
65 735 1540
66 793 1662
67 857 1794
68 928 1937
69 1005 2091
70 1087 2260
保險期間
投保年齡
M4AS05
(五年期)
M4AS10
(十年期)
M4AS20
(二十年期)
M4AS30
(三十年期)
元大人壽安穩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臺
20 23 23 25
21 23 24 25
22 24 24 26
23 24 24 26
24 25 25 27
25 25 25 28
26 26 26 28
27 26 26 29
28 26 27 30
29 27 27 31
30 27 28 32
31 28 29 33
32 29 30 34
33 30 31 36
34 31 32 37
35 32 33 39
36 33 34 41
37 34 35 42
38 35 37 44
39 37 39 47
40 38 40 49
41 40 42 52
42 42 44 54
43 44 47 57
44 46 49 61
45 49 52 64
46 52 54 68
47 54 57 72
48 57 60 77
49 61 63 82
50 64 67 87
51 67 71 93
52 70 75 100
53 74 79 107
54 78 84 116
55 83 89 125
56 88 95 136
57 94 102 148
58 101 110 161
59 109 118 176
60 116 127 194
61 124 137
62 133 148
63 144 161
64 156 175
65 169 190
66 183 207
67 198 226
68 215 246
69 234 270
70 254 296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
投保年齡
M4AA10
(十年期)
M4AC20
(二十年期)
元大人壽安穩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躉繳保費 單位 : 新臺
20 92 183 357 520
21 93 184 359 526
22 93 186 362 532
23 94 187 365 540
24 95 188 368 547
25 96 189 372 556
26 96 190 375 565
27 96 191 379 575
28 97 192 384 586
29 97 194 389 598
30 98 196 395 612
31 99 198 402 627
32 100 201 409 644
33 102 204 418 663
34 103 207 427 684
35 105 210 437 706
36 106 214 448 731
37 108 218 461 759
38 110 223 474 789
39 113 228 489 823
40 115 234 505 860
41 118 240 523 902
42 121 248 542 948
43 124 256 564 1000
44 128 265 588 1057
45 133 275 615 1121
46 138 285 644 1192
47 144 297 676 1270
48 150 310 711 1358
49 157 323 750 1456
50 164 338 793 1564
51 172 354 841
52 179 371 894
53 187 390 953
54 195 411 1019
55 206 435 1093
56 218 463 1176
57 233 494 1270
58 249 528 1376
59 267 566 1493
60 285 608 1623
61 305 654
62 327 707
63 352 766
64 381 833
65 415 908
66 454 993
67 499 1087
68 548 1194
69 603 1312
70 663 1441
保險期間
投保年齡
M4AS05
(五年期)
M4AS10
(十年期)
M4AS20
(二十年期)
M4AS30
(三十年期)
元大人壽安穩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臺
20 20 20 21
21 20 20 21
22 20 20 21
23 21 21 21
24 21 21 21
25 21 21 22
26 21 21 22
27 21 21 22
28 21 21 22
29 21 21 23
30 21 22 23
31 22 22 23
32 22 22 24
33 22 23 24
34 23 23 25
35 23 23 26
36 23 24 26
37 24 24 27
38 24 25 28
39 25 25 29
40 25 26 30
41 26 27 31
42 27 28 32
43 27 28 33
44 28 30 35
45 29 31 37
46 30 32 38
47 32 33 40
48 33 35 43
49 35 36 45
50 36 38 48
51 38 40 51
52 40 42 54
53 41 44 58
54 43 47 63
55 46 49 68
56 48 53 73
57 52 56 80
58 55 60 87
59 60 65 95
60 64 70 105
61 68 76
62 73 82
63 79 89
64 86 97
65 94 107
66 103 118
67 113 130
68 125 144
69 137 159
70 152 17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
投保年齡
M4AA10
(十年期)
M4AC20
(二十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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