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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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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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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 3 )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3 條至第 16 )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條、第 12 條、第 17
至第 20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1 條至第 23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5 條至第 27 )
(八)保險單借款( 28 )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1 條、第 32 )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33 )
中華民國 100 08 01
宏總字第 10032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1 1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001 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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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3)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4)傳真:(02)8761-6721
(5)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有變更,以變更後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標準體」係指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經本公司核保審核程序後,不需額外提高費率
本契約所稱「已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含)內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所
得之金額;繳費期滿後則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
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或屆滿約定年限仍生存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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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
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益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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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但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五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僅給付「祝壽保險
金」。
第十四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身故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返還於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按年利率 2.25%複利計算之利
息。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且本契約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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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完全殘廢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返還於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
改以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日止,按年利率 2.25%複利
計算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且本契約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給付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其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五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
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
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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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申請「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
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
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及「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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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
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外,即本公司不另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未到期保險費,其餘與原契約相同,但保險金
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之。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四項所稱「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完
全殘廢日止,依第十四條第五項或第十五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算方式計算。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意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
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將
於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退還要保人,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後,此保單即改為不分紅保單,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預定利率調整為 2.5%
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 T.S.O.)死亡率的 90%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七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
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以本
保險單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表二),計算保險單紅利並於保單週年日發放。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
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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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倂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紅利不予發放,前段所稱「當年度之紅利」係指依前一會計
年度所結算之保單紅利:
一、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二、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該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八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
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投保當
時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予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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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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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本公司分紅業務之盈餘分配,由本公司董事會於會計年度結算後核定該年度可分配紅利
盈餘金額,及分配予要保人比例,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
低於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紅利分配公式:
紅利之金額為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該保單之紅利分配利率與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責任準
備金」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該保單之紅利分配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
單之危險保額」
三、費差紅利:為該保單之紅利分配費用及該保單之預估費用之差。
上述保單紅利分配利率紅利分配死亡率及紅利分配費用為精算人員於其紅利分配報告中
分配予保戶之精算數值。
精算人員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第二項之公式,但該公式之調整仍需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單位:元/每萬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097 15,796 8,196 8,039 6,194 6,053
1 16,134 15,823 8,217 8,055 6,215 6,069
2 16,179 15,858 8,244 8,074 6,239 6,086
3 16,228 15,895 8,272 8,095 6,264 6,105
4 16,279 15,934 8,301 8,117 6,291 6,125
5 16,333 15,975 8,332 8,140 6,320 6,145
6 16,390 16,018 8,365 8,164 6,350 6,167
7 16,450 16,063 8,399 8,190 6,382 6,190
8 16,513 16,110 8,435 8,216 6,415 6,214
9 16,583 16,162 8,473 8,244 6,450 6,239
10 16,656 16,215 8,512 8,273 6,487 6,265
11 16,733 16,272 8,554 8,303 6,526 6,293
12 16,813 16,330 8,597 8,335 6,568 6,323
13 16,896 16,392 8,643 8,368 6,612 6,354
14 16,982 16,456 8,691 8,403 6,658 6,386
15 17,072 16,522 8,742 8,440 6,707 6,421
16 17,166 16,592 8,795 8,478 6,760 6,457
17 17,259 16,662 8,849 8,517 6,814 6,495
18 17,357 16,735 8,906 8,559 6,872 6,534
19 17,460 16,812 8,967 8,602 6,934 6,576
20 17,569 16,893 9,032 8,648 7,001 6,621
21 17,685 16,978 9,101 8,696 7,073 6,668
22 17,808 17,067 9,175 8,748 7,151 6,719
23 17,938 17,162 9,255 8,803 7,235 6,774
24 18,078 17,262 9,341 8,861 7,327 6,832
25 18,227 17,369 9,433 8,923 7,428 6,895
26 18,386 17,481 9,532 8,989 7,537 6,963
27 18,557 17,600 9,640 9,060 7,658 7,036
28 18,740 17,727 9,757 9,136 7,791 7,115
29 18,937 17,861 9,884 9,217 7,938 7,201
30 19,149 18,004 10,022 9,304 8,101 7,294
31 19,377 18,156 10,172 9,398 8,283 7,396
32 19,622 18,319 10,337 9,499 8,487 7,508
33 19,888 18,492 10,519 9,608 8,717 7,630
34 20,175 18,677 10,719 9,726 8,978 7,765
35 20,487 18,876 10,940 9,855 9,278 7,915
36 20,827 19,090 11,187 9,995 9,624 8,081
37 21,198 19,320 11,462 10,149 10,027 8,268
38 21,605 19,569 11,773 10,318 10,505 8,478
39 22,053 19,839 12,125 10,503 11,077 8,717
40 22,548 20,132 12,527 10,709 11,775 8,990
41 23,098 20,451 12,990 10,938 12,643 9,305
42 23,712 20,800 13,529 11,194 13,750 9,672
43 24,402 21,183 14,163 11,482 15,211 10,105
44 25,181 21,605 14,921 11,808 17,220 10,623
45 26,068 22,070 15,839 12,182 20,155 11,253
46 27,086 22,586 16,975 12,612
47 28,267 23,162 18,414 13,112
48 29,652 23,809 20,292 13,701
49 31,297 24,540 22,843 14,404
50 33,281 25,372 26,501 15,255
51 35,720 26,329
52 38,785 27,441
53 42,750 28,748
54 48,070 30,305
55 55,568 32,187
56 66,910 34,503
57 86,026 37,417
※保險金額在新台幣25萬元(不含)以下者適用
20年期
中國信託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年齡
8年期 15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5,936 15,638 8,114 7,959 6,132 5,992
1 15,973 15,665 8,135 7,974 6,153 6,008
2 16,017 15,699 8,162 7,993 6,177 6,025
3 16,066 15,736 8,189 8,014 6,201 6,044
4 16,116 15,775 8,218 8,036 6,228 6,064
5 16,170 15,815 8,249 8,059 6,257 6,084
6 16,226 15,858 8,281 8,082 6,287 6,105
7 16,286 15,902 8,315 8,108 6,318 6,128
8 16,348 15,949 8,351 8,134 6,351 6,152
9 16,417 16,000 8,388 8,162 6,386 6,177
10 16,489 16,053 8,427 8,190 6,422 6,202
11 16,566 16,109 8,468 8,220 6,461 6,230
12 16,645 16,167 8,511 8,252 6,502 6,260
13 16,727 16,228 8,557 8,284 6,546 6,290
14 16,812 16,291 8,604 8,319 6,591 6,322
15 16,901 16,357 8,655 8,356 6,640 6,357
16 16,994 16,426 8,707 8,393 6,692 6,392
17 17,086 16,495 8,761 8,432 6,746 6,430
18 17,183 16,568 8,817 8,473 6,803 6,469
19 17,285 16,644 8,877 8,516 6,865 6,510
20 17,393 16,724 8,942 8,562 6,931 6,555
21 17,508 16,808 9,010 8,609 7,002 6,601
22 17,630 16,896 9,083 8,661 7,079 6,652
23 17,759 16,990 9,162 8,715 7,163 6,706
24 17,897 17,089 9,248 8,772 7,254 6,764
25 18,045 17,195 9,339 8,834 7,354 6,826
26 18,202 17,306 9,437 8,899 7,462 6,893
27 18,371 17,424 9,544 8,969 7,581 6,966
28 18,553 17,550 9,659 9,045 7,713 7,044
29 18,748 17,682 9,785 9,125 7,859 7,129
30 18,958 17,824 9,922 9,211 8,020 7,221
31 19,183 17,974 10,070 9,304 8,200 7,322
32 19,426 18,136 10,234 9,404 8,402 7,433
33 19,689 18,307 10,414 9,512 8,630 7,554
34 19,973 18,490 10,612 9,629 8,888 7,687
35 20,282 18,687 10,831 9,756 9,185 7,836
36 20,619 18,899 11,075 9,895 9,528 8,000
37 20,986 19,127 11,347 10,048 9,927 8,185
38 21,389 19,373 11,655 10,215 10,400 8,393
39 21,832 19,641 12,004 10,398 10,966 8,630
40 22,323 19,931 12,402 10,602 11,657 8,900
41 22,867 20,246 12,860 10,829 12,517 9,212
42 23,475 20,592 13,394 11,082 13,613 9,575
43 24,158 20,971 14,021 11,367 15,059 10,004
44 24,929 21,389 14,772 11,690 17,048 10,517
45 25,807 21,849 15,681 12,060 19,953 11,140
46 26,815 22,360 16,805 12,486
47 27,984 22,930 18,230 12,981
48 29,355 23,571 20,089 13,564
49 30,984 24,295 22,615 14,260
50 32,948 25,118 26,236 15,102
51 35,363 26,066
52 38,397 27,167
53 42,323 28,461
54 47,589 30,002
55 55,012 31,865
56 66,241 34,158
57 85,166 37,043
※保險金額在新台幣25萬元(含)以上至50萬元(不含)之間者適用
20年期
中國信託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年齡
8年期 15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5,775 15,480 8,032 7,878 6,070 5,932
1 15,811 15,507 8,053 7,894 6,091 5,948
2 15,855 15,541 8,079 7,913 6,114 5,964
3 15,903 15,577 8,107 7,933 6,139 5,983
4 15,953 15,615 8,135 7,955 6,165 6,003
5 16,006 15,656 8,165 7,977 6,194 6,022
6 16,062 15,698 8,198 8,001 6,223 6,044
7 16,121 15,742 8,231 8,026 6,254 6,066
8 16,183 15,788 8,266 8,052 6,287 6,090
9 16,251 15,839 8,304 8,079 6,321 6,114
10 16,323 15,891 8,342 8,108 6,357 6,140
11 16,398 15,947 8,383 8,137 6,395 6,167
12 16,477 16,003 8,425 8,168 6,437 6,197
13 16,558 16,064 8,470 8,201 6,480 6,227
14 16,642 16,127 8,517 8,235 6,525 6,258
15 16,731 16,192 8,567 8,271 6,573 6,293
16 16,823 16,260 8,619 8,308 6,625 6,328
17 16,914 16,329 8,672 8,347 6,678 6,365
18 17,010 16,400 8,728 8,388 6,735 6,403
19 17,111 16,476 8,788 8,430 6,795 6,444
20 17,218 16,555 8,851 8,475 6,861 6,489
21 17,331 16,638 8,919 8,522 6,932 6,535
22 17,452 16,726 8,992 8,573 7,008 6,585
23 17,579 16,819 9,070 8,627 7,090 6,639
24 17,716 16,917 9,154 8,684 7,180 6,695
25 17,862 17,022 9,244 8,745 7,279 6,757
26 18,018 17,131 9,341 8,809 7,386 6,824
27 18,186 17,248 9,447 8,879 7,505 6,895
28 18,365 17,372 9,562 8,953 7,635 6,973
29 18,558 17,504 9,686 9,033 7,779 7,057
30 18,766 17,644 9,822 9,118 7,939 7,148
31 18,989 17,793 9,969 9,210 8,117 7,248
32 19,230 17,953 10,130 9,309 8,317 7,358
33 19,490 18,122 10,309 9,416 8,543 7,477
34 19,772 18,303 10,505 9,531 8,798 7,610
35 20,077 18,498 10,721 9,658 9,092 7,757
36 20,410 18,708 10,963 9,795 9,432 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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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0,671 24,049 22,386 14,116
50 32,615 24,865 25,971 14,950
51 35,006 25,802
52 38,009 26,892
53 41,895 28,173
54 47,109 29,699
55 54,457 31,543
56 65,572 33,813
57 84,305 36,669
※保險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者適用
20年期
中國信託人壽富利年年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年齡
8年期 1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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