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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優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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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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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優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
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人為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以本契約未扣除折
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
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
加計一歲。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
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產帳
戶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當月
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
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行」係指匯款銀行無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銀行,而需透過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
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
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三家銀行收盤之
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
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司
網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分期
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
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受益
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滿。若者,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
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三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二十三、「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
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
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各
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計價自行元與
(如將成美費或換成
臺幣)造成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
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本公司
已開立之幣別帳)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依
第二十二條返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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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元壽字第
1090002578
號函備查
KZ-上市日期:109.9.1
2
應將險費保險借款款項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
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
國外中間行收之相但前述款項之受款須負款銀
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因歸
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五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
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轉帳
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四條
及第五條)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
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
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
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契
約及有附約保價值備金之額不墊繳一日本契及所有
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費扣效期的危保險費餘額按復當時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保人效申送達公司之五日要求保人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付足一年上或繳積達保單值準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定以給付單年之增饋分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一百美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
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
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
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滿或人辦額繳保險無法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
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
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
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
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併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依本契
因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
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單年滿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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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電人或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
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身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
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之半數()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
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實際未滿五足之被保於民一百九年
二日(含)以後及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金額扣除保時在先之保公司理賠額後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之喪費用險金以美元率換等值
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
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
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
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
全失能保險金」金額,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八條第
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約
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
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
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
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
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
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
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
予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將
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形而免給,本有保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並於所需請給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
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險金之需
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調閱被險人資料
所生之司負十一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定期險金期間年第領所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之順之比
受益申領期定付保金或之法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4
第四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八條【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本契時被人係準體簽者且險人保險
年齡未逾六十六歲者,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之
可保性證明,於下列約定之時間,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單首頁所
載本契約保險金額,且每次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以未超過本契約原始
訂約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者為限:
一、本契約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結婚(以一次為限)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三、被保險人子女(多胞胎以一次出生計算)出生後之第一個保單
週年日。
四、配偶身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申請時,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
保年齡計算之,但應補繳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行使第一項之申請:
其增加後之保
二、已依第二十條及條辦額繳保險展期保險
三、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已申請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但如被保險人
於增加保險金額完成申請後,始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前的
保險事故且該事故符合給付本契約之保險給付者,其申請增加
之保險金額無效,則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補繳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保單值準扣除業費數額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約定且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總額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
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準備加上司應付的饋分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
依本約第條及十六約定所之金扣除險單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
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
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保單準備扣除業費用數額過展定期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
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
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
本公應給增值饋分金扣除保險或借本息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款
「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四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八條
之約定。
第三十二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三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
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定。
被保險人,如有未被保金部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
第三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附表四,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
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5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1
0.1000
0.1000
0.1000
0.1000
2
0.2000
0.2000
0.2000
0.2000
3
0.3000
0.3000
0.3000
0.3000
4
0.4000
0.4000
0.4000
0.4000
5
0.5000
0.5000
0.5000
0.5000
6
2.0000
0.6000
0.6000
0.6000
7
2.0350
0.7000
0.7000
0.7000
8
2.0706
0.8000
0.8000
0.8000
9
2.1068
0.9000
0.9000
0.9000
10
2.1437
2.0000
1.0000
1.0000
11
2.1812
2.0350
1.1000
1.1000
12
2.2194
2.0706
2.0000
1.2000
13
2.2582
2.1068
2.0350
1.3000
14
2.2978
2.1437
2.0706
1.4000
15
2.3380
2.1812
2.1068
1.5000
16
2.3789
2.2194
2.1437
1.6000
17
2.4205
2.2582
2.1812
1.7000
18
2.4629
2.2978
2.2194
1.8000
19
2.5060
2.3380
2.2582
1.9000
20
2.5498
2.3789
2.2978
2.0000
21
2.5945
2.4205
2.3380
2.0350
22
2.6399
2.4629
2.3789
2.0706
23
2.6861
2.5060
2.4205
2.1068
24
2.7331
2.5498
2.4629
2.1437
25
2.7809
2.5945
2.5060
2.1812
26
2.8296
2.6399
2.5498
2.2194
27
2.8791
2.6861
2.5945
2.2582
28
2.9295
2.7331
2.6399
2.2978
29
2.9807
2.7809
2.6861
2.3380
30
3.0329
2.8296
2.7331
2.3789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31 3.0860 2.9807 2.8791 2.7809 2.4205
32 3.1400 3.0329 2.9295 2.8296 2.4629
33 3.1949 3.0860 2.9807 2.8791 2.5060
34 3.2508 3.1400 3.0329 2.9295 2.5498
35 3.3077 3.1949 3.0860 2.9807 2.5945
36 3.3656 3.2508 3.1400 3.0329 2.6399
37 3.4245 3.3077 3.1949 3.0860 2.6861
38 3.4844 3.3656 3.2508 3.1400 2.7331
39 3.5454 3.4245 3.3077 3.1949 2.7809
40 3.6074 3.4844 3.3656 3.2508 2.8296
41 3.6706 3.5454 3.4245 3.3077 2.8791
42 3.7348 3.6074 3.4844 3.3656 2.9295
43 3.8002 3.6706 3.5454 3.4245 2.9807
44 3.8667 3.7348 3.6074 3.4844 3.0329
45 3.9343 3.8002 3.6706 3.5454 3.0860
46 4.0032 3.8667 3.7348 3.6074 3.1400
47 4.0733 3.9343 3.8002 3.6706 3.1949
48 4.1445 4.0032 3.8667 3.7348 3.2508
49 4.2171 4.0733 3.9343 3.8002 3.3077
50 4.2909 4.1445 4.0032 3.8667 3.3656
51 4.3660 4.2171 4.0733 3.9343 3.4245
52 4.4424 4.2909 4.1445 4.0032 3.4844
53 4.5201 4.3660 4.2171 4.0733 3.5454
54 4.5992 4.4424 4.2909 4.1445 3.6074
55 4.6797 4.5201 4.3660 4.2171 3.6706
56 4.7616 4.5992 4.4424 4.2909 3.7348
57 4.8449 4.6797 4.5201 4.3660 3.8002
58 4.9297 4.7616 4.5992 4.4424 3.8667
59 5.0160 4.8449 4.6797 4.5201 3.9343
60 5.1037 4.9297 4.7616 4.5992 4.0032
6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61
5.1931
4.8449
4.6797
4.0733
62
5.2839
4.9297
4.7616
4.1445
63
5.3764
5.0160
4.8449
4.2171
64
5.4705
5.1037
4.9297
4.2909
65
5.5662
5.1931
5.0160
4.3660
66
5.6636
5.2839
5.1037
4.4424
67
5.7627
5.3764
5.1931
4.5201
68
5.8636
5.4705
5.2839
4.5992
69
5.9662
5.5662
5.3764
4.6797
70
6.0706
5.6636
5.4705
4.7616
71
6.1769
5.7627
5.5662
4.8449
72
6.2849
5.8636
5.6636
4.9297
73
6.3949
5.9662
5.7627
5.0160
74
6.5068
6.0706
5.8636
5.1037
75
6.6207
6.1769
5.9662
5.1931
76
6.7366
6.2849
6.0706
5.2839
77
6.8545
6.3949
6.1769
5.3764
78
6.9744
6.5068
6.2849
5.4705
79
7.0965
6.6207
6.3949
5.5662
80
7.2207
6.7366
6.5068
5.6636
81
7.3470
6.8545
6.6207
5.7627
82
7.4756
6.9744
6.7366
5.8636
83
7.6064
7.0965
6.8545
5.9662
84
7.7395
7.2207
6.9744
6.0706
85
7.8750
7.3470
7.0965
6.1769
86
8.0128
7.4756
7.2207
6.2849
87
8.1530
7.6064
7.3470
6.3949
88
8.2957
7.7395
7.4756
6.5068
89
8.4409
7.8750
7.6064
6.6207
90
8.5886
8.0128
7.7395
6.7366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六年期 八年期 十年期 十二年期 二十年期
91 8.7389 8.4409 8.1530 7.8750 6.8545
92 8.8918 8.5886 8.2957 8.0128 6.9744
93 9.0474 8.7389 8.4409 8.1530 7.0965
94 9.2057 8.8918 8.5886 8.2957 7.2207
95 9.3668 9.0474 8.7389 8.4409 7.3470
96 9.5308 9.2057 8.8918 8.5886 7.4756
97 9.6975 9.3668 9.0474 8.7389 7.6064
98 9.8673 9.5308 9.2057 8.8918 7.7395
99 10.0399 9.6975 9.3668 9.0474 7.8750
100 10.2156 9.8673 9.5308 9.2057 8.0128
101 10.3944 10.0399 9.6975 9.3668 8.1530
102 10.5763 10.2156 9.8673 9.5308 8.2957
103 10.7614 10.3944 10.0399 9.6975 8.4409
104 10.9497 10.5763 10.2156 9.8673 8.5886
105 11.1413 10.7614 10.3944 10.0399 8.7389
106 11.3363 10.9497 10.5763 10.2156 8.8918
107 11.5347 11.1413 10.7614 10.3944 9.0474
108 11.7366 11.3363 10.9497 10.5763 9.2057
109 11.9419 11.5347 11.1413 10.7614 9.3668
110 12.1509 11.7366 11.3363 10.9497 9.5308
111 12.3636 11.9419 11.5347 11.1413 9.6975
7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
門檻比率
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附表四: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9 年度
75%
10 年度及以後
90%
元大人壽優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3885 2860 2305 1920 1083
1 3881 2858 2304 1919 1083
2 3877 2855 2302 1918 1083
3 3873 2853 2301 1917 1082
4 3869 2850 2299 1916 1082
5 3865 2848 2298 1914 1081
6 3861 2845 2296 1913 1081
7 3857 2843 2295 1912 1081
8 3853 2840 2293 1911 1080
9 3849 2838 2292 1910 1080
10 3845 2835 2290 1908 1079
11 3840 2832 2287 1906 1078
12 3835 2828 2284 1904 1077
13 3830 2825 2281 1902 1076
14 3825 2821 2278 1899 1075
15 3820 2818 2275 1897 1073
16 3815 2814 2272 1895 1072
17 3810 2811 2269 1892 1071
18 3805 2807 2266 1890 1070
19 3800 2804 2263 1888 1069
20 3795 2800 2260 1885 1067
21 3789 2796 2257 1882 1066
22 3783 2791 2253 1879 1064
23 3777 2787 2250 1876 1062
24 3771 2782 2246 1873 1061
25 3765 2778 2243 1870 1059
26 3759 2773 2239 1867 1057
27 3753 2769 2236 1864 1056
28 3747 2764 2232 1861 1054
29 3741 2760 2229 1858 1052
30 3735 2755 2225 1855 1050
31 3729 2751 2222 1852 1049
32 3723 2746 2218 1849 1047
33 3717 2742 2215 1846 1045
34 3711 2737 2211 1843 1043
35 3705 2733 2208 1840 1041
36 3699 2728 2204 1837 1040
37 3693 2724 2201 1834 1038
38 3687 2719 2197 1831 1036
39 3681 2715 2194 1828 1034
40 3675 2710 2190 1825 1032
41 3671 2707 2188 1823 1032
42 3667 2704 2186 1821 1032
43 3663 2701 2184 1819 1032
44 3659 2698 2182 1817 1032
45 3655 2695 2179 1815 1032
46 3651 2692 2177 1813 1032
47 3647 2689 2175 1811 1032
48 3643 2686 2173 1809 1032
49 3639 2683 2171 1807 1032
50 3635 2680 2168 1805 1032
51 3628 2675 2164 1806 1032
52 3621 2670 2160 1807 1031
53 3614 2665 2156 1808 1030
54 3607 2660 2152 1809 1029
55 3600 2655 2148 1810 1028
56 3593 2650 2144 1811 1027
57 3586 2645 2140 1812 1026
58 3579 2640 2136 1813 1025
59 3572 2635 2132 1814 1024
60 3565 2630 2127 1815 1023
61 3571 2634 2132 1819 1025
62 3576 2638 2136 1823 1027
63 3582 2642 2140 1827 1029
64 3587 2646 2145 1831 1031
65 3593 2650 2149 1835 1032
66 3598 2654 2153 1839
67 3604 2658 2158 1843
68 3609 2662 2162 1847
69 3615 2666 2166 1851
70 3620 2670 2170 1855
71 3630 2680 2176 1870
72 3640 2690 2182 1884
73 3650 2700 2188 1898
74 3660 2710 2194
75 3670 2720 2200
76 3680 2730
77 3690 2740
78 3700
79 371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ZAH00(6年期)
KZAK00(12年期)
KZAC00(20年期)
KZAJ00(8年期)
KZAA00(10年期)
元大人壽優利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3725 2740 2215 1840 1038
1 3724 2740 2215 1840 1039
2 3722 2739 2214 1840 1039
3 3721 2739 2214 1840 1040
4 3719 2738 2213 1840 1040
5 3718 2738 2213 1840 1041
6 3716 2737 2212 1840 1041
7 3715 2737 2212 1840 1042
8 3713 2736 2211 1840 1042
9 3712 2736 2211 1840 1043
10 3710 2735 2210 1840 1043
11 3709 2734 2209 1840 1043
12 3707 2733 2208 1839 1042
13 3706 2732 2207 1839 1042
14 3704 2731 2206 1838 1041
15 3703 2730 2205 1838 1041
16 3701 2729 2204 1837 1040
17 3700 2728 2203 1837 1040
18 3698 2727 2202 1836 1039
19 3697 2726 2201 1836 1039
20 3695 2725 2200 1835 1038
21 3693 2723 2199 1834 1038
22 3691 2721 2198 1833 1037
23 3689 2719 2197 1832 1037
24 3687 2717 2196 1830 1036
25 3685 2715 2195 1829 1035
26 3683 2713 2194 1828 1035
27 3681 2711 2193 1826 1034
28 3679 2709 2192 1825 1034
29 3677 2707 2191 1824 1033
30 3675 2705 2190 1822 1032
31 3672 2703 2188 1821 1031
32 3669 2701 2186 1820 1030
33 3666 2699 2184 1819 1029
34 3663 2697 2182 1818 1028
35 3660 2695 2180 1816 1027
36 3657 2693 2178 1815 1026
37 3654 2691 2176 1814 1025
38 3651 2689 2174 1813 1024
39 3648 2687 2172 1812 1023
40 3645 2685 2170 1810 1022
41 3643 2683 2169 1809 1023
42 3641 2681 2167 1808 1023
43 3639 2679 2166 1807 1024
44 3637 2677 2164 1806 1024
45 3635 2675 2163 1804 1025
46 3633 2673 2161 1803 1025
47 3631 2671 2160 1802 1026
48 3629 2669 2158 1801 1026
49 3627 2667 2157 1800 1027
50 3625 2665 2155 1798 1027
51 3619 2662 2152 1800 1027
52 3613 2658 2149 1802 1027
53 3607 2655 2146 1804 1026
54 3601 2651 2143 1805 1026
55 3595 2648 2140 1807 1025
56 3589 2644 2137 1809 1025
57 3583 2641 2134 1810 1025
58 3577 2637 2131 1812 1024
59 3571 2634 2128 1814 1024
60 3565 2630 2125 1815 1023
61 3571 2634 2130 1819 1025
62 3576 2638 2134 1823 1027
63 3582 2642 2139 1827 1029
64 3587 2646 2143 1831 1031
65 3593 2650 2148 1835 1032
66 3598 2654 2152 1839
67 3604 2658 2157 1843
68 3609 2662 2161 1847
69 3615 2666 2166 1851
70 3620 2670 2170 1855
71 3630 2680 2176 1870
72 3640 2690 2182 1884
73 3650 2700 2188 1898
74 3660 2710 2194
75 3670 2720 2200
76 3680 2730
77 3690 2740
78 3700
79 371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ZAH00(6年期)
KZAK00(12年期)
KZAC00(20年期)
KZAJ00(8年期)
KZAA00(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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