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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新附約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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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中國信託人壽新附約效力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本附
約),經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詳附表一、二。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一) —限適用批註於附表一之商品〕
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
二、要保人辦理主契約保單條款所約定之「保單更約權」而致主契約終止。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主契約係指「中國信託人壽增精彩定期壽險(宏利人壽增精彩定期壽險)」
。
第三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二) —限適用批註於附表二之商品〕
要保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辦理主契約保單條款所約定之「保單更約權」而致主契約終止時,要保人得繼
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所稱之主契約係指「中國信託人壽增精彩定期壽險(宏利人壽增精彩定期壽險)」。
第四條 〔附約延續權利義務之行使〕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約定之。
第五條 〔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第二、三條約定延續效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其應繳交之
保險費。
第六條 〔附約延續之期間〕
本附約之延續期間最長以本附約原訂保險期間屆滿為限。若本附約為一年期保證續保者,以本附約最高續保年
齡為限,惟不得超過主契約原訂保險期間。
中華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宏總字第 10200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44 號函備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