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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富利一生外幣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3) 傳真:(02) 8761-6721。
(4) 電子信箱: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契約所稱文件送達本公司,是指文件必須送達本公司之
總營業所在地。
二、「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
三、「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力機關或機構。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交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每位被保險人計算,投保年齡為 41 歲到 75 歲。但
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擔匯款相關費用時,將以扣除該短缺費用後的金額作為契約生
效時所繳保險費。
五、「投保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金額,於契約生效時其值等於保險費。
六、「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下列各目計算所得的金額,扣除該保單年度因第十一條部分提領時依第十二條所
累積減少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且最低不得為負:
(一)、在第一保單年度為投保金額的 115%。
(二)、在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四保單年度為前一保單年度末的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投保金額的 5%。
(三)、第五保單年度起,為前一保單年度末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七、「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保證提領金額與終身收入金額之
成本等。「管理費」由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中每日扣除,要保人不需另外支付,其扣除的管理費比例(%)如附
表二。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管理費比例(%),並於三個月前以掛號郵寄通知
要保人。前開因本公司調高扣除的管理費時,要保人在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終止本契約或依第十一
條部份提領時,本公司將不扣除第二條第八款約定的解約費用或第二條第九款約定的部份提領費用。
八、「解約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九條申請契約的終止時,本公司以第九條第三項的保單價值扣除該保單年度累
積部份提領未達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如要保人解約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
為計算標準)的差額部份,依附表一計算所需扣除的費用。
九、「部份提領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部分提領,其當年度累積的部分提領金額超過保證提領金額或
終身收入金額的部份(如要保人提領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為計算標準),依附表一計
算所需扣除的費用。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之匯款相關費用。本項費用以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國外中間行
之相關手續費用為準。
十一、「投資組合」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投資之分配項目(如附表二),分配於各項投資組合的保
險費不得小於美元 10,000 元。投資組合及其所選取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增加、取消、關閉、終止,並將主動通知要保人,相關規定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辦理。
十二、「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係指附表二所列投資組合的每單位價格。投資組合單位淨值將於本公司網站揭露。
十三、「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組合之價值,即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組合單位數之金額。
十四、「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五、「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投入投資組合之日期。該日為根據本契約第四條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後的次一評價日。
十六、「評價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
營業日。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收取、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給付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及身
故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計算與通知以及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之計價貨幣等,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中華民國96年08月20日
金管保二字第0960210291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17號函備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