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頁,共 6 頁
中國信託人壽增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ISA100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時交付足額定期保險費滿五年且未曾延遲或中斷者,前項第二款自第六保單年
度起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 日加計依定期保險費所對應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按特定加值利率以單利法
計算之金額。但要保人自第六保單年度起,如有延遲、中斷或未按時交付足額定期保險費者,則不再加計。
第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 不得 超過保險年齡達八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
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
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年金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
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依第八
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條 【年金給付方式的轉換】
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十日送達本公司
始生效力。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
臺幣一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應優先減少不定期保險費所對應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不足始減少定期保險費所對應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