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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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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03 22 日元壽字第 1090004253 號函備查
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加值給付金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傳真:02-27517016。
4.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
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
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金累間:係指契約效日年金開始日前日之
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四、證期間:係依本契約約,於金給付開始後,不論
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十
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
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司於年付開日用計算金金額之
,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時本公司之資金運用績效
來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
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
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
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
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
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保險成本:係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
月根據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
附約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計算,並依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
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
算。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
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
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
()加上按前二目每日淨額,依契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第
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平均,逐日以日單利
附表二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的前ㄧ日止之
息。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
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
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
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
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附表二項下
值以及附表三項下貨幣帳戶之價值貨幣帳戶之利息按宣告利率
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
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
;但前,係
之金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
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
度加算一歲。
二十三、特定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未來若
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為準,亦將公告於本
公司網站。
二十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並用以計算附
表三中投資標的該月份應得息之,宣告利不得為負值。
二十五、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與首次投資配
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的保費費用之總和之金額,並依第九條約
定時點扣除。
二十六、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
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
於保險單面頁:
()一次給付。
()年給付。
二十七、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分期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八、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繳費方式。要保人自訂於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彈性交付。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
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
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自預當於費之金十五不為同意保與之意
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給付之條
件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或加值給付金。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
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
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為基準日並按附表四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
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
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
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六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條款樣張
V2-上市日期 110.3.22
2
第八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附表四買入資產評價日將
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投保約時,應要保選擇資標除每月扣額之
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
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優
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
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於本生效日及保單月日產評計算月扣
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
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
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若本司於每月扣除時無取得項投的計價日單位
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的計
算基準。
第十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分提領金額、保費費用、每月扣除額、給付收益分配或提(撥回)投資
資產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且其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司變更前項選擇,變更後之比例合計仍需等於百分之百。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供之資帳標的若有委託資公
資產中提減(撥回)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如附表),本公
司應將提減(撥回)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二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撥回)金額,本公司依下列各款
方式給付:
一、益者本公收益實際起算五日
要保人亦得於要保書中約定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
於該實際配日產實回日的第個資
日改以投入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非現金收益本公司應配之收益於該益實際分配日之後的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該投標的若本契約收益實際分配
已終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
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
日內主動給付之。但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貨幣帳戶之方式處理。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
利息當時保單險單借款與民第二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本契年金間內向本書面其他
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載明投資的及比例及指入之資標
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
轉出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附表四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的金低於伍仟元或的投標的
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或關閉日前三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
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
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
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
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
本公或其約定知後十五該投標的
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知約之方。而該處亦將本公
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
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
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
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二十定申保險款或公司第十九條
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
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
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
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
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
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
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
成本)。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所
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須達五十歲,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
的選擇時,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歲者,
公司險人險年十歲單週為年給付
日。
要保於年給付的六十日面或他約
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分期給付方式;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年金付開六十日前保人算之
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
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為止。
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的選擇】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選擇一次領回年金累積期間屆滿
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該選擇方式。若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仍未接
要保人之書面通知,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
要保人若選擇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保單帳
戶價值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
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
積期滿日之單帳於年金給日起五日
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收到項書為基日並贖回資產
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解約金須另扣
3
除要未繳之保,並到通之日月內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
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提領
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
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四贖回資產
評價日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若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低於所
繳保險費之百分之四十時,前款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將
除要保人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若前款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
值不足以支付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本公司將自保單帳戶價
中一次扣除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
四、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
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
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
第二申請基準四贖
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
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
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
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四贖回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
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在本有效給付
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
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
戶價值」,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依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滿
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給付存期次申金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
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九
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
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
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身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身故受益人受領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身故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
其他身故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身故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
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
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
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
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
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
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加值給付金及其給付條件】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保單週年日
時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每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的平均值乘 0.5%做為加值給付金並於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三
個資入至選擇同幣貨幣
戶中。
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之加值給付金本公司將改以現金方式給付。年
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將不給付加值給付金。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齡,,但滿零數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
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
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
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
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
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
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
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
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
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保人及受益人投資價值之法
場變動風險及標的或經致之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
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
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
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
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
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
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同住所為第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
附表一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附表二:投資標的表
詳如「元大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一、保費費用
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保費
費用率為 2.4%,收取方式如下:
(1)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分為十
二次收取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產評
價日依所繳交險費乘保費用率十二分一計
本契約當月之保費費用,迄繳足為止
(2)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一次收取
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低於首
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百分之四十時本公司將
自保單帳戶價值一次扣除要保人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
1. 保單管理費
1
每月為新臺幣壹佰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2,免
收當月保單管理費用。
1: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及高保費優惠標準並於三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則不在此限本公司每次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
政院主計處公之消費物價數於次費用調整之
份至本次評估費用調整之月份間之變動幅度。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保管理費用當
時之本契約已納的保費總扣除有部分領金
後之餘額達新臺 300 萬元()以上者。
2.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
1.申購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無。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保管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本公司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中。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無。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標的
收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每
額中伍佰
元。
(2) 轉入標的時,每次均需收取投資相關費用之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
1
2
3
4
5
6()
以後
用率
6.5%
5.5%
4.5%
3.5%
2.5%
0%
2.部分提領費用
同解約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
(http://www.yuantalife.com.tw)提供最新版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內容。
附表三:投資標的-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
幣別
基金種類
是否配息
是否有單位淨值
元大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
新台幣
貨幣帳戶
本商品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該
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本帳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方
式計算。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附表二投資標的
附表三貨幣帳戶計價日
買入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轉出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
轉入資產評價日
轉出幣別
新臺幣
轉入幣別
新臺幣
基準日次二資產評價日
元大人壽元滿利足變額年金保險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所得之數額 保費費用率為
2.4%,收取方式如下:
(1)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分為十二次收取,
並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產評價日依所繳交保險費
乘以保費費用率的十二分之一計算本契約當月之保費費用,迄繳足
為止。
(2)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一次收取。
註: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低於首次投資配
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百分之四十時,本公司將自保單帳戶價值一
次扣除要保人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1
每月為新臺幣壹佰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註 2免收當月保單
管理費用。
1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及高保費優惠標準並於三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本公
司每次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
調調
度。
2符合「高保費優惠」係指收取保單管理費用當時之本契約
已繳納的保險費總額扣除所有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者。
2.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無。
2. 投資標的
經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無。
3. 投資標的
保管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保管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
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
管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本公司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5. 投資標的
贖回費用
(1) 貨幣帳戶:無。
(2) 投資帳戶:無。
6.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1) 單年度內標的
轉換費用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投
資標的轉換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2) 的時,每需收
費。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5
6()以後
解約費用率
6.5%
5.5%
4.5%
2.5%
0%
2.部分提領費用
同解約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
(http://www.yuantalife.com.tw)提供最新版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內容。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
適用「元大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投資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如「元大人壽投資標的
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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