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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好意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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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J-2020.01
.1
元大人壽好意豁免保險費附
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及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豁免保險費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傳真:02-27517016。
4.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8
8
30
元壽字第
1080002274
號函備查
10911日依1084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
號函及
108613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元大人壽好意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主契約訂
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附約的構
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人」指主之要且須主契之被人。
二、「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起三十日以後復效日起所發
生之疾病。
「傷係指險人附約間內意外害事
蒙受之傷害。
四、「意害事」係由疾之外突發故。
「醫依照法規領有執照設有收治人之
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依醫規定有醫並領執業合法業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係指保險投保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一歲,之後須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始加計
一歲。
「其附約係指除本要保申請加於且於附約
保險事故發生時,依保險單記載為一併受保險費豁免之附約。
主契費期指保單首載主約之期間若主契約
經險種轉換或年期變更,以變更後之費期間為準。若主約辦理
減額繳清,則以減額繳清前之原繳費期間為準。
十、「嚴重三度燒燙」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第三度燒傷面積達
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本附所載交付法及日期向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交付年繳或半年繳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月繳季繳不另為催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寬限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有保
使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
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
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值準備金
之餘額。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不足墊繳
一日的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約保險且經催告到達後三十日仍
不交付時,本附約力停止
若主契約無保險費墊繳之約定,本條不適用
第八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且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得單獨申
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當時本保單辦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保人提供被保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
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
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
恢復保單效力者,本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
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
始生效。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二、要保人變更時。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
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要保人依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本附約因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終
時,如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
附約仍繼續有效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
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豁免保險費。
第十二條【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
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按日數
例計算退還本附約當期已繳納之未滿期保險費,並豁免主契約及其他
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依本條約
定豁免保險費之效力及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不因本附約終
止而無效。
第十三條【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
退還本滿
險費,並豁免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
「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為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惟依本條約
定豁免保險費之效力及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不因本附約終
止而無效。
第十四條【豁免保險費後之限制
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非經主契約被保險人同意,終止主契約或其他附約。
二、變更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日額、單位數或計劃別、險
種、繳別或繳費年期。
三、變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四、加保任何須交付保險費之附約。
依第十二及第十三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若主約或其他附約
止,或其附約不續保時,本公司將終止或不續部分至「主契
繳費期間屆滿之各應繳保險費以年利 1.25%計算一次
付予要保人
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若主契約或其他附約另有
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同時或於其後發生其豁免保險費事故,本公
將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豁免保險費部分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之
各期應繳保險費以年利率 1.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要保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貼現給付金額依折扣前年繳保險費計算之,惟若計算
貼現時當年度仍有未繳保險費,當年度未繳保險費部分按折扣前期
保險費計算。
本公司依第二項至第三項貼現給付予要保人時,如給付時要保人已身
故,則給付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承人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定。
第十五條【主契約及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變更
若本附約未發生保險事故,而有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按發生前後
之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增減之比例調整本附約之保險費:
一、變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保險金額、日額、單位數或計劃別、險
種或繳費年期。
二、要保人選擇加退保其他附約。
三、主契約或其他附約另有豁免保險費之約定,且發生其約定之豁
保險費事故。
四、主契約或其他附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五、因非屬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
六、其餘致主契約或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有所增減之情形。
前項情形如主契約及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為增,則要保人須
繳增加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主契約及其他約應繳保險費
減少,則公司須返還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予要保人。嗣
若本公司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豁免保險費或依第十四條
定貼現給予要保人時,則以增減後之主契約及他附約以後各
期日應繳付之保險為主。
第十六條【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知悉得依第十條申請一級至第八級失能豁免保險
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要保人的身份證明。
要保人依條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被保險人的身予以檢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並得經被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因此生之費用由本
司負擔。
第十七條【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知悉得依第十條申請重第三度燒燙免保險費
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
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申請書。
診斷證明書(應註明燒燙傷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要保人的身份證明。
要保人依本條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
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
三項給付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五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
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三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齡的錯誤致溢險費本公司無退還
分的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亦同。
因投齡的錯誤致短險費要保人應繳短
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亦同
前項第一第二款前段情其錯原因歸責於本公,應加計
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六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3
附表: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程度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註1)
1-1-1
1
1-1-2
2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
作能力,為維持生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
可自理者。
3
1-1-4
下者。
7
(註 2
2-1-1
1
2-1-2
退0.06
5
2-1-3
退0.1
7
2-1-4
退0.06
4
2-1-5
退0.1
6
2-1-6
7
(註 3
3-1-1
90 分貝
5
3-1-2
70
7
4-1-1
1
4-1-2
5
4-1-3
者。
7
(註 5
5-1-1
1
5-1-2
2
5-1-3
3
5-1-4
便
7
障害
5-2-1
3
6-1-1
7
障害
7-1-1
1
7-1-2
者。
5
7-1-3
6
7-2-1
3
7-2-2
7
7-2-3
7
7-2-4
拇指
7
7-2-5
8
7-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
失者
8
上肢機能障
害(註 8
7-3-1
2
7-3-2
3
7-3-3
6
7-3-4
6
7-3-5
7
7-3-6
8
7-3-7
者。
4
7-3-8
5
7-3-9
7
7-3-10
者。
7
7-3-11
8
7-3-12
6
手指機能障
害(註 9
7-4-1
5
7-4-2
8
7-4-3
8
7-4-4
8
下肢缺損
障害
8-1-1
1
8-1-2
失者。
5
8-1-3
6
縮短障害
(註 10
8-2-1
7
足趾缺損障
害(註 11
8-3-1
5
8-3-2
7
下肢機能障
害(註 12
8-4-1
2
8-4-2
3
8-4-3
6
8-4-4
下肢
6
8-4-5
7
8-4-6
8
8-4-7
害者。
4
8-4-8
5
8-4-9
7
8-4-10
害者。
7
8-4-11
8
8-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
害者。
6
足趾機能障
害(註 13
8-5-1
7
4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
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
,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
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
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按其發
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
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
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
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
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
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
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
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
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
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
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
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
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
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係指胃、、小脾臟
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
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
二葉為準。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
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
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4.膀胱機能完全喪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
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6-2.脊柱運動障害須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
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
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含)以下者不在
給付範圍。
7
7-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7-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7-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
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8
8-1.「一上肢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8-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8-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
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8-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9
9-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0
10-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
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1
11-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2
12-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
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2-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3
13-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
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
全強直者。
14
14-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
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
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5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險人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
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
定標準。
元大人壽好意豁免保險費附約
男性費率表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15 1.7738 3.5988 4.6822 6.5327 10.2679
16 1.8856 3.8812 5.0570 7.0554 11.0653
17 2.0469 4.2273 5.5011 7.6559 11.9539
18 2.2676 4.6422 6.0188 8.3374 12.9370
19 2.4986 5.0732 6.5565 9.0456 13.9594
20 2.7360 5.5168 7.1113 9.7781 15.0194
21 2.9782 5.9731 7.6834 10.5356 16.1182
22 3.2277 6.4456 8.2765 11.3219 17.2610
23 3.4801 6.9302 8.8873 12.1339 18.4457
24 3.7428 7.4361 9.5249 12.9814 19.6828
25 4.0166 7.9642 10.1901 13.8658 20.9746
26 4.3057 8.5191 10.8878 14.7926 22.3275
27 4.6071 9.0975 11.6155 15.7599 23.7397
28 4.9216 9.7008 12.3745 16.7698 25.2143
29 5.2523 10.3323 13.1688 17.8263 26.7563
30 5.5960 10.9889 13.9960 18.9274 28.3640
31 5.9521 11.6723 14.8579 20.0753 30.0400
32 6.3252 12.3877 15.7597 21.2760 31.7916
33 6.7121 13.1327 16.6993 22.5273 33.6171
34 7.1142 13.9097 17.6797 23.8334 35.5208
35 7.5331 14.7207 18.7030 25.1961 37.5064
36 7.9753 15.5725 19.7761 26.6229 39.5826
37 8.4377 16.4617 20.8964 28.1108 41.7471
38 8.9209 17.3903 22.0655 29.6629 44.0045
39 9.4279 18.3616 23.2863 31.2821 46.3597
40 9.9546 19.3706 24.5550 32.9656 48.8115
41 10.5007 20.4184 25.8730 34.7157 51.3635
42 11.0676 21.5064 27.2419 36.5349 54.0211
43 11.6618 22.6416 28.6694 38.4320 56.7945
44 12.2768 23.8185 30.1512 40.4041 59.6816
45 12.9129 25.0391 31.6896 42.4547 62.6885
46 13.5763 26.3112 33.2928 44.5937 65.8280
47 14.2615 27.6295 34.9574 46.8180 69.0995
48 14.9671 28.9962 36.6863 49.1316 72.5099
49 15.7072 30.4269 38.4955 51.5514 76.0809
50 16.4773 31.9180 40.3819 54.0755 79.8136
51 17.2776 33.4717 42.3483 56.7096 83.7162
52 18.1108 35.0918 44.3983 59.4602 87.7992
53 18.9872 36.7887 46.5444 62.3417 92.0818
54 19.8972 38.5523 48.7791 65.3475 96.5601
55 20.8414 40.3865 51.1077 68.4852 101.2363
56 21.8288 42.3032 53.5428 71.7704 106.1214
57 22.8519 44.2980 56.0806 75.2018 111.2068
58 23.9083 46.3731 58.7260 78.7873 116.4930
59 25.0057 48.5389 61.4910 82.5413 121.9883
60 26.1569 50.8110 64.3933 86.4712 127.7062
61 27.3574 53.1858 67.4315 90.5624 133.6369
62 28.6099 55.6705 70.6134 94.8111 139.7824
63 29.9268 58.2822 73.9399 99.2220 146.1549
64 31.2984 61.0111 77.3841 103.7714 152.7349
65 32.7253 63.8403 80.9323 108.4492 159.5174
66 34.2112 66.7526 84.5699
67 35.7716 69.7395 88.2920
68 37.3964 72.7650 92.0652
69 39.0482 75.8016
70 40.6973 78.8315
71 42.2829
72 43.7480
73 45.0614
74 46.427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WJB02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WJB006(6年期)
WJB010(10年期)
WJB012(12年期)
WJB015(15年期)
元大人壽好意豁免保險費附約
女性費率表
每仟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15 0.5245 1.0576 1.3739 1.9183 3.0475
16 0.5580 1.1400 1.4839 2.0750 3.2995
17 0.6036 1.2393 1.6131 2.2547 3.5825
18 0.6640 1.3569 1.7631 2.4593 3.8987
19 0.7289 1.4827 1.9235 2.6782 4.2381
20 0.7976 1.6158 2.0939 2.9117 4.6017
21 0.8694 1.7569 2.2748 3.1611 4.9910
22 0.9449 1.9068 2.4678 3.4281 5.4090
23 1.0234 2.0651 2.6728 3.7131 5.8567
24 1.1080 2.2362 2.8946 4.0213 6.3399
25 1.1992 2.4212 3.1344 4.3543 6.8611
26 1.2988 2.6222 3.3948 4.7151 7.4239
27 1.4059 2.8395 3.6761 5.1047 8.0299
28 1.5215 3.0744 3.9800 5.5251 8.6820
29 1.6471 3.3292 4.3091 5.9793 9.3841
30 1.7831 3.6042 4.6640 6.4682 10.1383
31 1.9301 3.9010 5.0467 6.9945 10.9482
32 2.0907 4.2226 5.4604 7.5616 11.8190
33 2.2647 4.5696 5.9059 8.1709 12.7533
34 2.4507 4.9411 6.3826 8.8225 13.7524
35 2.6495 5.3386 6.8923 9.5192 14.8206
36 2.8641 5.7655 7.4388 10.2660 15.9639
37 3.0942 6.2217 8.0231 11.0643 17.1852
38 3.3403 6.7092 8.6473 11.9179 18.4892
39 3.6044 7.2308 9.3152 12.8310 19.8823
40 3.8857 7.7866 10.0278 13.8051 21.3682
41 4.1844 8.3790 10.7880 14.8440 22.9526
42 4.5018 9.0108 11.5990 15.9515 24.6427
43 4.8412 9.6870 12.4661 17.1342 26.4477
44 5.2031 10.4093 13.3916 18.3958 28.3738
45 5.5896 11.1805 14.3789 19.7419 30.4293
46 6.0053 12.0064 15.4343 21.1806 32.6255
47 6.4502 12.8867 16.5595 22.7151 34.9689
48 6.9261 13.8249 17.7594 24.3523 37.4696
49 7.4343 14.8248 19.0385 26.0983 40.1382
50 7.9734 15.8872 20.3992 27.9574 42.9837
51 8.5437 17.0158 21.8467 29.9369 46.0186
52 9.1462 18.2152 23.3863 32.0449 49.2566
53 9.7867 19.4939 25.0281 34.2939 52.7171
54 10.4696 20.8584 26.7805 36.6956 56.4172
55 11.1980 22.3149 28.6517 39.2621 60.3671
56 11.9796 23.8738 30.6536 42.0092 64.5810
57 12.8145 25.5381 32.7913 44.9467 69.0651
58 13.7050 27.3136 35.0746 48.0881 73.8306
59 14.6516 29.2057 37.5111 51.4451 78.8862
60 15.6632 31.2287 40.1184 55.0277 84.2503
61 16.7390 33.3866 42.9036 58.8347 89.9299
62 17.8829 35.6908 45.8802 62.8717 95.9393
63 19.1054 38.1590 49.0537 67.1497 102.2995
64 20.4097 40.7977 52.4181 71.6685 109.0195
65 21.8013 43.6010 55.9716 76.4323 116.1137
66 23.2881 46.5622 59.7119
67 24.8855 49.6802 63.6424
68 26.5931 52.9369 67.7497
69 28.3782 56.3113
70 30.2194 59.7951
71 32.0740
72 33.9011
73 35.6778
74 37.560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WJB020(20年期)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WJB006(6年期)
WJB010(10年期)
WJB012(12年期)
WJB015(1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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