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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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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加值給付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 傳真:02-27517016
4.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已繳納的保險費總額扣除所有部分提領帳戶金額之
餘額,乘上要保人於要保書中所指定之百分比或倍數。要保人在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第十條之約定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
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
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
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
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中,淨危
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之所須文並送達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五之贖回資產評價
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用以提供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
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
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
費之保費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
之方式計算。
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
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七、壽險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
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
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由本公司每月
根據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附約
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
領保單帳戶價值,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
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六個月者算一歲,以後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加算
歲。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
()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
()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第
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本
公司匯款予附表三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的
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
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
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
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
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附表三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
其投標的位淨值計算所之值以表四項下貨幣戶之
價值,貨幣帳戶之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
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與契約生效日相當
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九、特定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未來若有變
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
二十、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附
表四中投資標的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二十一、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保單管理費、壽險費用、保險成本與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的保費費用之總和,並依第十
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二十二、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繳費方式要保人自訂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彈性交付。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
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110 03 22 日元壽字第 1090004256 號函備查
條款
V3-上市日期 110.3.22
2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所發生的保險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達
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或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給付之條件者,本公司
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加值給付金。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
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
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
於要保人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
人之可保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提供之可保證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
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
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
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
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六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
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
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
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不在
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本公司以除契約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回資產評價日
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
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
附表五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要保人申請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將該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依要保人所指定之
投資標的配置比,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
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要保人申請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重新計算基
本保額。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
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未達一定數值以上者,將變更基本
額使其符合一定數值。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
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
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要保人申請變更基本保額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款重新計算
基本保額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
上,未達一定數值以上者,將變更基本保額使其符合一定數值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
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
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
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且尚
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
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二、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第十一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
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
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
優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契約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產評價日計算月扣
除額,並所約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的應減少之單位數
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如有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
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依未指定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
扣除每月扣除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
配置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順
至下一個營業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若本公司扣除月扣除額無法取前項投資標的計價日之
淨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
的計算基準。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費費用、每月扣除額、給付各項保險金、
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且其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3
更前項選擇,變更後之比例合計仍需等於百分之百。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供之資帳戶投資標的若有應受委託投資公司自
資產中提減(撥回)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如附表),本公
司應將提減(撥回)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二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撥回)金額本公司依下列各款
方式給付:
一、現金益者本公司於該收益實際分日起算十五日內主
要保人亦得於要保書中約定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
於該收益際分配日或資產實際撥回日之後的第個資產評
日改以投入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
配日已終止、停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
他原因造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給付予要
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
日內主動給付之。但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貨幣帳戶之方式處理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利息按給當時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
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
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轉入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
轉出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附表五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的金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後的投資標的價值
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
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
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
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
本公司書或其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且該投資標的終止
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以該知約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式亦將於本公司網
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該
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
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
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
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三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
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
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
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
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
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
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壽險
費用、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
到前項書通知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產評價日的保單帳
值計算解約金解約金須另扣除要保人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並於
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
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自本公司收到
保險人書面通知時,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本公司應
依第二項至第三項約定處理並給付解約金。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
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
價日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若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低於所
保險費之百分之四十時,前款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將扣除
保人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若前款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不
以支付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本公司將自保單帳戶價值中一次
除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
四、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
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部分提領後之基本保額將依第二條第一款約定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人應知悉本公應負險責之事故後日內
知本,並於通後儘速檢所需件向公司申請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
4
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
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契約效期間內保險齡達百一十一仍生
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為基準日,並按附
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
計算方式應按原保險單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自本公司
收到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
日。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
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
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壽險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
益人申請喪葬用保險金須文並送本公之日為基
日且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
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險金額與除要保時在先保險司應理賠金額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
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
將以人檢齊申身故保險或喪費用金之所須文件
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
為結清。
若因人延遲通而致本公於被險人故後仍依十一
約定扣繳壽險費用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壽險費用並併入身故保
險金給付。
第二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契約效期間內成附一所之完全失等級
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
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
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
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且按附
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
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條第一項二款及第款情致成全失能而出前
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斷書。
第二十九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擔。但不此延展本司依二十條約定應付之
限。
第三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
所須文件達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
險人。如有其受益人者喪失益權受益人原得之
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三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
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
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
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
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
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加值給付金及其給付條件】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自第六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保單週年日
時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每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的平均值乘 0.5%做為加值給付金並於保單週年日之後的第三
個資價日投入與要保人選擇資標相同幣別貨幣
戶中。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滿一的零數超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繳部分的壽險費用。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壽險費用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
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
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5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
的壽險費用或按照原扣繳的壽險費用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
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壽險費用,本公
司改按原扣繳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
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
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壽險費用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
借款率與民法二百零三法定年利兩者取其之值
算。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要保人本人。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
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繼承人之序及應得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八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
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
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
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
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
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
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
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
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
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意以要保住所地方院為第一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
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依要人繳納之保險以保費用率所得額,保費
費用率為 3%,收取方式如下:
(1)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分為十
二次收取,並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
價日交保保費十二
之一計算本契約當月之保費費用,迄繳足為止。
(2)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一次收
取。
註: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低於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百分之四十時,
本公司將自保單帳戶價值一次扣除要保人尚未繳足
之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
1. 保單管理費
1
每月為新臺幣壹佰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註 2,免
收當月保單管理費用。
1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及高保費優惠標準並於三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保人有利
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本公司每次費用調整之
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前次費用調整之月份至本次評估費用調整之月份
間之變動幅度。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保單管理費用當
時之本契約已繳納的保險費總額扣除所有部分提
領金額後之餘額達新臺 300 萬元()以上者。
2. 壽險費用
「壽表」收取原則
3. 保險成本
指提約之障所
1.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無。
(3) 投資帳戶:無。
2.資標的經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帳戶:無。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帳戶保管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無。
(3) 投資帳戶資標
6
5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
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
單位淨值,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帳戶:無。
6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轉換在十二次以內者免收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每
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2) 轉入標的時每次均需收取投資相關費用之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壹仟元。
五、其他費用
無。
註:國內基金包含國內債券型基金、國內股票型基金及國內貨幣型基金。
壽險費用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26
0.14
51
4.14
1.66
87
80.51
64.10
16
0.34
0.15
52
4.45
1.81
88
87.55
71.09
17
0.41
0.17
53
4.76
1.97
89
95.40
78.77
18
0.44
0.18
54
5.07
2.11
90
104.43
87.55
19
0.46
0.19
55
5.39
2.27
91
114.87
98.11
20
0.47
0.19
56
5.77
2.46
92
125.22
111.11
21
0.48
0.19
57
6.24
2.70
93
136.51
123.79
22
0.50
0.20
58
6.81
3.00
94
148.81
137.91
23
0.53
0.22
59
7.53
3.35
95
162.22
153.64
24
0.57
0.24
60
8.21
3.74
96
176.84
171.16
25
0.62
0.27
61
8.76
4.11
97
192.78
190.68
26
0.66
0.28
62
9.44
4.49
98
210.15
212.43
27
0.69
0.28
63
10.27
4.92
99
229.09
236.66
28
0.72
0.29
64
11.24
5.41
100
249.74
263.65
29
0.76
0.29
65
12.30
5.99
101
272.24
293.72
30
0.80
0.30
66
13.42
6.67
102
296.78
327.22
31
0.85
0.31
67
14.62
7.46
103
323.53
364.54
32
0.91
0.33
68
15.99
8.37
104
352.68
406.11
33
0.98
0.36
69
17.52
9.41
105
384.47
452.43
34
1.06
0.39
70
19.17
10.56
106
419.12
504.03
35
1.15
0.42
71
20.97
11.83
107
456.89
561.52
36
1.25
0.45
72
22.89
13.15
108
498.07
625.56
37
1.35
0.48
73
24.97
14.65
109
542.96
696.91
38
1.46
0.52
74
27.20
16.31
110
750.00
750.00
39
1.57
0.57
75
29.61
18.20
40
1.69
0.62
76
32.18
20.32
41
1.82
0.67
77
34.97
22.65
42
1.98
0.71
78
38.00
25.25
43
2.16
0.77
79
41.32
28.10
44
2.35
0.84
80
44.96
31.22
45
2.56
0.92
81
48.94
34.66
46
2.79
1.02
82
53.23
38.43
47
3.02
1.12
83
57.90
42.60
48
3.29
1.23
84
62.89
47.18
49
3.57
1.35
85
68.29
52.21
50
3.85
1.49
86
74.16
57.9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為計算基礎
所得之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
料,請詳本公司網站
(http://www.yuantalife.com.tw)提供最新版之保險商品說明書內容。
附表三:投資標的
詳如「元大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附表四:投資標的-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
幣別
基金種類
是否
配息
是否有單位
淨值
元大人壽新台幣貨幣帳戶
新台幣
貨幣帳戶
本商品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
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本帳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單
利方式計算。
附表五: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投資帳戶/幣帳戶
國內基金
買入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資產評價日
轉出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
轉入資產評價日
轉出項目
投資帳戶/幣帳戶
國內基金
轉入
項目
投資帳戶/
貨幣帳戶
基準日次三資產評價日
國內基金
基準日次三資產評價日
元大人壽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所得之數額 保費費用率
3%,收取方式如下:
(1)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分為十二次收取
於本契約生日及每保單週月前一資產評價日依所交保險費
乘以保費費率的十二分之一算本契約當月之保費用,迄繳
足為止。
(2)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所繳交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一次收取。
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低於首次投資配置
日前所繳交保險費之百分之四十時本公司將自保單帳戶價值一
次扣除要保人尚未繳足之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1
每月為新臺幣壹佰元,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註 2,免收當月保單
管理費用。
1: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及高保費優惠標準並於三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本公司每次費用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前次費用調整之月份至本次評估費用調整之月份
間之變動幅度。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保單管理費用當時之本契約
已繳納的保險費總額扣除所有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者。
2. 壽險費用
詳「壽險費用表」,每年收取的壽險費用原則上逐年增加。
3.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無。
(3) 投資帳戶:無。
2. 投資標的
經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
未另外收取。
(3) 投資帳戶:無。
3. 投資標的
保管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
未另外收取。
(3) 投資帳戶保管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
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
管理費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無。
(3) 投資帳戶:本公司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5. 投資標的
贖回費用
(1) 貨幣帳戶:無。
(2) 國內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3) 投資帳戶:無。
6.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1)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轉換在十二次以內者免收投資標的轉
換費用,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自轉出金額中扣除投資
標的轉換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2) 轉入標的時每次均需收取投資相關費用之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壹仟元。
五、其他費用
無。
註:國內基金包含國內債券型基金、國內股票型基金及國內貨幣型基金。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
適用「元大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投資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如「元大人壽投資標的批
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壽險費用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
年齡
男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26
51
4.14
1.66
87
80.51
64.10
16
0.34
52
4.45
1.81
88
87.55
71.09
17
0.41
53
4.76
1.97
89
95.40
78.77
18
0.44
54
5.07
2.11
90
104.43
87.55
19
0.46
55
5.39
2.27
91
114.87
98.11
20
0.47
56
5.77
2.46
92
125.22
111.11
21
0.48
57
6.24
2.70
93
136.51
123.79
22
0.50
58
6.81
3.00
94
148.81
137.91
23
0.53
59
7.53
3.35
95
162.22
153.64
24
0.57
60
8.21
3.74
96
176.84
171.16
25
0.62
61
8.76
4.11
97
192.78
190.68
26
0.66
62
9.44
4.49
98
210.15
212.43
27
0.69
63
10.27
4.92
99
229.09
236.66
28
0.72
64
11.24
5.41
100
249.74
263.65
29
0.76
65
12.30
5.99
101
272.24
293.72
30
0.80
66
13.42
6.67
102
296.78
327.22
31
0.85
67
14.62
7.46
103
323.53
364.54
32
0.91
68
15.99
8.37
104
352.68
406.11
33
0.98
69
17.52
9.41
105
384.47
452.43
34
1.06
70
19.17
10.56
106
419.12
504.03
35
1.15
71
20.97
11.83
107
456.89
561.52
36
1.25
72
22.89
13.15
108
498.07
625.56
37
1.35
73
24.97
14.65
109
542.96
696.91
38
1.46
74
27.20
16.31
110
750.00
750.00
39
1.57
75
29.61
18.20
40
1.69
76
32.18
20.32
41
1.82
77
34.97
22.65
42
1.98
78
38.00
25.25
43
2.16
79
41.32
28.10
44
2.35
80
44.96
31.22
45
2.56
81
48.94
34.66
46
2.79
82
53.23
38.43
47
3.02
83
57.90
42.60
48
3.29
84
62.89
47.18
49
3.57
85
68.29
52.21
50
3.85
86
74.16
57.9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為計算基礎所得之壽險費用大於上表,
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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