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之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
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二、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
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含全殘廢)紅利」。
三、滿期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該會計年度發放之「年度
紅利」的一倍給付「滿期紅利」。
由於本公司於年度會計決算日統一計算紅利金額,故紅利之發放包含下列三種情形:
一、「年度紅利」固定於「紅利發放日」統一發放。
二、若被保險人於會計年度起始日至「紅利發放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身故(含全殘廢)
紅利」或「滿期紅利」與「年度紅利」一併於「紅利發放日」發放。
三、若被保險人於「紅利發放日」至次一會計年度起始日之間發生「紅利給付條件」,則本公司於被
保險人發生「紅利給付條件」之時間發放「身故(含全殘廢)紅利」或「滿期紅利」。
第一項第一款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其利息計算方式依第四
款規定辦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於紅利發放日主動以第四款利息計算方式計算年度紅利至保單週年日抵
繳應繳保費。但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
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
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四行局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
契約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四行
局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
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1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