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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三)批註條款-EI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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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3:資產撥回機制
中國信託人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
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
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
本帳戶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4: 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月 1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行資產撥回。
(1.1)首次(民國 103 年 12 月):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
格的 85%(首次投資標的發行價格為美金壹拾元)。
(1.2)續次(民國 104 年 1 月起):該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
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 85%。
2.不固定比率資產撥回:每年 6 月 15 日、12 月 15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若符合下列條件時,則該月應進
行額外資產撥回。
(2.1)首次(民國 104 年 6 月):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美金$10.10 元時,該次資產
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減去投資標的發行價格乘以 30%。若該次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美金$10.10 元時,當次則無額外資產撥回。
(2.2)續次(民國 104 年 12 月起):同上。
註 5:1.固定比率資產撥回:
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
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中國信託人
壽委託施羅德投信-美元投資帳戶(環球收益增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