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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傳真:02-27517016。
4.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年 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年 12 月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年 01 月 22 日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年 03 月 18 日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101 年 01 月 19 日 紐精算字第 101011906 號函備查
101 年 07 月 20 日 紐精算字第 101072007 號函備查
103 年 3 月 10 日依 103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5 年 2 月 16 日 元壽字第 1050000335 號函備查
107 年 10 月 8 日 元壽字第 1070002676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
品名稱請詳附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條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牴觸時,應優先適
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
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
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
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
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
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
親尊卑親屬。
三、 「特定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未來若有變更,
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
期」向本公司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
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
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
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
各壽險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
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
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
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
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
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
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
利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每月
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
存保險金,本公司不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
報告、影像學檢查報告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
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
金額應就「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
「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
金額。且其續期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
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
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司於
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
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第 十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 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 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人
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 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附件一 元大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