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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
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
當日﹚,給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
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
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
折日數
骨折部分
完全骨
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天
2.掌骨、指骨 14天 12.頭蓋骨 50天
3.蹠骨、趾骨 14天 13.臂骨 40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天 14.橈骨與尺骨 40天
5.肋骨 2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天
6.鎖骨 28天 16.脛骨或腓骨 40天
7.橈骨或尺骨 28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天
8.膝蓋骨 28天 18.股骨 50天
9.肩胛骨 34天 19.脛骨及腓骨 50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天 20.大腿骨頸 60天
第二條 [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為一選擇性條款,得經要保人之申請附加於本契約上,其保險給付依下列約定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住進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給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住進加護病房
之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加護病房
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係者,不在此限。
每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三條 [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為一選擇性條款,得經要保人之申請附加於本契約上,其保險給付依下列約定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經合格醫
院之醫師診斷而進行門診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傷害門診
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最高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所列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申領「傷害加護病房醫療保
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之日期。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五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條款所列各項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台財保第 0900750029 號核准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01 號函備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