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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前六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
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
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附表四買入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
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九 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
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
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
優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每月扣
除額,並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
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如有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
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依未指定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
扣除每月扣除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
配置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順延
至下一個營業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前項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
淨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
的計算基準。
第 十 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每月扣除額、給付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且其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變更前項選擇,變更後之比例合計仍需等於百分之百。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帳戶投資標的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
資產中提減(撥回)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如附表二),本公司
應將提減(撥回)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二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撥回)金額,本公司依下列各款
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
付,要保人亦得於要保書中約定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
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實際撥回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改以投入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
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
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
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
日內主動給付之。但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貨幣帳戶之方式處理。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
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及轉入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四
轉出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附表四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
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或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
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
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
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
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
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
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
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
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
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
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
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
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
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
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
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
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
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所
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須達五十歲,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
的選擇時,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歲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