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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富利一生外幣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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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富利一生外幣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3) 傳真:(02) 8761-6721
(4) 電子信箱: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本契約所稱文件送達本公司是指文件必須送達本公司之
總營業所在地。
二、「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
三、「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力機關或機構。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交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每位被保險人計算,投保年齡為 41 歲到 75 歲。但
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擔匯款相關費用時,將以扣除該短缺費用後的金額作為契約生
效時所繳保險費。
五、「投保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金額,於契約生效時其值等於保險費。
六、「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下列各目計算所得的金扣除該保單年度因第十一條部分提領時依第十二條所
累積減少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且最低不得為負:
()、在第一保單年度為投保金額的 115%
()、在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四保單年度為前一保單年度末的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投保金額的 5%
()、第五保單年度起,為前一保單年度末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七、「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保證提領金額與終身收入金額之
成本等。「管理費」由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中每日扣除,要保人不需另外支付,其扣除的管理費比例(%)如附
表二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管理費比例(%)並於三個月前以掛號郵寄通知
要保人。前開因本公司調高扣除的管理費時,要保人在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終止本契約或依第十一
條部份提領時,本公司將不扣除第二條第八款約定的解約費用或第二條第九款約定的部份提領費用。
八、「解約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九條申請契約的終止本公司以第九條第三項的保單價值扣除該保單年度累
積部份提領未達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如要保人解約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
為計算標準)的差額部份,依附表一計算所需扣除的費用。
九、「部份提領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部分提領其當年度累積的部分提領金額超過保證提領金額或
終身收入金額的部份(如要保人提領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為計算標準依附表一計
算所需扣除的費用。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之匯款相關費用本項費用以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國外中間行
之相關手續費用為準。
十一、「投資組合」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投資之分配項目(如附表二),分配於各項投資組合的保
險費不得小於美元 10,000 投資組合及其所選取之投資標的(如附表二)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增加、取消、關閉、終止,並將主動通知要保人,相關規定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辦理。
十二「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係指附表二所列投資組合的每單位價格。投資組合單位淨值將於本公司網站揭露。
十三、「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組合之價值,即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組合單位數之金額。
十四、「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五「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投入投資組合之日期該日為根據本契約第四條契約撤銷期限屆滿
後的次一評價日。
十六「評價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
營業日。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收取、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給付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及身
故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計算與通知以及投資標的、投資組合之計價貨幣等,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中華民國960820
金管保二字第0960210291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21119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311
103中信壽商發二字第017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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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保險費投資日:
要保人所繳交之本契約保險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至第二條第十五款規定之「保險費投資日」根據本契
約生效日當月指定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二、保險費投資日以後:
依本契約第二條第十三款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異動明細及其他依法令要求之相關揭露事項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退還依契約書面寄發解除通知日之保單價值。但要保人死亡、失蹤,
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除本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由匯款方支付匯出銀行所收取
之相關費用,由受款方支付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因下列事由匯款時,應由受款方支付匯出銀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單筆提領。
二、要保人依第三十一條申請保險單借款。
三、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錯誤,且其錯誤發生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但若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由本公司
支付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四、因受款方提供之匯入帳戶內容錯誤,致本公司必須對同一筆款項進行第二次(含)以上的匯款。
五、由於本公司僅負擔一位身故受益人之匯出銀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超過一人時,由所
有受款方依身故保險金受益比例支付匯出銀行第二筆(含)以上的相關費用。
第一項因要保人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另須由要保人支付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扣除解約費用。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指要保人檢齊文件後送達本公司當日的保單價值。
本契約終止後,要保人不再享有行使保證提領總額、保證提領金額及終身收入金額之權利。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得在下列情況發生時,主動終止本契約:
一、要保人行使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的提領時,當該次提領前的保證提領總額小於或等於一期的保證提
領金額。
二、保證提領總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重新計算為零時。
三、要保人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且未於第三十一條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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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況發生時,本公司給付剩餘之保單價值與保證提領總額兩者較大者予要保人。
前開剩餘之保單價值給付以上述情況發生當日計算,且不扣除解約費用。
本公司進行前項匯款作業時,因要保人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擔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相關費
用,導致要保人負擔該費用後無剩餘金額的情況發生,或匯入銀行額外向要保人收取不足支付該費用的差額部
份。
本契約終止後,要保人不再享有行使保證提領總額、保證提領金額及終身收入金額之權利。
第十一條 [部份提領的方式與提領金額規定]
本公司於保險費投資日後,提供要保人下列三種部份提領的方式,但第二款、第三款僅可擇一行使:
一、要保人在保單價值範圍內之單筆提領。
二、保證提領金額的提領。
三、終身收入金額的提領。本款之提領應在本契約被保險人達六十五足歲(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且保單價值
大於零時始得行使。
要保人不論是否開始提領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金額,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依前項各款累積提領的金額超過提領
當時之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的部份(如要保人提領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為計算
標準),應依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扣除部份提領費用。
要保人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的單筆提領應指明欲減少之投資組合與單位數(或百分比)單筆提領的金額及
制規定如下:
一、每次提領的金額不得小於美元 5,000 元。
二、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計算重新設定後的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小於美元 500 元時,本公司
得拒絕該次單筆提領。
三、單筆提領後的保單子價值不得小於美元 10,0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前項單筆提領及限制之金額,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
內之變動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要保人調整後之金額。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
時係以本險開始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間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整時之月份
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本公司給付第一項第二款的保證提領金額或第一項第三款的終身收入金額時,將扣除當年度依第一項第一款累
積的單筆提領金額。若當年度累積的單筆提領金額已大於或等於當年度的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本
公司視同本契約要保人當年度之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已提領
本公司開始給付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前各保單年度累積提領金額小於當年度的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
入金額時,其餘額不得要求累計於其後年度提領。
第十二條 [保單價值的減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的自動調整]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部份提領時,本契約保單價值將依要保人提領的金額等額下降。
前項保單價值減少之評價日規定如下
一、單筆提領為要保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
二、保證提領金額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及其後每年相當日(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三、終身收入金額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及其後每年相當日(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部份提領後,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領前保單價值小於當年度保險金額時,本公司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金額,等額降低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提領前保單價值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且提領後保單價值仍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時,當年度保險金額維持
不變。
三、提領前保單價值大於當年度保險金額,但提領後保單價值小於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保險金額調整為提
領後之保單價值。
第十三條 [保證提領總額的計算及保證提領總額的提高原因]
保證提領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列:
一、契約生效時,等於要保人繳交的保險費。
二、要保人依第十一條部份提領後,保證提領總額將等額降低,但若當年度累積的部份提領金額超過保證提領
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如要保人提領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為計算標準)則保證提
領總額將以下列二者較小者計算:
()、部份提領後的保單價值。
()、部份提領前的保證提領總額扣除當次部分提領的金額。
保證提領總額會因下列原因而提高:
一、保證提領總額會因第十四條加值機制而提高。
二、保證提領總額會因第十五條鎖高機制而提高。
三、保證提領總額可能因第三十一條第十一項保險單借款致停效後之復效當時的還款金額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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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保證提領總額的加值機制]
本契約的加值機制以提高保證提領總額的方式處理,其增加的額度如下:
一、第五保單週年日時,依保險費的百分之二十五加值。
二、自第六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保單週年日,每屆保單週年日依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加值,最多加值保險費的百分
之二十五。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況發生後,加值機制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曾行使第十一條部份提領或第三十一條保險單借款。
二、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五條 [保證提領總額的鎖高機制]
被保險人達 80 足歲(含)前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五個保單週年日之保單價值高於保證提領總額保證
提領總額將調整為保單價值。但前開於該保單週年日前一年度內依第十一條累積部份提領的金額大於保證提領
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如要保人提領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領金額為計算標準)則該保單週年
日不提供鎖高機制。
於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及第十保單週年日,若第十四條加值機制與第十五條鎖高機制同時適用時,本公司將
先計算加值機制的保證提領總額後,再計算鎖高機制的保證提領總額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身故後,鎖高機制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保證提領金額及次數的計算與重新設定]
要保人於保險費投資日後申請提領保證提領金額時,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開始要保人每年的提領,
本契約最多提供至保證提領總額等於零時,並依第十條給付剩餘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保證提領金
額的計算方式若未曾依第二項重新設定時,以契約生效時之保證提領總額的 5%計算。
保證提領金額因下列三種情況而重新設定:
一、各保單年度內,依第十一條累積部份提領的金額超過保證提領金額時。
二、適用第十四條加值機制時。
三、適用第十五條鎖高機制時。
前項重新設定的保證提領金額等於保證提領總額的 5%剩餘提領次數為當時保證提領總額除以當時保證提領金
額。但已開始提領保證提領金額後,因前項第三款鎖高機制而重新設定的保證提領金額為下列二者較大者
一、鎖高機制重新設定前的保證提領金額。
二、鎖高機制重新設定後保證提領總額的 5%
要保人已開始提領保證提領金額後,得向本公司申請暫時停止提領保證提領金額。
第十七條 [終身收入金額的計算與重新設定]
要保人於保險費投資日後申請提領終身收入金額時,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開始每年的終身提領。終
身收入金額的計算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保證提領總額的 5%計算。
終身收入金額會因下列三種情況而重新設定:
一、當年度依第十一條累積部份提領的金額超過終身收入金額時。
二、適用第十四條加值機制時。
三、適用第十五條鎖高機制時。
前項重新設定的終身收入金額等於保證提領總額的 5%且終身領取但已開始提領終身收入金額後因前項第
三款鎖高機制而重新設定的終身收入金額為下列二者較大者,且終身領取:
一、鎖高機制重新設定前的終身收入金額。
二、鎖高機制重新設定後保證提領總額的 5%
要保人於開始提領終身收入金額後,不得申請轉換為提領保證提領金額。要保人開始提領保證提領金額後,得
於被保險人達六十五足歲(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且保單價值大於零時申請轉換提領終身收入金額,本公司將
以備齊轉換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的保證提領總額的 5%重新計算終身收入金額。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金額較大者給付之: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前開於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身故日至受益人檢齊文件至本公司受理當日前依
第十一條提領之金額。
二、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之保單價值。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當時已超過第三十六條之時效時,本公司僅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一次返還保單價值予
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投資組合中的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將依實際取得收益當日反映於各投資組合的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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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投資組合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組合的保單子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組合。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組合與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組合分配比例轉換
評價日之規定,詳附表二。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組合的保單子價值小於美元 10,000 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投資組合之變更]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附表二投資組合及其所選取之投資標的,並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
關投資組合及其所選取之投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組合及其所
選取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因前項變更投資組合項目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
終止受理變更投資組合之五個營業日前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組合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組合之要保人所約定的其餘投資組合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
配該保單子價值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組合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組合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投資的投資組合中,其所選取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
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的)專業投資經理人得逕行贖回該投資標的並改選取其他附表二所列投資標的
且本公司應於知悉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組合評價時,如遇該投資組合中所選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
或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的身故通知後,立即終止要保人的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之提領。
第二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保險金時之保單價值自歸還當日,依要保書指定之投資組合及比例重新投資,本契約自原
終止日繼續有效,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宣告死亡確定日至前項受益人返還身故保險金之期間,不適用第十四條加值機制及第十五條
鎖高機制。
第二十五條 [保證提領金額的申領]
要保人第一次申領時,應提出保證提領金額申請文件(「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第二十六條 [終身收入金額的申領]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第一次領取終身收入金額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第二次(含)以後領取終身收入金額時,僅需檢具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前二項若已開始終身收入之提領,但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單筆提領的金額大於或等於終身收入
金額時,要保人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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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之保單價值,
退還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
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
單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
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
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契約因第一項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而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開
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借款本息或第一項未扣抵保單價值前的
保證提領總額二者較大者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三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五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四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五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六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四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本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第三項至第八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
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本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公司以確認償還第四項金額當日將該金額依要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組合及比例重新投資。若要保人未重新指
定投資組合,本公司將以要保書之約定為準。
復效當時的保證提領總額變更為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或第一項未扣抵保單價值前的保證提領總額二者較大者,
且停效前若已開始提領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者復效當時對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不重新設定
第三十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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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最高承保年齡時,本契約無效本公司自確認契約無效時按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扣除所有已依第十一條累積部份提領的金額後返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承保年齡時,本契約無效本公司自確認契約無效時按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扣除所有已依第十一條累積部份提領的金額後返還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當時之保單借款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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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美元或%
一、前置費用:
契約附加費用率:
二、保險相關費用:
1.管理費
「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保證提領金額
與終身收入金額之成本等。「管理費」由投資組合單位淨值中每日扣除,要保人不需另外
支付,其扣除的管理費比例(%)如附表二。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調整該管理費比例(%),並於三個月前以掛號郵寄通知要保人。前開因本公司調高扣除的
管理費時,要保人在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終止本契約或依第十一條部份提領時,本
公司將不扣除第二條第八款約定的解約費用或第二條第九款約定的部份提領費用。
2.保險成本 無(由本公司吸收)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6.其他費用
四、投資組合的相關費用:
1.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美元20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
月通知要保人。
2.其他費用
五、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1.依第二條第八款規定,解約費用 = 需扣除解約費用的金額 × 費用率。
2.「需扣除解約費用的金額」係以第九條第三項的保單價值扣除該保單年度累積部份提領
未達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如要保人解約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保證提
領金額為計算標準)的差額部份。
2.部份提領費用
1.依第二條第九款規定,部份提領費=需扣除部份提領費用的金額×部份提領費用率。
2.「需扣除部份提領費用的金額」係指不論本契約是否進入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
之提領期間,要保人於同一保單年度中,累積提領的金額超過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
金額(如要保人提領當時尚未選擇提領方式,則以超過保證提領金額的部份計算)的部
份。
3.部份提領費用率同計算解約費用之費用率。
六、其他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
1.匯款相關費用包括匯出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出手續費郵電費)匯入銀行所收
取之入帳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
2.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請參閱保單條款第八條之規定。
3.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1) 匯出銀行與匯入銀行是否屬於同行境內匯款。
(2) 不同匯出銀行、匯入銀行與國外中間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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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組合及其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投資組合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投資組合之委託資產撥回機
制可能由該投資組合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投資組合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
金額減損。
投資組合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的預設投資配置比例參
每年的
管理費
美元計價
(1)積極型 股票型基金 70%~90%、債券型基金 10%~30%
2.25%
(2)成長型 股票型基金 50%~70%、債券型基金 30%~50%
1.80%
(3)平衡型 股票型基金 30%~50%、債券型基金 50%~70%
1.70%
1: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組合。
2:投資組合轉換時之評價日,以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為轉出及轉入的評價日。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組合中,可供投資的投資標的名單如下: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名稱
是否
配息
( 2)
投資標的
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
3
)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美元計價
宏利環球基金-美洲增長
基金--A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金融環球投
資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1.75% 0.003% ~0.4%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增長
基金--A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金融環球投
資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1.75% 0.003% ~0.4%
宏利環球基金-歐洲增長
基金--A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金融環球投
資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1.5% 0.003% ~0.4%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股票
基金--A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
1.5% 0.003% ~0.4%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
景順投資管理亞
洲有限公司
1.3% 0.3%
美盛銳思小型公司基金
--A (累積)
海外股票型基金
美盛證券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1.5% 0.15%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資
源基金--AA
海外股票型基金
宏利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
1.75% 0.003%~0.4%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債
券基金--AA
海外債券型基金
宏利金融環球投
資管理(美國)公司
1.25% 0.003%~0.4%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特
別機會基金--AA
海外債券型基金
宏利金融環球投
資管理(美國)公司
1.25% 0.003%~0.4%
1: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標的及其所屬公司的名單。
2:投資標的之配息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3(1)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上開費用會隨著投資標的規範及其他條件而略有變動,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2)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贖回手續費由本公司支付。
4:投資標的之配息方式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係參考境外基金觀測站或連結標的月報等公開資訊,
要保人如欲取得最新資訊,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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