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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關懷生命提前給付批註條款(A)
給付項目:生命末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要保人可透過上網方式查閱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本公司網址www.chinalife.com.tw),亦可親至本公司總公
司或各分支機構查閱下載,或來電本公司查詢(本公司免費服務(申訴)電話:0800-098-889;傳真:(02)2712-
5966;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85.11.11台財保字第852371625號函核准
88.11.05台財保字第881862468號函修訂核准
96.06.15金管保三字第09602075900號函修訂核准
96.08.31安總字第960837號函修訂備查
107.02.27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金管保壽字第10704141620號函核准
(凡申請本批註條款者,始適用本批註)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註銷及效力
本生命末期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適用
於本公司終身壽險及養老保險主附約,經要保人申請後
始生效力。
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依本批註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
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註銷本批註。
各契(附)約於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再適用
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與本保險單條款有所抵觸時,本批註條款優先適
用。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
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戒酒、戒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
處所。
本批註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但以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為限。
本批註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有效
期間內所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本公司指定
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
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
下者。
第三條 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符合生命末期狀態且未發
生各契(附)約除外責任時,得依本批註規定申請「生
命末期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領取「生命末期
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給付金額之限制
依本批註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之金額最高以醫師診
斷符合生命末期狀態日當時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所有保險單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
之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伍百萬元整,但本公司得依當時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第五條 保險給付之基礎
被保險人依本批註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本公司
依照下列基礎計算給付金額:
一、 「生命末期保險金」。扣除;
二、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自給付日起計算六個月的利
息,其利率依給付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單分紅利
率。但給付日至各契(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
六個月時,本公司得依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加上;
三、 當保單年度於醫師診斷符合生命末期狀態日止已經
過日數比例計算相對應於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
應分配之利差紅利。扣除;
四、 依各契(附)約保險單條款「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
項的扣除」相關約定之應償還金額。
被保險人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後,各契(附)約之
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險金額按其所申請之「生命末期保險
金」占醫師診斷符合生命末期狀態日當時之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比例減少之,該減少部份契約終
止。以後各契(附)約之權利及義務按減少後之保險金
額或基本保險金額辦理。
第六條 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最近三十日內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
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本。如必要時,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各契
(附)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得領取依本批註條款第五
條第二項減額計算後之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