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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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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安家保險金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安家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 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契約撤銷權(第五條)
(2)保險責任之開始、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3)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十一條)
(4)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5)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6)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第十二條、第廿三條)
(7)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十六條)
(8)保險單借款 第十八條
(9)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廿二條、第廿四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廿五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釋,應探契約當事人的意,得拘泥於所用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之生或身體具有保
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
之人。
本契約所稱「安家保險金」係指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
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日
起,依約定每年給付之金額。首期給付金額為本契約保險金額與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之和。第二期以後給付
金額為本契約保險金額。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身故或成附一所列完全失
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給付安家保險金。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得於要保書或費寬限期間終前以面或其他約定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墊繳日前以書或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停止保險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
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於憑上載明本契約所有附約墊繳本息保單價值準備
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
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險費扣除停效間的危險保險後之額及按復效當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
92 6 16 日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12 30 日紐精算字第 9212008 號函備
94 12 30 日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
95 9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函修訂
96 9 15 日紐精算字第 9609001 號函備查
99 9 1 日依 99 6 3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100 7 1 日依 100 4 11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1 1 1 日依 100 9 1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6604 號函修正
103 3 10 日依 103 2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 1 1 日依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及
108 6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FI-2020.01
2
司得要保人之復效請送達本公司日起日內要求要保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依第三項提出請復效者,除同項段或第四項之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
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
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以變更或減少公司對於危險估計,本公司得解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或繳累積有保單價值準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安家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身故或成附一所列完全失
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日起,按年給
付安家保險金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滿期日止最後一期安家
保險金給付日與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滿期日不足一年,最後
一期給付金額按一年給付金額給付之
前項家保險金之給次數如至保險首頁所載本契約滿
止未超過二次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二次為止。
被保人致成附表一列兩項以上完失能因完全失能情
身故者,除依原約定僅給付一次事故各期之安家保險金外,本公司
不另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受益得就本公司應付之各期本契保險額申請一次提
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
分之二點五)。本公司就各期本契約保險金額一次提前給付後,即
不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安家保
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失能。
廿
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安家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人應於悉本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十日
知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具所需件向公司申請給付
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首期安家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計算首期安家
保險金中之本契約保險金額,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計息期
自被險人身故或完失能確定日起至本司授權主管核
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
計息自受益人備齊件送達本公司之翌起算至本公司
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安家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安家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安家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安家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
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安家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首期「安家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若被保險人係完全失能
者,應檢具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期以後之「安家保險金」由本公司按時主動給付之。
受益人係完全失能原因而申領首期安家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
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專業意見,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險人之就醫相
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六條【契約的變更】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
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其給付之各期
安家保險金為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金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兩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的
百分之一」「變更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取兩者較小值。
第十七條【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得經被保
險人同意,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
種類的人壽保險,其保險金額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與轉換當時「轉
換保額基數表」﹝如附表二﹞之當年度基數相乘之積為限,但最低
不得少於轉換後之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五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
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廿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廿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安家保險金的受益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3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因完全失能所致應給付之安
家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
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廿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
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廿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廿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廿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除第廿二條規定者外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轉換保額基數表
轉換保額基數表
保險期間
保單年度
20年期
16
15
15
14
13
13
12
11
11
10
9
8
7
7
6
5
4
3
2
2
保險期間
當年度
保險年齡
60
歲滿期
保險期間
當年度
保險年齡
60
歲滿期
20
26
41
15
21
25
42
15
22
25
43
14
23
25
44
13
24
24
45
13
25
24
46
12
26
23
47
11
27
23
48
11
28
22
49
10
29
22
50
9
30
21
51
8
31
21
52
7
32
20
53
7
33
20
54
6
34
19
55
5
35
19
56
4
36
18
57
3
37
18
58
2
38
17
59
2
39
17
60
-
40
16
元大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FIHC20 FIHM60
20年期 繳費至60
20 203 567
21 207 570
22 213 573
23 220 577
24 228 581
25 239 586
26 251 592
27 265 599
28 282 606
29 301 614
30 322 623
31 346 632
32 373 642
33 403 651
34 436 660
35 471 669
36 510 677
37 551 685
38 597 691
39 647 697
40 701 701
41 760 704
42 825 706
43 896 706
44 974 705
45 1060 701
46 1153 695
47 1255 686
48 1368 674
49 1492 659
50 1628 641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元大人壽安家定期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FIHC20 FIHM60
20年期 繳費至60
20 84 254
21 86 256
22 89 258
23 93 261
24 97 264
25 102 267
26 109 271
27 116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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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35 285
30 145 290
31 157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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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687 331
49 753 325
50 827 31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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