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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滿意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01TIE00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單面頁。
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 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
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
人,要保人應於要保書選擇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儲存生息。
要保人選擇儲存生息者,各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以未來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
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
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二、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
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ㄧ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