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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每單位價格。
前目之每單位價格視每一評價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如該投資標的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
於評價日之收盤價格,如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單位淨值。
十七、「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之金額。
十八、「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於遞延期間內,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所收取之費用,詳附表一。
二十、「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一日之期間。前開期間不得少於六年且不得超過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十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二十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每年給付之金額。
二十三、「年金開始給付日」係指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之次一日,即本公司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二十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於年金開始給付日起維持不變。
此預定利率以本公司年金開始給付日當時宣告之利率為準,並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六、「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七、「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各項費用之收取或返還、各項給付、遞延期滿保單價值、保險單借款之支付或返
還、返還或扣抵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連結日前的保單價值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解約金、依第十二條第
二項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配息)改以現金給付之情形,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含)以後之遞延期間內,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附表二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轉換外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賣出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
二、外幣轉換新台幣:
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買入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新台幣時,無本條匯率之轉換。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首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首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首期保險費金
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首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單筆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繳交單筆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催告要保人清償借款本息
或繳交單筆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八條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遞延期間屆滿日前每日之保單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第一期投資連結日:
第一期保險費依據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
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按實際日數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二、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含)前: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的保單價值係以第一期保險費餘額依本契約第四條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以投
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的等值外幣。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至遞延期間屆滿日(不含)前的保單價值係依本契約第二條第十七款所有「保
單子價值」之和,並加計在途保險費(含當次所繳交之單筆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