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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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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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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全廢保險金祝壽保金、退還所繳保(加計)
、海外意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金、海外外殘廢險金增值回饋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
本契約本契約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在費率計算在費率計算
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
給付成本已給付成本已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
,依本契約約
依本契約約依本契約約
依本契約約
定而契約終止時
定而契約終止時定而契約終止時
定而契約終止時,
,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於保險公司與消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11.20 中壽商一字第 1041120003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有疑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九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
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故保險金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之保險給付給付金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
定辦理
繳保險費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
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利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
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單年度之增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
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以各該年「期
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單週月日之值回饋分享,係指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
屬保單度期初當月宣告利率減本契約預定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初
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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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以後
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期,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
月日。
十三、海外停留保障期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
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出境日起算十五日為
限。
十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疾病起之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收取保險費後保險責任,並保險單作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預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之保同意自預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公司為同意之意表示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保險責任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照之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本契約的海外停留保障
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控制本契約該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延長至被保險人身分
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
前項被保險人以身分有載客執通工因遭劫持中本契約的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如已逾
第二條約定之最高日數十五日者契約該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自動延劫持事故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
保險人的狀況。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起算十日內,得以書其他約同保險本公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使本契銷權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式之達翌日零時
生效,契約無效,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效後的保險事,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效前,若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停效日起二年內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止效日起六個月申請並經要人清險單(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可借金額) 扣除效期間的保險費後,自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日起六個月出第一項之申請公司得於要保人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公司要求提供本公司退
回該次
被保險人之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供可保證或於齊可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為同
效,並經要保人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上午時起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申請復效者,同項第四項之外,齊可並清第二項所約定之
額後,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即行止,本契約若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訂立本契約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
隱匿,或為不足以變更或減公司對險的計者,本公司得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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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事故同。但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時,在此限。
前項解自本公司有解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使
消滅
本公司通知契約時,如要保能送要保人時,得將該知送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通知時,開始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一個月內付解約金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付,其利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解約金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繳清保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
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保險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
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或其智缺辨識依其辨識為之
能力,應依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一給付:
()現本契約於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給付該保
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要保人。
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
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以下)仟元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存生息方
式至累之保單週()日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
契約止時,本公司應主動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辦理
()儲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宣告利
,以年存生要保人求時給付,但要保給付之金額需達或至
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時,本公司給付
增值選擇者,付「保險費用金」
全殘廢保險金」險金」時,當時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該保險金受人。
於要保退還繳保險費(加計)或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七第八條之約或有第二十
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則給付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式辦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其後保單年
要保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本契約效期間內險年到達六歲保單週日前身故成全殘廢(殘廢度為附一「
殘廢」中所七項之一者)公司退給付依本條第項第二第二存生息方累計之值回
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其他約定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
式或給付週期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本公司依變更後之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
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式,本公司應以書或其他約定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選擇
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或其他約定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解契約時,不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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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應於知悉公司保險事故後十日公司儘速檢
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定期限內為給付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者,如經法院本公司判決內所確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條約退繳保險費(計利)付「身保險金」或「費用險金;如要保人或能提出證
文件,足以被保險人極可能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日為,依第十二
約定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用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繳保險(並加計、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
保險金費用保險金」後,保險人生時,要保人或受應將已領所繳保險並加
計利「身故保險金」或費用保險「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者,仍應給付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險金「海外意外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五項,按照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公司按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三乘以躉繳
險費」之較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力即行終止。本契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
險金」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或其智缺陷辨識為或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費用保險
()前目保險人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後所投用保險金額總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產及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稅喪扣除額之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給付本公司並應退還該超過部分繳保險費。
()要保)以險公保,同一公司個保()
其投保用保險金額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用金額範圍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約給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用額限為止有二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其要保時間之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額與保時之保險公司應理金額後所之限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成全殘廢(全殘廢為附表「殘度表中所七項之一者),本公
司按全殘診斷確時之「保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乘以「躉繳保險費付「全殘廢保
金」約效行終。本契約基本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險金」同保險單所「身
保險金表。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期間內,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之保單年日存時,公司應按「保金額
」給付險金」契約即行終止。
四、「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十六歲保單週年日起無「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海外停留保障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意外傷害故,自外傷害事
之日一百八日以內身者,本公付「身故保險」外,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人若被保險人之身
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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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契時,或其缺陷辨識辨識為之能力者為保險
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五、「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十六歲保單週年日起無「
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海外停留保障間內,遭受第二條定的意外傷害故,自外傷害事
之日一百八日以附表二「殘廢度與保險金給表」所殘廢之一,本公司按其
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以該表所之給「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
成殘廢者,人若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有因果關者,
被保險人同一意外害事故成附二所項以時,本公給付各項「海外意外殘廢
險金」之,最高「保險金」為限。但不殘廢項屬於同一一足時,一項「海外意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同時,給付較嚴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害事故廢,如前(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較嚴
項目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海外意外殘廢保險但以前的殘
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述情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之金額者,不合併約定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期間海外停留保障間內,因不同意外害事申領外意外殘廢保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將以下列方
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公司將退還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本契
約效即行
二、被保險人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加計息)「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即行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全殘(全殘廢為附表「殘
表」中所項之者),本公司將繳保險(加計)付「全殘廢保金」契約即行
止,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係以前項金額為基以百分之一點五年利率依據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祝壽險金「海外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用保險金」退所繳保險(並加計),不再項給付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成殘廢後身故符合本契約第十
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總金額最高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之「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
險金」為限
前項,受「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與金額間之差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成殘、身故時,受人得依第
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第一項之約定。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險金」時,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的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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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書及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的身分證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人依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條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被保險書及本。
三、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的身分證
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驗,要時並得經受人同調被保險人
之就,其費本公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相體證死亡診斷書;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件。
三、被保險戶戶籍謄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的身分證
六、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本及入出境文件。
【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申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
二、殘廢診斷書;但要時本公司得要外傷害事故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的身分證
五、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本及入出境文件。
申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驗,時並得經受同意調閱
保險人之就,其費用公司
【除外責任(一)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
一、要保人故意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故意或自成全殘廢。自契約訂立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者,本公司仍給付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拒捕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給付保險金者契約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得
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加計)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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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原因成身故或附表二殘廢之一時,本公司不「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喪葬
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為。
二、被保險罪行為。
三、被保險,其吐氣血液酒精份超路交通法令標準者
四、及其他類似。但契約約定者
五、以乘器具乘非經當政府登記許可之民客機。但契約約定者,在此限。
六、因子能裝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
前項第一情形被保險人的外)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度之時,本公司仍按第十二
約定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事下成身故或附表二所度之一時,契約約定外,本公司給付「海外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空手跆拳拳擊特技競賽或表
二、被保險車等競賽或表
【受益人之受益權】
故意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因該喪失無受保險金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產。如有其他受
人者,喪失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例他受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值回饋分享金者公司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後給付其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保險金額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保金
,其減分依第八條契約之約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本公司申請保險可借限為款當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償還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止。但本公司
應於效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通知於本公司以書通知要保款本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本契
約之效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利分,並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要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依列規定辦理:
一、真保年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本契約無效,繳保險費無息退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保險費者,本公司退還部分的保險費。在發保險事故
錯誤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例提保險金額退還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年齡險金額。生保險事故後始發錯誤可歸本公司者,保人不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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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險費,其利本保單辦理保單
款之利率與民二百零三條週年利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指定或變更人,並定或變更當: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人。
二、保險事故前經保險人同意變更受人,如要保人未將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險公司。
前項受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申請子申
件)公司時,本公司註或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費用保險金」的受人同時或於被
險人本人身無受險金時,要保人已另指定以被保險人人為本契約
人。
前項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
【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應或其他約定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發送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自得求之日起,經過使
【批註】
本契約的變,或事項的增二十九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或其他約
同意,本公批註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者,同意以要保人地地方法為第法院要保人的中華民國境外以本公
總公司地地方法院為第法院不得除消費者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
訴訟法院
AMNIPL-9/1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一】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害之起經個月療為定原球摘等明法復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須他扶助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步行
等。
AMNIPL-10/16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統機能遺極度障害包括物人狀或氣呼吸
器輔無工作維持必要之日生活動,
全須他人助,經常醫療護理或專周密照護
1 100%
1-1-2
中樞神經統機能遺高度障害須長臥床或法自翻身
無工作能為維持命必要之日常活活動之部分
須他人扶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統機能遺顯著障害終身無工能力為維持生
命必要之常生活活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統機能遺障害由醫學上證明局遺存固神
經症狀,勞動能力一般顯明低下
7 40%
1-1-5
中樞神經統機能遺障害由醫學上證明局遺存固神
經症狀,通常無礙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退至 0.1 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部缺損或耳聽覺機能均 90 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能均喪失 70 以上
7 40%
能障
(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久遺存顯著障者。
9 20%
能障
(註 5
5-1-1
永久喪失嚼、吞嚥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及言語之能永久遺存顯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或言語構之機能永久遺顯著障害
7 40%
(註 6
6-1-1
胸腹部臟機能遺存度障身不從事任何
需要醫療理或專人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機能遺存度障身不從事任何
常生活需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機能遺存著障身不從事任何
常生活尚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機能遺存著障害,終身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器切除二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
11 5%
障害
6-3-1
膀胱機能全喪失且裝置人工膀胱
3 80%
障害
(註 7
7-1-1
脊柱永久存顯著運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存運動障者。
9 20%
障害
8-1-1
兩上肢腕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二大關以上缺失
5 60%
8-1-3
一上肢腕節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8
8-2-1
雙手十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指及食指內,共有四指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食指缺失
8 30%
8-2-6
一手包含指或食指內,共有三指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指在內,有二指缺失者
9 20%
AMNIPL-11/16
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殘廢等級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給付比例
給付比例
8-2-8
一手拇指失或一手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食指以外任何手指,共二指以上失者。
11 5%
障害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喪失機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中,各有二大節永久喪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中,各有一大節永久喪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喪失機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二大關永久喪失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中,有一大關永久喪失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關節有二關節永久遺存著運動障
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關節有一關節永久遺存著運動障
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關節二大節永久遺存顯運動障害
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遺存運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均永久遺存運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0
8-4-1
雙手十指永久喪失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均永久喪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永久喪失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指及食指內,共有四指久喪失機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食指永久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及食指有手指以上之機永久完全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任何手指共有指以上久喪機能
者。
10 10%
障害
9-1-1
兩下肢足關節缺失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有二大節以上缺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關節缺失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縮短五公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2
9-3-1
雙足十趾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均永久喪失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各有二喪失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各有一喪失
6 50%
9-4-4
下肢
髖、膝及踝關節均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有二大節永久喪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中,有一大節永久喪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均永久遺存著運動障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踝關節中有二大節永久遺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踝關節中有一大節永久遺顯著運動
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均遺存永久著運動障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踝關節中二大關永久遺存著運動障
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節均永久遺存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均永久遺存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4
9-5-1
雙足十趾永久喪失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永久喪失能者
9 20%
AMNIPL-12/16
1
1-1.定「害等級」須有神科經科經外復健專科師診明及檢驗
(如簡式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失智評估(CDR)
經電、神檢查之診等)時保
行指定專醫師會同定。
1「為維持命必要之日常活活動」指食、大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行、入浴
2有失、失、失狀、狀、力障害、障害
害、退、等顯障害或者症狀,為輕度,存,他人
行其作者 3 級。
3中樞經系障害如無障害錐體狀之麻痺檢查證明
之輕縮、腦波常等之,症狀科醫檢查、斷之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廢症狀如中樞神經統以外之機能等級定之,
如障時,綜合全部症等級之,級不其中定其等級
1-2.力障平衡,須
障害其等
1-3.」障等級性格格崩
成癲態者依附 1-1 原則之。癲癇症狀固定時期專科醫
不能時,因治症狀定者定之
1週仍有一以上 3
2月仍有一以上 7
1-4.機能害」傷後障害
由於耳障部、中樞經系之其審
1持生命必之日常生活活可能,但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工作
3
2中等機能障害、勞能力較人顯明低 7 級。
1-5.障害等級障害尿
障害、生器障害等依附 1-1 原則綜合等級
1-6.毒後症」氧化審定
神、神經害等級之審定本原則判,定等級。
2
2-1.視力
1力表正後力為不能者,眼視之。
2力障害之定,必要時須測盲(Malingering)查。
2-2.失明指視永久萬國 0.02 以下,並包括失、摘出
以內動或五公以內指者。
2-3.之日過六個月的治,但球摘出明顯法復不在此限
3
3-1.耳聽障害應依耳之聽覺害審定之
3-2.覺障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均聽喪失分貝
3-3.耳損引起平機能障害之審用神障害定等級害之定之。
4
4-1.部缺指鼻二分以上度。機能遺存障害
、鼻呼吸不能側嗅完全喪失
5
5-1.嚼機生障害,由於牙齒外之軟硬顎骨、下關節等之障害,所
引起者。道狹咽喉頭麻痺之吞嚥害,往併機能障,故
障害合併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嚼、運動,除
外,不能吞嚥
2「咀嚼、吞嚥機能遺顯著障害指不分作嚼、吞嚥運動,致除、或類似之食
外,不能吞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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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語機障害,指由牙齒以外引起構音機障害發聲機能害及機能害等
1「喪失言機能障害後列言之音、齒舌音、喉頭之四機能
,有上不能構者。
2「言語機遺存顯著障害後列言之口音、音、音、喉頭音等言機
能中,有上不構音者。
A.:ㄅㄆㄇ(音部)
B.唇齒:ㄈ(音部位唇)
C.舌尖:ㄉㄋㄌ(尖與牙齦)
D.:ㄍㄎㄏ(音部舌根與)
E.舌面:ㄐㄑㄒ(音部位舌面與)
F.ㄓㄔㄕ(位舌尖與硬顎)
G.尖前ㄗㄘ(舌尖)
5-3.機能顯著障害以言示對能通言語遺存障害所定
等級
6
6-1.腹部
1部臟器,臟、心囊主動臟、胸膜及食
2部臟器,臟、、大、脾臟及
3尿臟、輸尿、膀胱及尿道
4指內器及器。
6-2.
1)任主要臟器除二分一以者之主要臟、臟、臟、臟、、大
尿管膀胱及尿
2二分一以上」標準以切除一臟以切除
6-3.部臟等級之審胸腹器機存障綜合量,生活活動
之狀他人扶助情形照神障害等級原則其等級。
6-4.胱機完全喪失,須永腹表排尿或長導尿(包括永性迴腸導寇克氏囊輸尿
)
7
7-1.遺存障害應綜全部定之等級者,中較
定其等級
7-2.柱運障害須 X 可診,如經診有明骨折變形列規審定
1「遺存顯運動障害脊柱連續固定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生理
二分之一上者
2「遺存運障害脊柱固定個椎及三個椎(含)以上,且喪失生理三分
之一以上
3柱運不明顯或脊柱定三個椎個椎間盤含)以下者,
8
8-1.手指失」
1拇指者,由指關節斷者。
2他各指,指由指節關節切斷者。
8-2.術後久完全失者,視缺失。足
8-3.於拇時,
為缺失,拇趾之自
9
9-1.一上肩、肘腕關節永久喪機能一上肢完廢用,如
1上肢肩、及腕關完全完全麻痺手五均永久喪失機者。
2上肢肩、及腕關完全完全麻痺
9-2.「一上肩、肘及腕關永久遺存顯著動障害」指一肢各關節存顯著運動障害,如列情
1上肢肩、及腕關均永遺存顯運動障害五指均永久喪機能者。
2上肢肩、及腕關均永遺存顯運動障害
AMNIPL-14/16
9-3.生理範圍作審定關節機障害如下
1「喪失機指關完全強直或完麻痺狀態
2「顯著運障害喪失生理運動分之以上者。
3「運動障指喪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以者。
9-4.
1各關節之理運基準。機(運動)障害顯時動運動之
如障不明動運之可能運範圍考決
2石膏固定部者考慮,作
9-5.下肢生理運動範圍
10
10-1.手指永久失機能」
1拇指,中指節關或指節,喪失理運二分之一以上
2其他各指中手指關節節,喪失理運之一以上
3指或其他指之切斷二分之一以上
11
11-1.下肢短之定,骨前內踝長度其短度。
12
12-1.足趾缺失足趾關節切斷足趾全部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節永久喪失機指一肢完全廢,如列情況
1下肢三大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以一足五趾喪失機能者。
2下肢三大節均完強直完全麻痺者。
13-2.肢之機能害「喪失能」著運動障」或「運動障」之審定肢之項規
14
14-1.足趾永久失機能者
1切斷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趾關之運動可範圍,喪失生理二分
之一以上
2趾,節以上切者,或足趾關節關節喪失生理之一上者
3、四五各趾,關節以上切斷中足趾關一趾關節完全強直
15
15-1.能永久喪及遺存各障害定,以保險人於意外害事生之,並經月治
固定效果結果基準不在此限
AMNIPL-15/16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右肩
(正常180)
(正常60)
節活
(正常240)
左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右肘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5)
左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右腕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節活
(正常150)
左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右髖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節活
(正常135)
左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右膝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節活
(正常140)
左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右踝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節活
(正常65)
可證活動於上定關活動時,節活
度作為生運動範圍
AMNIPL-16/16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t
t
t
i
宣告利率
換算係數
)12(
=
其中
1-)1(
12
1
)12(
tt
i 宣告利率+=
t = 保單年度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費率
費率費率
費率
0 2,069 0 2,069
1 2,101 1 2,101
2 2,133 2 2,133
3 2,165 3 2,165
4 2,197 4 2,197
5 2,229 5 2,229
6 2,264 6 2,264
7 2,299 7 2,299
8 2,334 8 2,334
9 2,369 9 2,369
10 2,402 10 2,402
11 2,439 11 2,439
12 2,476 12 2,476
13 2,513 13 2,513
14 2,550 14 2,550
15 2,585 15 2,585
16 2,624 16 2,624
17 2,663 17 2,663
18 2,702 18 2,702
19 2,741 19 2,741
20 2,782 20 2,782
21 2,825 21 2,825
22 2,868 22 2,868
23 2,911 23 2,911
24 2,954 24 2,954
25 2,995 25 2,995
26 3,041 26 3,041
27 3,087 27 3,087
28 3,133 28 3,133
29 3,179 29 3,179
30 3,224 30 3,224
31 3,273 31 3,273
32 3,322 32 3,322
33 3,371 33 3,371
34 3,420 34 3,420
35 3,470 35 3,470
36 3,523 36 3,523
37 3,576 37 3,576
38 3,629 38 3,629
39 3,682 39 3,682
40 3,735 40 3,735
41 3,792 41 3,792
42 3,849 42 3,849
43 3,906 43 3,906
44 3,963 44 3,963
45 4,022 45 4,022
46 4,084 46 4,084
47 4,146 47 4,146
48 4,208 48 4,208
49 4,270 49 4,270
50 4,330 50 4,330
51 4,396 51 4,396
52 4,462 52 4,462
53 4,528 53 4,528
54 4,594 54 4,594
55 4,662 55 4,662
56 4,734 56 4,734
57 4,806 57 4,806
58 4,878 58 4,878
59 4,950 59 4,950
60 5,020 60 5,020
61 5,098 61 5,098
62 5,176 62 5,176
63 5,254 63 5,254
64 5,332 64 5,332
65 5,409 65 5,409
66 5,500 66 5,500
67 5,591 67 5,591
68 5,682 68 5,682
69 5,773 69 5,773
70 5,865 70 5,865
71 5,962 71 5,962
72 6,059 72 6,059
73 6,156 73 6,156
74 6,253 74 6,253
75 6,350 75 6,350
76 6,462 76 6,462
77 6,574 77 6,574
78 6,686 78 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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