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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附表四買入資產評價日將
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
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
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優
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
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每月扣除
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
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
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前項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
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的計
算基準。
第十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保費費用、每月扣除額、給付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
資產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且其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變更前項選擇,變更後之比例合計仍需等於百分之百。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帳戶投資標的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
資產中提減(撥回)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如附表二),本公
司應將提減(撥回)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二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撥回)金額,本公司依下列各款
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
付,要保人亦得於要保書中約定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
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實際撥回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改以投入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後的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
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
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
日內主動給付之。但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貨幣帳戶之方式處理。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
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轉入
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四
轉出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附表四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
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或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
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
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
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
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
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
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
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
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
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
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
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
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
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
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
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
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
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
成本)。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所
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須達五十歲,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
的選擇時,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歲者,本
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
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分期給付方式;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
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
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
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為止。但
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的選擇】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選擇一次領回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主動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該選擇方式。若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仍未接獲
要保人之書面通知,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
要保人若選擇一次領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保單帳
戶價值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
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
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四贖回資產評價
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解約金須另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