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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首兆桓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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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首兆桓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 、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11.03 中壽商一字 1031103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修正日期及文號104 08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06
24 日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5.12.05 中壽商一字第 1051205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依第八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 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值。
四、 躉繳保險費:係指按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金額及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
險費率表所載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五、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得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六、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七、 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九、 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保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十、 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
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
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
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
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詳附件。
() 前二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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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
週月日。
十三、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
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據。
十四、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
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五、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六、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
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
依第二十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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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饋分享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
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
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二、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
分享金,爰此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
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以下同)二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
息方式至累積達二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
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理。
()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
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二仟元(含)以上
,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
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本契約因第五條第七項、第七條之約定終
止或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享金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
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
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一保單週年日前後十日內以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本條第一項給付
方式或給付週期前述變更以該保單週年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依變更後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其後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
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通知本公並於通知後儘速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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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
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給付。
【保險給付】
十一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等三項,
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
一點零三乘以「躉繳保險費」之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
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先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公司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乘以躉繳保險
」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
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且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並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
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週年日前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付「完全失險金」且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係以前項金額為基,以百分之一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
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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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十二條
要保人選擇前條「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自分期
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
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本
約即行終止。
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
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第十三條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
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利息年利一分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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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予要保人
或應得之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但本公
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本契
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如低於十萬元或每年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兩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二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
「完全失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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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除要
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關規定。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
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變更住所】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司。
要保人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消滅。
【批註】
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第二十六條規定者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本公司
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BNVWL-8/10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流質食物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BNVWL-9/10
【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0,300
41
22,300
81
34,300
10,600
42
22,600
82
34,600
10,900
43
22,900
83
34,900
11,200
44
23,200
84
35,200
11,500
45
23,500
85
35,500
11,800
46
23,800
86
35,800
12,100
47
24,100
87
36,100
12,400
48
24,400
88
36,400
12,700
49
24,700
89
36,700
13,000
50
25,000
90
37,000
13,300
51
25,300
91
37,300
13,600
52
25,600
92
37,600
13,900
53
25,900
93
37,900
14,200
54
26,200
94
38,200
14,500
55
26,500
95
38,500
14,800
56
26,800
96
38,800
15,100
57
27,100
97
39,100
15,400
58
27,400
98
39,400
15,700
59
27,700
99
39,700
16,000
60
28,000
100
40,000
16,300
61
28,300
101
40,300
16,600
62
28,600
102
40,600
16,900
63
28,900
103
40,900
17,200
64
29,200
104
41,200
17,500
65
29,500
105
41,500
17,800
66
29,800
106
41,800
18,100
67
30,100
107
42,100
18,400
68
30,400
108
42,400
18,700
69
30,700
109
42,700
19,000
70
31,000
110
43,000
19,300
71
31,300
19,600
72
31,600
19,900
73
31,900
20,200
74
32,200
20,500
75
32,500
20,800
76
32,800
21,100
77
33,100
21,400
78
33,400
21,700
79
33,700
22,000
80
34,000
BNVWL-10/10
【附件】
t
t
t
i
宣告利率
換算係數
)12(
其中
1-)1(
12
1
)12(
tt
i 宣告利率
t
= 保單年度
1 1
0 15,494 0 15,419
1 15,510 1 15,440
2 15,525 2 15,460
3 15,539 3 15,479
4 15,553 4 15,497
5 15,565 5 15,514
6 15,577 6 15,531
7 15,588 7 15,546
8 15,598 8 15,560
9 15,608 9 15,574
10 15,617 10 15,586
11 15,625 11 15,598
12 15,633 12 15,609
13 15,640 13 15,619
14 15,646 14 15,628
15 15,652 15 15,636
16 15,658 16 15,644
17 15,663 17 15,651
18 15,667 18 15,657
19 15,671 19 15,663
20 15,675 20 15,668
21 15,678 21 15,673
22 15,681 22 15,677
23 15,684 23 15,680
24 15,686 24 15,683
25 15,689 25 15,686
26 15,691 26 15,689
27 15,692 27 15,691
28 15,694 28 15,693
29 15,695 29 15,694
30 15,696 30 15,696
31 15,698 31 15,697
32 15,699 32 15,698
33 15,700 33 15,699
34 15,701 34 15,700
35 15,701 35 15,700
36 15,702 36 15,701
37 15,699 37 15,701
38 15,700 38 15,702
39 15,700 39 15,702
40 15,701 40 15,703
41 15,701 41 15,703
42 15,700 42 15,703
43 15,698 43 15,702
44 15,695 44 15,700
45 15,691 45 15,696
46 15,686 46 15,692
47 15,680 47 15,685
48 15,668 48 15,675
49 15,661 49 15,666
50 15,647 50 15,655
51 15,633 51 15,643
52 15,617 52 15,628
53 15,600 53 15,612
54 15,581 54 15,594
55 15,561 55 15,574
56 15,539 56 15,552
57 15,513 57 15,529
58 15,488 58 15,503
59 15,461 59 15,476
60 15,428 60 15,444
61 15,396 61 15,410
62 15,363 62 15,375
63 15,328 63 15,340
64 15,289 64 15,300
65 15,250 65 15,260
66 15,208 66 15,214
67 15,164 67 15,170
68 15,118 68 15,118
69 15,070 69 15,070
70 15,018 70 15,017
71 14,965 71 14,964
72 14,911 72 14,907
73 14,853 73 14,846
74 14,793 74 14,787
75 14,730 75 14,721
76 14,667 76 14,658
77 14,598 77 14,587
78 14,531 78 14,517
79 14,460 79 14,444
80 14,387 80 14,369
81 14,314 81 14,292
82 14,238 82 14,212
83 14,160 83 14,132
84 14,082 84 14,049
85 14,003 85 1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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