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IPL-1/5】
中國人壽順鑫如玉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保單條款
(年金給付、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給付金額。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1.10 中壽商一字第 1080110001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
二、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金額之期間。本
契約之保證期間,依要保人投保時之選擇,分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方
式分為月給付及年給付)。
四、年金給付約定日:係指依要保人投保時選擇之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方式,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年
金應給付之日。選擇月給付者,年金給付約定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
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選擇年給付者,年金給付約定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次年起之每
年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保證期間內身故時,剩餘保證期間內未領取
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之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年金保單年度內尚未
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六、年金保單年度:係指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算所經過之每一週年。
七、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宣告,並用於第六條計算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
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
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八、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