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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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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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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價值、
完全殘廢保險金、保單價值加值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
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3) 傳真:(02) 8761-6721
(4) 電子信箱: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本契約所稱文件送達本公司是指文件必須送達本公司之
總營業所在地。
二、「主管機關」係指主管各該相關事務之公權力機關或機構。
三、「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
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行庫為準。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如有變更,以變更後金額為準。
五、「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年預定繳交之計劃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分期繳納(年繳半年繳、
繳、月要保人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不得變更前開約定每年預定繳交之計劃保險費金(約定半
年繳者,以二倍半年繳計劃保險費計算;約定季繳者,以四倍季繳計劃保險費計算;約定月繳者,以十二
倍月繳計劃保險費計算)
六、「逾計劃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本契約保險費超過計劃保險費部分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須先補足已經
過保單年度(包括當期)未繳交之各期計劃保險費後之餘額,始可做為該次所繳之逾計劃保險費
若因單筆未約定逾計劃保險費的投入導致丁型危險保額提高時要保人需以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供被保險人
的健康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始受理該筆逾計劃保險費。
七、「本契約保險費」係指計劃保險費及逾計劃保險費總和。
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作為本契約「保險費餘額」之投資分配項目,如附表三。
本公司得增加取消關閉合併或終止本契約投資標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公司並將主動通知要保人,
相關規定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辦理。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申購手續費,詳如附表三。
十、第一期的「保險費餘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第一期計劃保險費;加
(二)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前繳交之逾計劃保險費;加
(三)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
費之日至第一期投資連結日,依實際日數以日單利方式加計利息後扣除申購費。
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餘額」係指本契約計劃保險費加上逾計劃保險費扣除申購費後之金額
十一「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係指依本公司所提供之收費管道實際收到本契約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
據之日。若以信用卡、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
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如同一筆保險費分二次()以上繳入時,則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
以最後一次繳入為準。
十二、「投資連結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
本款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為根據本契約第三條契約撤銷期限屆滿及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較後者的次
一評價日。
第二期(含)及以後投資連結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次一評價日,但若為單筆未約定逾計劃
保險費則為本公司審核通過日後之次一評價日。
十三「人壽保險費用」係指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
開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人壽保險費用」之上限詳如附表一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開始收取人壽保險費用,如滿十五足歲當日非保單週月日時,則以滿十五足
歲當日起算至其後最近之保單週月日前一日所經過日數佔該週月日天數之比例計算人壽保險費用
中華民國 99 05 10
宏總字第 9916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3 1 1
103 中信壽商發二字第 033 號函備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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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單管理費」係指本公司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包括發單、業務及服務人員
成本及保單維護之行政費用,詳如附表二。
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及其後每隔一個月的日期,若該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準。
十六、「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依本條第十三款所指的人壽保險費用。
()、依本條第十四款所指的保單管理費。
十七「評價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與「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
同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每單位價格。
前目之每單位價格視每一評價日之市場狀況而變動如該投資標的有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
的於評價日之收盤價格,如無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則為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單位淨值。
十九、「保單子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之價值,即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之金額。
二十、「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一、「解約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契約的終止時,本公司依附表二計算所需扣除的費用。
二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本公司依附表二計算所需扣除的費
用。
二十三「計劃保險費年度」係指依要保人實際繳交計劃保險費次數所對應之年度詳如附表二第四項後置費用
二十四「逾計劃保險費年度」係指自本公司每次實際收取各逾計劃保險費之日起至要保人依第十條申請契約
終止或依第二十條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之日止之期間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每一筆逾計劃保險費有
其所屬之「逾計劃保險費年度」。
二十五「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有第十四條所列完全殘
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金額給付受益人:
()、甲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二者取大者。
()、乙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之和。
()、丁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額二者取大者。
前目中,保單價值係指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完全殘廢情事時,受益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
價日保單價值之等值新台幣。
第一目於丁型中所稱的保價乘數如下
()、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或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時,僅限訂立本契約乙型。
二十六、「貨幣單位」係指本契約保險費收取、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返還保險單借款與還款、各項給付
約金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配息)改以現金給付之情形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但保單價值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二十七、「匯率計算」係指依下列計算方式:
()、新台幣轉換外幣: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賣出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評價日當日特定行庫之收盤買入平均即期匯率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二十八、「比率」係指依本契約本項第二十五款身故保險金除以第五條保單價值之等值新台幣。
二十九、「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單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達第一期投資連結日:
第一期保險費依據本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自本公司實
際收取保險費之日起按實際日數以日單利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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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的保單價值係以第一期保險費餘額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十七款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
轉換為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的等值外幣。
第一期投資連結日當日及其後的保單價值係依本契約第二條第十九款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和,並加計在
途保險費(含當次所繳交之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季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異動明細及其他依法令要求之相關揭露事項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
交付開發之憑證。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保
險單借款本息,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本契約依第二條第二十八款所計得之比率,應在一定數值以上,要保人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二項數值之判斷,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費件: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彈性繳費件: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要保人投保時的保險金額乘以單位最低保險費率,而各期累計之最高本契約保險費不得
超過新台幣6,000萬元。
前項計算單位最低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有關,並以終身繳費
終身險基礎下所計算出之單位最低保險費率。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開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
另外繳交當期計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及另外繳交當期計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各項金額,及另外繳交當期計劃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繳交計劃保險費時或依第六項規定經本公司同意復效且繳交計劃保險費時,以本
公司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之次一評價日依要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並扣除申購費後重新投資。前開若
要保人未重新指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最後的約定為準。
契約恢復效力時,本公司將自保單價值按日數比例扣除寬限期間(停效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則不予扣除)及當期
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退還依契約書面寄發解除通知日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但要保人死
亡、失蹤,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份,依前三項規定解除該增加保險金額之部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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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要保人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含)以後檢齊本契約終止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
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保單價值後,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二十七款匯率計算之約定方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的保
單價值,扣除附表二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償付解約金。前開若要保人於本契約第一至第六個「計劃保險費年度」
期間,申請終止本契約且未於該保單年度做部分提領時,享有保單價值的百分之五免扣除解約費用,其餘解約
的保單價值部分,須依附表二扣除解約費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
約返還保單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價值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價值即為結
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
益人應將該筆返還之保單價值或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返還金
額之次一評價日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價值,依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重新投資,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
效,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每月扣除額,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外,並返還以月為基礎按日數比例計算
之未滿期人壽保險費用予要保人。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當時已超過第三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
保單價值之等值新台幣返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僅可投保本險保險型別乙型之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
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檢齊文件送
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之等值新台幣返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僅可投保本險保險型別乙型之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
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
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
並返還以月為基礎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人壽保險費用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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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當時已超過第三十五條之時效時本公司根據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屆滿十五足歲前致
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本契約保單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
定。前開保單價值係指受益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之等值新台幣。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依第二項返還保單價值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按該週年日前三年每日保單價值之平均
值的千分之五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計劃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分配進行保單價值的加值。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
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八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
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
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配息)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
配給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當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已終
止、停效或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修改前項分配之處理方式,但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分配比例。
轉換費用及評價日之規定,詳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小於新台幣 5,000 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附表三投資標的項目並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
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因前項變更投資標的項目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
終止受理變更投資標的之五個營業日前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
該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關閉合併或終止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二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本公司需停止未來本契約保險費餘額投入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約定的
其餘投資標的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次一評價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本契約保險費餘額之投
資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保險費。
二、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
約定的其餘投資標的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次一評價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
值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配合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在
該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最後一個評價日贖回保單子價值,當本契約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未於通知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回覆本公司,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第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暫時變
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6頁,共18 UGL 10301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本契約保險費餘額暫時之投
資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一個月內
無息返還該期間已繳入之保險費。前開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而逾該返還期限時,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第二十條 [部分提領保單價值與保險金額的自動調整]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價值但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之保單子價值低於新台幣 5,000
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要保人進行部分提領保單價值時必須書面申請並指明減少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本公司將於要保
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該保單子價值減少之金額,並依第二條第二十七款匯率計算之約定
方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前項於第一至第六個「計劃保險費年度」期間,每個保單年度第一次申請部分提領時,享有保單價值的百分之
五(含)以內之金額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其餘之部分提領的部分,須依附表二扣除部分提領費用。若本契約
有保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息對應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比率,已逾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
本公司得優先償還逾可借額度之借款本息後給付之。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除扣除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外,將另扣除部分提領手續費用。本契約目前無部分
提領手續費用,惟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部分提領手續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500 元)及免費之次
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投保本保險甲型之要保人依前四項申請部分提領後,其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領前保單價值若低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金額,等額降低保險金額。
二、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且提領後保單價值仍大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但提領後保單價值低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調整為提領後之保單價值。
投保本保險丁型之要保人依第一項至第四項申請部分提領後,其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領前之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若低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金額,等額降低保險
金額。
二、提領前之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若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時,且提領後之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仍大於或等
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三、提領前之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若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提領後之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低於保險金額
時,保險金額調整為提領後之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
本契約如依前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調整後的保險金額小於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要保人該次部
分提領的申請。
如因第三十條保單借款第一項之情事致必須由其保單價值償還借款本息時,保險金額應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辦理。
第二十一條 [每月扣除額之扣取]
本公司於第一期投資連結日時,將自保單價值依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比例扣抵已經過保單週月日的每月扣除
額,其後每月扣除額於每一保單週月日扣取。
前項由投資標的扣抵之金額將以保單週月日之單位淨值為基礎轉為單位數,由保單中扣除。如保單週月日並非
評價日,則順延至次一評價日。
第二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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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二十八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保險金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
值,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得檢具被保險人體檢、病歷資料及檢具「被保險人告
知及健康聲明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依本公司相關規定增加保險金額。要保人若於本契約第六保單
年度屆滿前增加保險金額時,亦須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五款規定
第一項要保人若因未達本契約第七條第二項的比率規定而需增加保險金額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時,不受第一項
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之規定限制。
第二十九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要保人若於本契約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減少保險金額時,亦須符合
本契約第二條第五款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五十,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
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
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契約因第一項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而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前開
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申請復效後,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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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自確認契約無效時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
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人壽保險費用予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用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用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用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費用。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人壽保險費用與應扣繳人壽保險費用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所屬之費用,其利息按本保
單投保當時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前即予身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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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人壽保險費用上限(每月)
100%×2002TSO 單位:每千元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足歲 0.0627 0.0287 47 0.3987 0.1881 79 6.4738 3.9913
16 0.0847 0.0327 48 0.4313 0.2076 80 7.0741 4.4110
17 0.1050 0.0361 49 0.4664 0.2289 81 7.7278 4.8741
18 0.1073 0.0401 50 0.5047 0.2514 82 8.4390 5.3845
19 0.1088 0.0428 51 0.5465 0.2745 83 9.2118 5.9463
20 0.1094 0.0442 52 0.5923 0.2977 84 10.0509 6.5648
21 0.1096 0.0447 53 0.6428 0.3207 85 10.9613 7.2455
22 0.1093 0.0444 54 0.6983 0.3450 86 11.9479 7.9938
23 0.1089 0.0438 55 0.7598 0.3724 87 13.0157 8.8153
24 0.1084 0.0429 56 0.8279 0.4048 88 14.1694 9.7156
25 0.1082 0.0423 57 0.9033 0.4439 89 15.4142 10.7016
26 0.1083 0.0420 58 0.9867 0.4913 90 16.7546 11.7801
27 0.1089 0.0425 59 1.0787 0.5462 91 18.1957 12.9581
28 0.1103 0.0439 60 1.1798 0.6078 92 19.7423 14.2424
29 0.1126 0.0463 61 1.2907 0.6751 93 21.3986 15.6401
30 0.1161 0.0494 62 1.4118 0.7472 94 23.1669 17.1571
31 0.1210 0.0532 63 1.5440 0.8235 95 25.0491 18.7997
32 0.1275 0.0573 64 1.6884 0.9056 96 27.0466 20.5739
33 0.1358 0.0619 65 1.8464 0.9952 97 29.1613 22.4858
34 0.1458 0.0668 66 2.0194 1.0942 98 31.3931 24.5400
35 0.1572 0.0721 67 2.2088 1.2044 99 33.7346 26.7341
36 0.1698 0.0776 68 2.4160 1.3278 100 36.1766 29.0643
37 0.1834 0.0834 69 2.6429 1.4657 101 38.7100 31.5266
38 0.1978 0.0895 70 2.8915 1.6193 102 41.3257 34.1172
39 0.2133 0.0961 71 3.1636 1.7898 103 44.0146 36.8323
40 0.2301 0.1033 72 3.4613 1.9788 104 46.7688 39.6692
41 0.2483 0.1113 73 3.7863 2.1873 105 49.5806 42.6251
42 0.2683 0.1204 74 4.1418 2.4180 106 52.4423 45.6976
43 0.2903 0.1306 75 4.5303 2.6733 107 55.3460 48.8839
44 0.3143 0.1423 76 4.9548 2.9555 108 58.1732 52.0465
45 0.3403 0.1556 77 5.4180 3.2673 109 60.9487 55.2157
46 0.3684 0.1708 78 5.9231 3.6114 110 83.3333 83.3333
註:上表所列的「人壽保險費用上限(每月)」體況為標準體。本公司得依據當時死亡率表保留調整之彈性,
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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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前置費用:
1.契約附加費用率: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包含下列二部分之總和:
(1) 依「保單價值×保單管理費用率」計算,保單管理費之費用率如下表:
(2) 每張保單每月額外收取固定之保單管理費為新台幣 120 元。
保單年度 1至第10 保單年度 11 保單年度()
保單管理費用率(每月)
0.2% 0.08%
註:
(a)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每張保單每月額外收取固定之保單管理費。
(b)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
變動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保單管理費最高
為每張保單每月新台幣 200 。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
時係以本險開始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間。若為第二
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 壽保險費用 (1) 係指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而得
之費用,此人壽保險費用採自然保費且每單位費用原則上逐年增加詳附表
一,並於每月自保單價值中扣除。前開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扣除保單價
值後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2)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開始收取人壽保險費用,如滿十五足歲當日非
保單週月日時則以滿十五足歲當日起算至其後最近之保單週月日前一日所
經過日數佔該週月日天數之比例計算人壽保險費用。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1.申購費 詳附表三申購費。於投資標的轉換時,轉入需先扣除申購費用。
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0.5%將於調整前
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
要保人。
6.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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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約費用部分提領
費用
解約或部分提領時依下列順序計算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
範例請詳附錄一
(1) 扣除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之金額:
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第四款(契約的終止)或第二十條第三款(部分提領保單
價值與保險金額的自動調整)計算享有免扣除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之金
額。
(2) 逾計劃保險費」的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
當解約或部分提領時,分別以保單價值或部分提領金額扣除第(1)項享有免扣
除費用之金額後所得餘額,據以計算「逾計劃保險費」的解約費用或部分提
領費用,並以先進先出法計算,其費用為每一筆認列為「逾計劃保險費」金
額乘以該筆保險費實際所經過年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即該筆保險費所
屬之「逾計劃保險費年度」)對應的費用率(如下表)計算費用。
逾計劃保險費年度
1 2 3
4()以上
解約、部分提領之費用率
3% 2% 1% 0%
(3) 計劃保險費」的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
當解約或部分提領時,分別以保單價值或部分提領金額扣除第(1)項享有免扣
除費用之金額及扣除第(2)項計算費用的「逾計劃保險費」後所得餘額乘以「計
劃保險費年度」對應的費用率(如下表)計算費用。前開餘額以投保時約定
第一保單年度預定繳交之計劃保險費金額(約定半年繳者,以二倍半年繳計
劃保險費計算;約定季繳者,以四倍季繳計劃保險費計算;約定月繳者,以
十二倍月繳計劃保險費計算)為上限,每次計算餘額時,需先扣除先
前已計算部分提領費用的「計劃保險費」金額。
計劃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
6+K
(K1)
對應實際
繳交計劃
保險費次
1 2 3 4 5 6 6+K
1
2
34
56
78
910
11
12
11+2K
12+2K
1
4
58
912
13
16
17
20
21
24
21+4K
24+4K
1
12
13
24
25
36
37
48
49
60
61
72
61+12K
72+12K
解約、部分提領
之費用率
30% 25% 22% 19% 16% 13% 0%
2. 分提領手續費用 無部分提領手續費用。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部分提領手續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0元)
及免費之次數,並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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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
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附表二第三
項第6點「
他費用」
美元計價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
資源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
股票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
增長基金--A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
理(歐洲)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新興
東歐基金--AA
Charlemagne Capital
(UK) Limited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拉丁
美洲股票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
債券基金--A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
理(美國)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
特別機會基金--AA
宏利金融環球投資管
理(美國)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土耳
其股票基金--AA
Charlemagne Capital
(UK) Limited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環球基金-俄羅
斯股票基金--AA
Charlemagne Capital
(UK) Limited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中國點心高收
益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美元)-A-
配息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安本環球-世界股票
基金--A2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
基金--A2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安本環球-印度股票
基金- -A2
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美國大型股--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 環球小型公司
--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新興亞洲--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環球能源--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13頁,共18 UGL 10301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附表二第三
項第6點「
他費用」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亞太地產股票基
--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環球債券--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美盛凱利美國大型
公司成長基金--A
美盛投資(歐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美盛銳思小型公司
基金--A
美盛投資(歐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達基金-全球聚焦
基金--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達基金-美國基金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新興國
家基金--A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大中華
基金--A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生技領
航基金--A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金磚四
國基金--A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債
券基金--A(累積)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新興國
家固定收益基金--A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亞洲成
長基金--A(累積)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拉丁美
洲基金--A(累積)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基金 II –
JF美元
摩根資產管理(歐洲)
限公司
海外貨幣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新興中東基金
摩根資產管理(歐洲)
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14頁,共18 UGL 10301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附表二第三
項第6點「
他費用」
摩根巴西基金
摩根資產管理(歐洲)
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新興市場本地
貨幣債券基金
摩根資產管理(歐洲)
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環球天然資源
基金--A(累積)
摩根資產管理(歐洲)
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南韓基金
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澳洲基金
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太平洋科技基
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東協基金
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印度基金 JF印度管理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泰國基金
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摩根亞洲內需主題
基金
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先機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A股※
先機環球投資(英國)
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愛德蒙得洛希爾中
國基金--B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
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愛德蒙得洛希爾環
球黃金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
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亨德森遠見全球科
技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亨德森遠見日本小
型公司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亨德森遠見日本股
票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東方明珠短期
收益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美元)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歐元計價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
- 歐元企業債券
--A1
施羅德投資管理(盧森
堡)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互利歐
洲基金--A
富蘭克林互利顧問公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
元可轉債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
管理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15頁,共18 UGL 10301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
配息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收取之費用
(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3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經理費或
管理費
保管費
申購費
附表二第三
項第6點「
他費用」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
洲新力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
管理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達基金-歐洲小型
企業基金--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達基金-歐洲高收
益基金--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亨德森遠見泛歐小
型公司基金
亨德森基金管理(盧森
)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歐元短
期票券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
管理公司
海外貨幣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新台幣計價
宏利臺灣高股息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國內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亞太入息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萬利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國內貨幣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亞太中小企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新興市場高收
益債券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A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海外債券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宏利台灣動力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國內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日幣計價
摩根日本首選50(
)--A
摩根資產管理(歐洲)
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港幣計價
宏利環球基金-巨龍
增長基金--AA
宏利資產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海外股票型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除
0% 0%
1:投資標的轉換時之評價日,將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而有不同。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
達本公司後次一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計算轉出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
司後次三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
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再將該新台幣轉換為欲轉入
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七款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
換,則不需依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七款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2:投資標的之配息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3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及「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上開費用會隨著投資標的規範及其他條件而略有變動,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4:投資標的之配息方式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係參考境外基金觀測站或連結標的月報等公開資訊,
要保人如欲取得最新資訊,請以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5:※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16頁,共18 UGL 10301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7頁,共18 UGL 10301
(附錄一):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計算範例
陳小樂於民國 99.05.01 投保「中國信託人壽全利以富變額萬能壽險」,他選擇年繳,其繳費情況如下列:
(1) 民國99.05.01繳交第一年計劃保險費60,000
(2) 民國100.05.01繳交第二年計劃保險費60,000
(3) 民國100.06.01投入逾計劃保險費10,000元(第一筆逾計劃保險費)
(4) 民國101.03.01投入逾計劃保險費15,000元(第二筆逾計劃保險費)
情況一:
假如陳小樂於民國 101.07.01 第一次做部分提領預計提領 65,000 部分提領當時的保單價
值為 150,000 元,他需要扣除多少部分提領費用?
情況一答案:
因為是該保單年度第一次部分提領因此享有保單價值 5%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的優惠
5% × 150,000(保單價值)= 7,500 元免列入計算部分提領費用,所以本次需要計算部分提領
費用的提領金額為 57,500 [=65,000 元(預計提領金額)– 7,500 ]
部分提領費用= 15,000(第二筆逾計劃保險費)× 3% + 10,000(第一筆逾計劃保險費)× 2%
+ min [57,500 – 15,000 – 10,000 ; 60,000(投保時約定第一保單年度預定繳交之
計劃保險費金額)] × 25%
= 15,000 × 3% + 10,000 × 2% + 32,500 × 25%
= 8,775
結論: 8,775 <65,000× 25%,故本次部分提領費用為 8,775 元。
1min (A; B) 代表 A B 兩數取較小者。
2:第二筆逾計劃保險費自民國 101.03.01 起算到民國 101.07.01 部分提領時,該筆逾計劃
保險費為「逾計劃保險費年度第一年」
3:第一筆逾計劃保險費自民國 100.06.01 起算到民國 101.07.01 部分提領時,該筆逾計劃
保險費為「逾計劃保險費年度第二年」
4:本次部分提領完,還有 27,500 [= 60,000 (投保時約定第一保單年度預定繳交之計
劃保險費金額) – 32,500 (已計算部分提領費用的投保時約定第一保單年度預定繳交之
計劃保險費金額)] 的部份需計算計劃保險費的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而先前繳交
的二筆逾計劃保險費已於本次部分提領計算其部分提領費用,所餘的 27,500 元將於未
來用於計算計劃保險費的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
5:因為本案例繳交二筆年繳計劃保險費,故以「計劃保險費年度第二年」的費用率 25%
計算部分提領費用。
18頁,共18 UGL 10301
情況二:
續情況一,小樂後來於民國 101.08.01 第二次做本契約的部分提領,預計提領 10,000 元,部
分提領當時的保單價值為 80,000 元,他需要扣除多少部分提領費用?
情況二答案:
因為是該保單年度第二次部分提領未享有保單價值 5%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的優惠。
部分提領費用= min [10,000 ; 27,500
4
] × 25%
= 10,000 × 25%
= 2,500
結論: 2,500 = 10,000× 25%,故本次部分提領費用為 2,500 元。
6次部分提領完 17,500 [= 27,500 (詳註 4) – 10,000 (已計算部分提領費用
的投保時約定第一保單年度預定繳交之計劃保險費金額)] 將於未來用於計算計劃保險
費的解約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
情況三:
續情況二陳小樂後來於民國 103.08.01 辦理終止本契約解約當時的保單價值為 80,000 元,
他需要扣除多少解約費用?
情況三答案:
因為該保單年度無部分提領因此享有保單價值 5%免扣除解約費用的優惠 5% × 80,000
(保單價值)= 4,000 元免列入計算解約費用,所以本次需要計算解約費用的保單價值為
76,000 [=80,000 元(解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4,000 ]
解約費用= min [76,000 ; 17,500
6
] × 25%
5
= 17,500 × 25%
= 4,375
結論: 4,375 <80,000× 25%,故解約費用為 4,375 元。
1 6
中國信託人壽全利變額萬能壽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1.
1.
(1) ×
(2) 120
1 10
11 ( )
( )
0.2% 0.08%
(a)
(b)
200
2. (1)
(2)
1.
0.5%
2.
3.
4.
5. 500
6.
2 6
1.
(1)
(2)
(1)
1 2 3
4( )
3% 2% 1% 0%
(3)
(1)
(2)
1 2 3 4 5 6
6+K
(K 1)
1
2 3 4 5 6 6+K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1+2K
12+2K
1
4
5 8
9 12
13
16
17
20
21
24
21+4K
24+4K
1
12
13
24
25
36
37
48
49
60
61
72
61+12K
72+12K
30% 25% 22% 19% 16% 13% 0%
2.
500
3 6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
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AA
- --AA
- --AA
- --AA
- --
AA
- --AA
- --
AA
- --AA
- --AA
( )-A-
- --A2
- --A2
- - -A2
- --
A1
- --
A1
- --A1
- --A1
-
--A1
- --A1
--A
--A
- --A
4 6
- --A
-
--A
-
--A
-
--A
-
--A
-
--A ( )
-
--A
-
--A ( )
-
--A ( )
II – – JF
--A ( )
--A
--B
--A
5 6
( )
- --
A1
-
--A
--A
--A
- --A
- --A
-
--A
--A
50( )--A
- --AA
6 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人壽保險費用上限
人壽保險費用上限人壽保險費用上限
人壽保險費用上限(每月
每月每月
每月)
100%×2002TSO
單位:每千元危險保額
15
0.0627
0.0287
47 0.3987 0.1881
79 6.4738 3.9913
16 0.0847
0.0327
48 0.4313 0.2076
80 7.0741 4.4110
17 0.1050
0.0361
49 0.4664 0.2289
81 7.7278 4.8741
18 0.1073
0.0401
50 0.5047 0.2514
82 8.4390 5.3845
19 0.1088
0.0428
51 0.5465 0.2745
83 9.2118 5.9463
20 0.1094
0.0442
52 0.5923 0.2977
84 10.0509 6.5648
21 0.1096
0.0447
53 0.6428 0.3207
85 10.9613 7.2455
22 0.1093
0.0444
54 0.6983 0.3450
86 11.9479 7.9938
23 0.1089
0.0438
55 0.7598 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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