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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卡安鑫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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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險金額有變
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
(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
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所載之項目(詳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
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
之醫療機構。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
關業務的保險人
九、「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
間。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
斷,確認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依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
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
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內「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以後重大傷病診斷確定當時之保
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重大傷病者不受三十日
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
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
傷病保險金」
元大人壽卡安鑫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保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取得證明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險之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但復效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傳真:02-27517016。
4.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7 1 1 元壽字第 1060003666 號函備查
條款樣張
RY-上市日期:107.1.1
2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若被保
險人首次罹患重大傷病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
退還罹患重大傷病後之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若被保險人首次罹患重大
傷病後,本公司已依第十二條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則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應將該筆未滿期保險費歸還本公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
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
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
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第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人因下列因致成第條約定大傷病範」所列傷之一
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八條【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
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
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
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扣除停效的危險保費後之餘額及效當時本司宣
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
於要人之復效送達本公之日起五日內要保人提被保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
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之終,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二、 被保險人身故。
前項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三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
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
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所付費與險人年齡減少
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受益人
本契約「重大傷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繼承順序及應保險比例民法編相
定。
第十六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重大傷病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證
返還)如被保險人於前述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者得檢具
因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區
域醫院」層級以上()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
件以取代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
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得檢具下列文件替代之: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第六條第五項情形,於本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經全民健康保險保
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
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被保險人得檢具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
()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重大傷病
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
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之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
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欠
繳保險費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
效期限
附註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
之癌症。
C73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C50.011-C50.929
C53.0-C53.9、C55
C00.0-C96.9
(不含 C73C94.4、
C94.6)
(一)甲狀腺惡性腫瘤
(二)口腔、口咽及下
咽惡性腫瘤第一
(三)乳房惡性腫瘤第
一期
(四)子宮頸惡性腫瘤
第一期
(五)除(一)~(四)
之其他惡性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
oropharyn
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五年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
乏。
永久
D66 (一)遺傳性第Ⅷ凝血
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二)遺傳性第Ⅸ凝血
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D68.1
D68.2
(三)遺傳性第 XI 凝血
因子缺乏症
(四)其他遺傳性凝血
因子缺乏症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
不良性貧血〔血紅素
未經治療成人經常
低於 8gm/dl 以下,
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D55.0-D58.9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
D60.0-D60.9、
D61.01-D61.9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五年
N18.5、N18.6
I12.0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
症〕必須接受定期
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臟疾病
(二)高血壓性慢性腎
臟病伴有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
腎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永久:
申請時
已確定
需定期
透析者
三個
月:申
時尚無
法確定
需定期
透析者
I13.11、I13.2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
慢性腎臟病伴有
心臟衰竭及第五
期慢性腎病或末
期腎病(高血壓
性心臟及慢性腎
臟病未伴有心臟
衰竭合併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
腎病)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永久
M32.0-M32.9
M34.0- M34.9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
M06.9、
M08.00-M08.99
M33.20-M33.29
M33.00-M33.19、
M33.90-M33.99、
M36.0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
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一)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
1987 美國風濕
病學院修訂之診
斷標準含青年型
類風濕關節炎〕
(四)多發性肌炎
(五)皮多肌炎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Systemic
sclerosis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Polymyositis
Dermatopolymyositis
(六)血管炎 Vasculitis
M30.0、M30.2、
M30.8
1.結節狀多動脈
Polyarteritis
nodosa
M31.0 2.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M31.31 3.韋格納氏肉芽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M31.5、M31.6 4.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73.1 5.血栓閉鎖性血
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M31.4 6.主動脈弓症候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30.3 7.皮膚粘膜淋巴
結綜合症(川
崎病)
Kawasaki disease
M35.2 8.貝賽特氏病 Behcet’s
disease
L10.0-L10.9 (七)天孢瘡 Pemphigus
M35.00-M35.09 (八)乾燥症 Sicca syndrome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九)克隆氏症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
Crohn’s disease
Ulcerative
colitis
3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
以下診斷,而病情
已經慢性化者,除
第(一)項外,限
由精神科專科醫師
所開具之診斷書並
加註專科醫師證
號〕
F01.50、F01.51、
F03.90、F03.91
(一)失智症(具器質性
病態)【限 由精
神科或神經科專
科醫師開具之診
斷書並加註專科
醫師證號】
Unspecified
dementia
永久
F05 (二)生理狀況所致之
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六個月
(每六
個月重
新評估
F02.80、F02.81、
F06.0、F06.1、
F06.8
(三)其他生理狀況所
致之其他精神疾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二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F20.0-F20.9、
F25.0-F25.9
(四)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永久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五)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二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F22 (六)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二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七)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五年:
首次
1.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永久:
續發
F84.3
F84.5、F84.8
F84.9
2.其他兒童期崩
解疾患
3.其他廣泛性發
展疾患(含亞
斯伯格症候
群)
4.未明示之廣泛
性發展疾患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Asperger's
syndrome)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unspecified
五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五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三年:
首次
五年:
續發
五年:
再發
永久:
第四次
以後
永久
E00.0-E00.9、
E03.0、E03.1
E10.10-E10.9
E23.2
E25.0-E25.9
E70.0-E71.2、
E72.00-E72.51、
E72.59、E72.8、
E72.9
E74.00-E74.09
E74.20-E74.29
E78.1
E88.1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
常疾病〔G6PD 代謝
異常除外〕
(一)先天性缺碘症候
群(含先天性甲
狀腺低下)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
尿病
(三)尿崩症
(四)腎上腺性生殖器
疾患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
謝之失調
(六)肝糖儲藏疾病
(七)半乳糖血症
(八)純高三酸甘油酯
血症
(九)脂質失養症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
(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Diabetes
insipidus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Galactosemia
Pure
hyperglyceridemia
Lipodystrophy
E75.21-E75.22、
E75.240-E75.249
、E75.3、
E77.0-E77.9
E75.6、E78.70、
E78.9
(十)神經脂質代謝疾
(十一)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十二)銅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
E83.50-E83.59、
E83.81
(十三)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D81.3、D81.5、
E79.1-E79.9
(十四)嘌呤及嘧啶代
謝疾患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十五)葡萄糖胺聚合
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E71.310-E71.548
、E80.3、
E88.40-E88.89、
H49.811-H49.819
E88.9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
陳代謝疾患
(十七)新陳代謝疾患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八、心、肺、胃腸、腎
臟、神經、骨骼系
統等之先天性畸形
及染色體異常
Q00.0-Q00.2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永久
4
G90.1、
Q01.0-Q04.9、
Q06.0-Q06.9、
Q07.8、Q07.9
Q20.0-Q24.9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
先天性畸形
(三)先天性心球〔胚
胎〕及心臟中隔
閉合之畸形或心
臟之其他先天性
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三年
三年
Q25.0-Q28.9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
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三年
Q33.0 (五)先天性肺囊腫 Congenital
cystic lung
永久
Q33.3、Q33.6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
全及形成異常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永久
Q33.8、Q33.9 (七)肺之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永久
Q41.0-Q45.9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
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永久
Q60.0-Q60.6 (九)腎無發育及腎其
他縮減缺陷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永久
Q61.00-Q61.9 (十)腎囊腫性疾病 Cystic kidney
disease
永久
Q62.0-Q62.39 (十一)先天性腎盂及
輸尿管之阻塞
性缺陷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永久
Q63.0-Q63.9 (十二)先天性腎其他
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永久
Q77.0-Q77.2、
Q77.4、Q77.5、
Q77.7-Q77.9、
Q78.4
Q90.0-Q99.1、
Q99.8、Q99.9
(十三)骨軟骨發育不
良伴有管狀骨
及脊椎生長缺
(十四)染色體異常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永久
永久
Q35.1-Q35.7、
Q36.0-Q37.9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
顎裂〔限需多
次手術治療及
語言復健者〕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三年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
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
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年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第 7 位碼須為 A)
(二)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
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第7位為A)
2.臉及頭之燒
傷,深部組織
壞死(深三
度)伴有身體
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十、接受腎臟、心臟、
肺臟肝臟骨髓
胰臟及小腸移植後
之追蹤治療。
Z94.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1
Z94.2
Z94.4
Z94.81、Z94.84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Lung transplant
status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Bone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永久
永久
五年
Z94.83
Z94.82
(六)胰臟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七)小腸移植手術後
之追蹤治療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永久
T86.10-T86.19 (八)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永久
T86.40-T86.49 (九)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永久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T86.810-T86.819
(十)心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肺臟移植併發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永久
永久
T86.00-T86.09 (十二)骨髓移植併發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五年
T86.890-T86.899
T86.850-T86.859
(十三)胰臟移植併發
(十四)小腸移植併發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永久
永久
A80.0-A80.2、
A80.30-A80.39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
麻痺所引起之神
經、肌肉、骨
肺臟等之併發症
者(其身心障礙
等級在中度以上
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
炎併有其他麻痺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永久
G80.0-G80.2、
G80.4-G80.9
(G82.20-G82.54、
G83.0-G83.9)+
(B91、G14)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
群(急性脊髓灰
白質炎之後期影
響併有提及麻痺
性徵候群)
Cerebral palsy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
重程度到達創傷
嚴重程度分數十
六分以上者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一年:
首次
三年:
續發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
不可以ISS計算)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5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
期使用呼吸器符
合下列任一項
者: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首次
三個
月:
續發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
輔助器二十一天
以上者
1.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一年:
第三次
以後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
輔助器改善後,
改用非侵襲性陽
壓呼吸治療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2.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
輔助器後改用負
壓呼吸輔助器總
計二十一天以上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
衰竭、慢性呼吸
道疾病、原發性
神經原肌肉病
變、慢性換氣不
足症候群)而須
使用非侵襲性陽
壓呼吸治療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
者。
4. 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
續使用定義原則
E41
E43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
或失去功能引起
之嚴重營養不良
者,給予全靜脈
營養已超過三十
天,且病情已達
穩定狀態,口攝
飲食仍無法提供
足量營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
嚴重營養不良
者,給予全靜脈
營養已超過三十
天,且病情已達
穩定狀態,口攝
飲食仍無法提供
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三個
月:
首次
三年:
續發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
不當引起之嚴重
型減壓病或空氣
栓塞症,伴有呼
吸、循環或神經
系統之併發症且
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一)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永久
T79.0XXA (二)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三年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
五年
D80.1、D80.6、
D80.8、D80.9
(一)免疫缺乏症伴有
主要抗體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D81.0-D81.2、
D81.4、D81.6、
D81.7、D81.89
(二)複合性免疫缺乏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1.9
D82.0-D82.9 (三)與其他重大缺陷
相關的免疫缺乏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常見多樣性免疫
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S12.000A-S12.9XX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第7 碼均須為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7 碼均須為A)
G32.0、G95.0、
G95.11-G95.89、
G95.9、G99.2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
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皮膚、骨
骼、心肺、泌尿
及腸胃等之併發
症者(其身心障
礙等級在中度以
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
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
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永久
J60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
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
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
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
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
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
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
醫療費用)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Occupational
disease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pneumoconiosis
三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Myasthenia
gravis
6
J61
J62.0、J62.8
(二)石綿沉著症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
所致之塵肺症
J63.0-J63.6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
所致之塵肺症
Asbestosis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J64、J65 (五)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I60.00-I60.9
I61.0-I62.9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
(限急性發作後
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stage)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急性發
作後一
個月內
由醫師
逕行認
定免申
請證明
I63.00-I63.9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I67.82、
I67.841-I67.848
I67.89I67.9、
I68.0、I68.8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Cerebral
infarction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五年
G71.0、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
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永久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永久
Q81.0-Q81.9、
Q82.8、Q82.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
皮鬆懈症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Q84.9 (二)皮膚先天性畸形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三)先天性魚鱗癬(穿
山甲症)
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二十四、漢生病
永久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
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五年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
張出血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
不全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P07.10
P07.20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
之神經、肌
肉、骨骼、心
臟、肺臟等之
併發症。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
個月內因神經、
肌肉、骨骼、心
臟、肺臟(含支
氣管)等之併發
症住院者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
個月後,經身心
障礙等級評鑑為
中度以上,領有
社政單位核發之
身心障礙手冊者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由醫師
逕行認
定免申
請證明
三年
T57.0X1A、
T57.0X2A、
T57.0X3A、
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
之毒性作用
(烏腳病)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永久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
病其身心障礙
等級在中度以
上或須使用呼
吸器者【惟經
神經內科專科
醫師診斷為肌
萎縮性側索硬
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
其身心障礙等
級在中度以上
或須使用呼吸
器之限制】
Motor neuron
disease
永久
A81.00-A81.09 二十九、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永久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
見疾病,但已列
屬前二十九類者
除外。
Rare disease
永久
Multiple
sclerosis
Leprosy
(Hansen’s
disease)
7
元大人壽卡安鑫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15 53
16 56
17 59
18 62
19 66
20 69
21 73
22 78
23 82
24 86
25 91
26 95
27 99
28 103
29 108
30 112
31 121
32 131
33 140
34 149
35 159
36 168
37 177
38 186
39 196
40 205
41 222
42 238
43 255
44 271
45 288
46 304
47 311
48 317
49 324
50 33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RYAE30(30年期)
元大人壽卡安鑫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15 49
16 53
17 56
18 60
19 63
20 67
21 71
22 75
23 80
24 84
25 88
26 92
27 96
28 101
29 105
30 109
31 117
32 124
33 132
34 139
35 147
36 155
37 162
38 170
39 177
40 185
41 196
42 206
43 217
44 227
45 238
46 248
47 259
48 269
49 280
50 29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RYAE30(3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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