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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金采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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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金采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LFF030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完全殘廢保險金
3.祝壽保險金
4.加值給付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104720
104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75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
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減少後之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保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但訂立本契約
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三)丙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
數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
(四)丁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
三、保價乘數:係指以下數值: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
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
文件為基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及依第六條、第七條約定所繳交之保險費。前
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
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
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
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由
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
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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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約定外幣活期
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一)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成本。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
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二十三、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
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四、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
由匯款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二十五、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二十六、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十七、約定外幣: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上選擇約定之外幣,以作為本契約收付款項之貨
幣單位。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
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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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
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
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
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
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及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
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
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九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依附表四所列之贖回
評價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加值給付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按要保人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前已繳交之
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金額,做為「加值給付金」。
前項加值給付金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進行加值給付分配。前開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
,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致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第十條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
次保險費﹕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但訂
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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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每次繳交保險費時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十一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當時(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
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
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若該
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按該保單月份未經過期間比例收取,爾後仍將依前項約
定於保單週月日收取。
第一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
值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
本公司提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給付各項保險金、加值給付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加值給付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加值給付金給付日前一個資產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
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
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匯款人之外匯存款戶,匯入受款人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四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依第二十條償付解約金。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五、依第二十五條給付祝壽保險金。
六、依第二十七條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七、依第三十八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一、依第十五條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二、依第二十一條給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三、依第三十六條給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
行負擔「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
前二項所述之「匯款費用」。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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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二。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
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後的三個資產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或資產撥回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投入。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收益
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
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
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
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
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約定外幣之資金停泊帳戶;若本
契約未提供約定外幣之資金停泊帳戶,則投入至美元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
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
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美元二百元之等值約定外幣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美元二百元之等值約定外
幣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
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
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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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
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
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
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
理方式。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及按未經過日數比例計算未到期之保險成本,並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
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二百元之等值約定外幣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四百元
之等值約定外幣。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
部分提領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而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依第二十二條約定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
額。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
戶價值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
保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如下:
一、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
二、扣除要保人本次繳交之保險費。
三、加上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
前項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為零,該還原
之部分按增加基本保額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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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
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
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計算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收齊第三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計算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
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
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
第二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以收齊申領文件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
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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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三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
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
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契約型別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本契約之型別轉換,轉換後若淨危險保額提高時
,要保人需檢具被保險人體檢資料、健康告知等可保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轉換之。
前項契約型別轉換之申請,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十六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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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七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保單帳戶
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後給
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
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身故,則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
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四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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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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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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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約定外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收取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
每月按下表收取;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則免收當月費用。
單位:元/每月
保單管理費
條件
美元 歐元 澳幣
第一張保單 3 3 3.5
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2 2 2.5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
始可計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
「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下表各約定外幣之高保費優惠標
準者。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上述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單位:元
高保費優惠標準
約定外幣 美元 歐元 澳幣
金額
100,000 85,000 120,000
(2)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含以後)
每月費用率
0.125% 0.125% 0.125% 0.0625% 0%
2.保險成本
詳附表三。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取 1.0%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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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
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提供 12 次免費轉換 13 次起美元收付保單將收取每次美元十五元之
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其他外幣收付保單將依美元十五元等值外幣換
算。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
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按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3% 0%
2.部分提領費用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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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每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2.867 1.508
51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52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4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56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57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58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59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60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61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62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63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64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65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66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67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68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69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70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71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72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73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74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75
329.017 202.208
40
18.783 6.850
76
357.608 225.742
41
20.242 7.400
77
388.558 251.683
42
21.967 7.925
78
422.192 280.583
43
23.958 8.550
79
459.083 312.250
44
26.158 9.317
80
499.517 346.900
45
28.483 10.258
81
543.767 385.083
46
30.950 11.308
82
591.433 426.950
47
33.608 12.417
83
643.367 473.308
48
36.508 13.633
84
698.767 524.183
49
39.717 15.033
85
758.775 580.150
50
42.800 16.600
86
823.958 643.375
註:上表所列的「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 15 頁,共 17 頁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LFF0300
附表四: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約定外幣計價
-- -- --
投資日
[
2]
買入
評價時點
非約定外幣計價
-- --
投資日
[
2]
前一個資
產評價日加值給付
金給付日前一個資
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投資日
[
2]
、加
值給付金給付
約定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 -- --
贖回
評價時點
非約定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各項給付日
[註 3]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相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 --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不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賣出價格)
基準日
次二個資產評
價日
約定外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 -- --
每月
扣除額
非約定外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
1]
保單週月日
[
1]
(特定銀行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
--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 「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
3: 各項給付不含加值給付金。
【範例說明】
1. 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
11/2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 若本公司於 11/1 受理要保人申請外幣計價基金轉換外幣計價基金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假設 11/1
11/211/3 皆為資產評價日)
11/1 (基準日) 11/2 (基準日1) 11/2 (基準日1) 11/3 (基準日2)
受理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第 16 頁,共 17 頁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LFF0300
附表五: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http://www.ctbclife.com)
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第 17 頁,共 17 頁
中國信託人壽金采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LFF0300
附表六:投資標的一覽表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五)批註條款
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七)批註條款
1 頁,共 3
100-LFF0300
附表二: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約定外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收取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
每月按下表收取;但符合「高保費優惠」者則免收當月費用。
單位:元/每月
條件
保單管理費
美元
歐元
澳幣
第一張保單
3
3
3.5
第二張保單(含)以上
2
2
2.5
1:保單張數計算係以投資型保單之要保人同一人且被保險人同一人之有效保單
始可計入。
2: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
「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達下表各約定外幣之高保費優惠標
準者
3: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上述保單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單位:元
高保費優惠標準
美元
歐元
澳幣
100,000
85,000
120,000
(2)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含以後)
每月費用率
0.125%
0.125%
0.125%
0.0625%
0%
2.保險成本
詳附表三。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每次申購及轉入時收 1.0%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公司未另外
收取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0.1%,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 頁,共 3
100-LFF0300
(2)共同基金:無。
(3)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年 1.2%,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資金停泊帳戶:無。
(2)共同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贖回費用將
反應於贖回時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指數股票型基金:無。
(4)全權委託帳戶:詳附表六。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提供 12 次免費轉 13 次起美元收付保單將收取每次美元十五元之
轉換費用,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其他外幣收付保單將依美元十五元等值外幣換
算。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
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按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以後
解約費用率
5%
4%
3%
0%
2.部分提領費用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解約費用率
五、其他費用
無。
3 頁,共 3
100-LFF0300
附表三: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
100%×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單位:每月拾萬元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2.867
1.508
51
46.033
18.392
87
894.608
712.225
16
3.792
1.717
52
49.492
20.125
88
972.767
789.833
17
4.500
1.933
53
52.925
21.833
89
1059.975
875.192
18
4.867
2.025
54
56.283
23.442
90
1160.308
972.775
19
5.058
2.075
55
59.908
25.183
91
1276.308
1090.117
20
5.200
2.108
56
64.075
27.292
92
1391.333
1234.608
21
5.342
2.158
57
69.333
29.992
93
1516.733
1375.425
22
5.567
2.275
58
75.700
33.350
94
1653.425
1532.292
23
5.917
2.458
59
83.667
37.242
95
1802.433
1707.058
24
6.350
2.692
60
91.192
41.533
96
1964.883
1901.758
25
6.842
2.967
61
97.333
45.675
97
2141.958
2118.658
26
7.375
3.058
62
104.933
49.858
98
2335.008
2360.300
27
7.717
3.108
63
114.158
54.642
99
2545.442
2629.500
28
8.042
3.167
64
124.842
60.158
100
2774.850
2929.408
29
8.400
3.250
65
136.700
66.608
101
3024.933
3263.517
30
8.842
3.342
66
149.100
74.133
102
3297.550
3635.733
31
9.392
3.458
67
162.475
82.900
103
3594.742
4050.400
32
10.075
3.667
68
177.683
93.017
104
3918.708
4512.367
33
10.875
4.008
69
194.658
104.500
105
4271.883
5027.017
34
11.775
4.358
70
212.967
117.342
106
4656.883
5600.367
35
12.767
4.658
71
233.008
131.417
107
5076.575
6239.108
36
13.842
4.950
72
254.308
146.142
108
5534.100
6950.708
37
15.033
5.292
73
277.417
162.733
109
6032.850
7743.458
38
16.242
5.767
74
302.200
181.275
110
8333.333
8333.333
39
17.408
6.300
75
329.017
202.208
40
18.783
6.850
76
357.608
225.742
41
20.242
7.400
77
388.558
251.683
42
21.967
7.925
78
422.192
280.583
43
23.958
8.550
79
459.083
312.250
44
26.158
9.317
80
499.517
346.900
45
28.483
10.258
81
543.767
385.083
46
30.950
11.308
82
591.433
426.950
47
33.608
12.417
83
643.367
473.308
48
36.508
13.633
84
698.767
524.183
49
39.717
15.033
85
758.775
580.150
50
42.800
16.600
86
823.958
643.375
註:上表所列的「保險成本費率表(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並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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