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費的計算】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
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二
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
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依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給付比例計算所得
之金額,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以記載於保險契約上投保之給付月數為準,並
依計劃別列示如下,且同一被保險人終身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
傷殘補償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致成殘廢當時之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
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
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給付期限內,再次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
確定日仍生存者,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應扣除之,惟其給付期限仍自第一次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
險金之日起算,合計給付月數以按前述計劃別所訂給付月數為上限。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
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但累計每月最高給付金額以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應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終止或該被保險人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但於本附加條款終止或該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