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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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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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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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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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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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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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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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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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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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計計
計
算
算算
算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有可分配保險單紅利,本公司將於次一會計年
度給付「年度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
一、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基礎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人壽保險單實
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差」為基礎計算。
三、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假
設可使用費用之差」為基礎計算。
《說明》
1.
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日之有效契約,不論次一會計年度之紅利發放日是否為有效契約,均
於紅利發放日發放「年度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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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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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年會計年度終了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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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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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紅利放日為
且紅利放日為且紅利放日為
且紅利放日為
98/07/03
(1)
解約
解約解約
解約
1-1. 97/08/01 97/12/31 98/07/03
1-2. 98/02/01 97/12/31 98/07/03
(2)
身故
身故身故
身故
(
或全殘廢
或全殘廢或全殘廢
或全殘廢
)
1-1. 97/09/01 97/12/31 98/07/03
1-2. 98/02/01 97/12/31 98/07/03
2.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
簽證精算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
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
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
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