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元大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 傳真:02-27517016。
4.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元大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
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
前項所稱「核定之壽險商品」之險種名稱如附件一。
本批註條款構成原保險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原保險契約牴觸
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原保險契約
之相關約定。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
定醫師認定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
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
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
人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尊卑親屬。
三、「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未來若有變
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
期」向本公司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
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
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
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
各壽險契約於診斷日後六個月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等值外幣(於原保險契約
為外幣壽險契約時適用) ,但診斷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
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
前項外幣匯率以診斷確定之日特定三家銀行收盤之該外幣即期買入
匯率平均值計算。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
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依第四條計算之「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的現值。
扣除;
二、自保險金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
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
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金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
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
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計算至保險金給付日之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
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計算至保險金給付日之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保險金給付日為準,新臺幣壽險契約其
折現率按特定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
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外幣壽險契約其折現率按該契約之預
定利率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
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不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
報告、影像學檢查報告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
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年 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年 12 月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年 01 月 22 日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年 03 月 18 日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101 年 01 月 19 日 紐精算字第 101011906 號函備查
101 年 07 月 20 日 紐精算字第 101072007 號函備查
103 年 3 月 10 日依 103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5 年 2 月 16 日 元壽字第 1050000335 號函備查
107 年 10 月 8 日 元壽字第 1070002676 號函備查
108 年 2 月 27 日 元壽字第 1080000433 號函備查
108 年 8 月 2 日 元壽字第 1080002153 號函備查
109 年 1 月 1 日依 108 年 4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 年 7 月 1 日 元壽字第 1090001489 號函備查
109 年 12 月 1 日 元壽字第 1090003713 號函備查
110 年 2 月 1 日 元壽字第 1100000261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