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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
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
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
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
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
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六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
已扣繳之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
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
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
準日並按附表五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九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申請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
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
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十 條【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要保人申請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重新計算
基本保額。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
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未達一定數值以上者,將變更
基本保額使其符合一定數值。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
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
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
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
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要保人申請變更基本保額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重新計
算基本保額。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
值以上,未達一定數值以上者,將變更基本保額使其符合一定數值。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
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
人, 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
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
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
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
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
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
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尚未實際配置於
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數值之判斷時點,以
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二、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第十一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
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
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
優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每月扣除
額,並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於
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如有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未指定扣
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依未指定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扣除每月扣
除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第
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前項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
淨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
的計算基準。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每月扣除額、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提
減(撥回)投資資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且其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前項選擇,變更後之比例合計仍需等於百分之百。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帳戶投資標的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
資產中提減(撥回)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如附表三),本公司
應將提減(撥回)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二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撥回)金額,本公司依下列各款
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
要保人亦得於要保書中約定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於該
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實際撥回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改以
投入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
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
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
日內主動給付之。但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貨幣帳戶之方式處理。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
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
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及轉入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五
轉出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附表五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
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