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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月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01UMA100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 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要保書選擇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儲存生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選擇儲存生息者,各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給付當月及其後各保單年度相同月份之宣告利率,以年
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
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
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ㄧ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
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ㄧ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
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