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頁,共 6 頁
中國信託人壽福利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ISA00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福利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年金給付
2.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 日
101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1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 付 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
種保證期間。
二、「保證金額」: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證金額係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開始給付日為
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
金額。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
率訂定之 ,且不得為負數。本契約宣告利率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如當月未宣告,以前一月
之宣告利率為當月宣告利率,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年金累積期間」:係指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於「年金累積期間」繳納,要保人可彈性繳交,但其所繳交的首期保險費,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