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
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
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
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二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
息方式至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
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
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二仟元(含)以上
,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
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五條第七項、第七條之約定終
止或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
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
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
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
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