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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RW04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
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
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
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ctbclife.com),並於
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99大商發字第05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102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55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立及優先效力】
本中國信託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附件】所列之本公司
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定期提領】
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起始時間、提領頻率、每次提領金額、投資標的提領順序,定期自本契約中部分
提領投資帳戶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部分提領之金額,仍需依本契約約定扣除部分提領費用(或部分提領手續費用)後給付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之定期提領日即為贖回基準日,若遇非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評價日。
本公司依約定辦理定期提領之次數,不計入要保人依本契約辦理部分提領之次數。
第三條 【定期提領之優先順序】
本公司依第二條執行定期提領時,若本契約及其他批註條款有贖回交易尚未完成時,則該次定期提領之
贖回基準日將順延至前述贖回交易完成後之次一個評價日進行。
本批註條款之定期提領作業未完成前,若要保人於此期間申請辦理其他交易時,則該其他交易將順延至
該次定期提領完成後之次一個評價日進行。
第四條 【定期提領的扣除】
依第二條約定定期提領之金額,本公司將於提領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扣款順序自投資帳戶價值(或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要保人未作前述約定,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定期提領金額時,本公司
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取。
第五條 【批註條款之終止】
本批註條款將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批註條款時。自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日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日係
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前者,則自本公司收到書面通知之次一工作日生效。
二、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約定提領金額時。
三、當提領日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少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金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