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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給付之條
件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或加值給付金。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
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
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為基準日並按附表四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
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
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
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前六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
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
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附表四買入資產評價日將
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
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
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優
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
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資產評價日計算每月扣除
額,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
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月日(若該保單週月日
非營業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前項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
值者,則以前項計價日前一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做為該投資標的的計
算基準。
第十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
分提領金額、保費費用、每月扣除額、給付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
資產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且其比例合計必須等於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變更前項選擇,變更後之比例合計仍需等於百分之百。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提減(撥回)投資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帳戶投資標的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
資產中提減(撥回)固定比例金額予要保人之約定者(如附表二),本公
司應將提減(撥回)之金額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二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提減(撥回)金額,本公司依下列各款
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
付,要保人亦得於要保書中約定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
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或資產實際撥回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改以投入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
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
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
日內主動給付之。但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
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該次收益
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貨幣帳戶之方式處理。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
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轉入
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四
轉出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
費用後,於附表四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
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或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
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
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
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
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
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
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
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
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
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
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
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