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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168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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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 168 養老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停失效、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
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21200 核備文號:95.05.04 95 中壽商發字第 0553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紅利發放日」係指本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紅利發放之日期該日期應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
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
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之統一發放宣告日。
二、「紅利給付條件」:係指身故、全殘廢,或遇保險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保險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係分別如下:
繳費期間六年之保險期間為十年。
繳費期間十年之保險期間為十五年。
繳費期間十五年之保險期間為二十年。
四行局利率: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行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最
高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值但若將來四行局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
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七、原投保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1F-1
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單
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
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兩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1F-2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單首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
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 告死亡時,本 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
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給付身故紅利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第二十三條給付身故紅利但日後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已領之身故或 喪葬費用保險 金及身故紅利 於一個月內歸 還本公
且要保人於補繳應繳之保險費後本契約繼續有效其間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應給付其他給付者
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其一: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與「未領取之生存保險
金」總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目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
公司應按「保險金額」與「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乘以附
表二所列「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滿期保險金:
1F-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
「滿期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文件。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之生存證明文件。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身故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1F-4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本公司對於申請減少的保險金額,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
一、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
二、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
增額繳清保險)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營
業費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之較小者。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將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與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
增額繳清保險)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展期 定期保
險」其保險金額為當時身故保險金額(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首頁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
日。
前項給付內容僅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
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
「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首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含因分紅而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營業費
用及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之較小者。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身故(含全殘廢)
紅利及滿期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
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
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滿期紅利等三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1F-5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
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
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三、滿期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
紅利」的一倍給付「滿期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身故(含全殘廢)
紅利」或「滿期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本公司於被
保險人發生「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滿期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其利息計算方式依第四
款規定辦理。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抵
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
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
息)方式辦理。
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四行局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
契約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四行
局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
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1F-6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1F-7
【附表一】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
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1F-8
【附表二】
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保單周
年日
繳費期間
屆滿第 1 保單年度∼屆滿第 5 保單年度 屆滿第 6 保單年度∼屆滿第 10 保單年度
6 年期 2%+1%×t 8%
保單周
年日
繳費期間
屆滿第 1 保單年度∼屆滿第 9 保單年度 屆滿第 10 保單年度∼屆滿第 15 保單年度
10 年期 2%+1%×t 12%
保單周
年日
繳費期間
屆滿第 1 保單年度∼屆滿第 14 保單年度 屆滿第 15 保單年度∼屆滿第 20 保單年度
15 年期 2%+1%×t 17%
t:保單年度數
1F-9
1F-10
【附件】
保 險 單 年 度 紅 利 之 計 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
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
利差紅利「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
礎計算。
死差紅利「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
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
基礎計算。
費差紅利「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假設可
使用費用之差」為基礎計算。
《說明》
1.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不論次一會計年度之紅利發放日是否為有效契約,均於紅利
發放日發放「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將以減額繳
清保險金額計算年度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將以原投保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前所
經過之日數比例與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之紅利按申請後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經要保人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將不再計算年度紅利、身故(含
全殘廢)紅利及滿期紅利,但該會計年度之年度紅利仍按申請前所經過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範例說明—
假設95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95/12/31,且紅利放日為96/04/10
(1)
解約
1-1.
若解約於
95/08/01
,由於在
95/12/31
已非有效契約,故於
96/04/10
不發放年度紅利。
1-2.
若解約於
96/02/01
,由於在
96/12/31
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
96/04/10
發放年度紅利。
(2)
身故(或全殘廢)
1-1.
若身故於
95/09/01
,由於在
95/12/31
已非有效契約,故於
96/04/10
不發放年度紅利。
1-2.
若身故於
96/02/01
,由於在
95/12/31
仍為有效契約,故仍於
96/04/10
發放年度紅利。
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簽證精
算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
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
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3.上述保單紅利分配辦法,係奉主管機關
91.12.30
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
辦理。
保額=10萬元
(男性) (單位: ) (女性) (單位: )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年繳件
027
,
431 23
,
441 22
,
278 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627
,
431 23
,
441 22
,
278 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727
,
431 23
,
441 22
,
278 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827
,
431 23
,
441 22
,
278 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927
,
431 23
,
441 22
,
278 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1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2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3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6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7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8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49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0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1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2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3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4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5 27
,
431 23
,
441 22
,
278
56 27
,
431 23
,
441 56 27
,
431 23
,
441
57 27
,
431 23
,
441 57 27
,
431 23
,
441
58 27
,
431 23
,
441 58 27
,
431 23
,
441
59 27
,
431 23
,
441 59 27
,
431 23
,
441
60 27
,
431 23
,
441 60 27
,
431 23
,
441
61 27
,
431 61 27
,
431
62 27
,
431 62 27
,
431
63 27
,
431 63 27
,
431
64 27
,
431 64 27
,
431
65 27
,
431 65 27
,
431
66 66
67 67
68 68
69 69
70 70
71 71
72 72
73 73
74 74
75 75
76 76
77 77
78 78
79 79
年齡 年齡
中國人壽168養老保險(1F) 年繳保費表
1F費率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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