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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ATF0101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一期保險費繳交以後,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可以彈性繳納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之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
值。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以實際收取保險費後第一個評價日將保險費淨額扣除申購費後,依第九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還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分配比例之約定】
要保人應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配置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
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
應先扣除之。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若非現金者,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起算三個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
第二項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收益實際
投入日已超過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第一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若為現金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惟應以匯入
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
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將改以投入資金
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
時,則投入本契約相同收付幣別(新臺幣)的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修改前述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但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為基準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計算轉出單位數及其金額,並 將該 轉 出 金額扣除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