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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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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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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中華民國1001130
100大商發一字第00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1 1 1
100 12 23 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210020 號函
辦理公司更名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甲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
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
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條約定的意傷害事故
傷害事故之日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
就其醫療費用超過全健康保險給付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
百八十繼續治療者,受益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與該傷害事故具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
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本公司求提供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收據
)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另行指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受益直接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未給付完全給付,以被保險人之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
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免付申訴電話:0800-213-269
2
繼承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繼承人之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法繼承編相定。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費率表
單位: / 每萬元保險金額
上限總保費
職業類別 10人以下 10-49
1
131 122
2
164 153
3
197 183
4
295 275
5
459 427
6
590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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