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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計劃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分配進行保單價值的加值。前開若於該評價日時,因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造成原約
定之投資標的已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依第十八條規定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未於本
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
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該筆「保單價值加值金」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配息)時,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
配給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收益當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取得收益日已終
止、停效或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修改前項分配之處理方式,但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一項所述收益分配(配息)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換至其他可供選擇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必須以書面指定欲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與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分配比例。
轉換費用及評價日之規定,詳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要保人依前項要求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小於新台幣 5,000 元,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調整前項之金額,並將於調整前三十日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附表三投資標的項目並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資標的之相關約
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因前項變更投資標的項目時,應於變更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
終止受理變更投資標的之五個營業日前將書面回覆送達本公司。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關閉、合併或終止之情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要保人未於前二項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本公司需停止未來保險費餘額投入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約定的其餘投
資標的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次一評價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之投資分配依據。
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保險費。
二、本公司需重新分配該因故終止或取消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時,本公司將逕以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
約定的其餘投資標的於本公司終止受理變更次一評價日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重新分配該保單子價
值之分配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
第十九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及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或因本公司無法控制因素而暫停計算或無法取得
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本公司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計算。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暫時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本公司將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暫時變
更其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前項逾期未回覆且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標的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前,本公司將逕以
剔除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所指定的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餘額暫時之投資分配
依據。若剔除該投資標的後,本契約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自實際收取保險費之日的一個月內無息返
還該期間已繳入之保險費。前開如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而逾該返還期限時,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
第二十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與保險金額的自動調整]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保單子價值。但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之保單子價值低於新台幣
5,000 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要保人進行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必須書面申請並指明減少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或百分比)。本公司將於要保
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該保單子價值減少之金額,並依第二條第二十八款匯率計算之約定
方式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前項保單子價值的減少之費用如附表二。本公司給付保單子價值的減少之金額時,若本契約有保單借款本息尚
未償還,且未償還本息對應提領後之剩餘保單價值比率,已逾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得優先償還
逾可借額度之借款本息後給付之。
投保本保險甲型及丙型之要保人依前三項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後,其保險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領前保單價值若低於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依申請減少保單價值之金額,等額降低保險金額。
二、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且提領後保單價值仍大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三、提領前保單價值若高於保險金額,但提領後保單價值低於保險金額時,保險金額調整為提領後之保單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