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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104)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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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104) 保單條款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9.12.01
中壽商發字第
0991201001
號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年
07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
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可選擇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年金宣告利率:係指本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第二十三條調整
係數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之,且
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
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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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定期繳付
保險費。除契約訂定時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本契約
生效後,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目標保險費。
十一、超額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
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須繳足第
一保單年度目標保險費,且本契約非於保險費停繳期內,始得以書面申請繳付超額保險費,並經本
公司同意後始得繳付超額保險費。但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申請繳付超額保險費時,則須補足本契約
生效後所有應繳而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十二、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三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再收取本項費用。
十三、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五
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
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
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一)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
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九、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一)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之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
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係指依本項第二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首期目標保險費;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二、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所得之數額,全數完成投入目標保費保單帳戶
之資產評價日。
二十三、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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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保險費停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五、加值回饋金:係指目標保險費乘以附表四「目標保險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所得之數額。
二十六、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二十七、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九、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
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三十、三指定銀行:
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三十一、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
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
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三十二、目標保險費繳交次數:係指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計算。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現金給付投資標的
之資產提減、加值回饋金之投入、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退還,應以新臺幣為貨幣
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首期目標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買入評價時點」
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第二期以
後目標保險費
或加值回饋金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
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超額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二條之超額保險費
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
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四、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保險單借款之扣抵:本公司以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
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如投資標的之資產提減有約定以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根據該金額實
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以受理終止或部分提領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
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保單管理費之扣除:本公司以第十三條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保單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如投資標的轉換有本項第十一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本公司以扣
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當日的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一、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四條
約定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將其餘額依附表三
「轉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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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當次申請
之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
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首期目標
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首期目標保險費
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首期目標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首期目標保險費
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
上、
下限範圍且累積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合計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及保險單借款本息,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保險費停繳期的開始】
第 八 條 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大於零時,要保
人可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定期目標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定期目標保險費者,則
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險費停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保單管理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
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
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及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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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停繳期的終止】
第 九 條 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終止保險費停繳期並繼續交付定期目標保險費。
要保人於申請終止保險費停繳期時可選擇補足當期應繳之目標保險費
,或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保險費停
繳期內應繳而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但第六保單年度(含)以後申請終止保險費停繳期時,僅得選擇補足
當期應繳之目標保險費。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十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
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 十 一 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首期目標保險費後,將首期目標保險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
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
,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
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
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當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時,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
之配置比例,
以目標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
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
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惟變更後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及個數仍須符合前項之規定。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三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二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依第二條第十一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超額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三「買
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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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且每一投資標的之配
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第一項選擇。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
後,
自經本公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
值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
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超額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且累積所繳交之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
合計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三 條 本公司於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以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附表
三「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序扣除至應收之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新台幣貨幣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
三、保單帳戶中除前兩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自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基準日下前項各款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四 條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其收取方式如附表二,用以
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提領係因第十七
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管
理費用。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第 十五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一般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時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
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
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應
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
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第一項全權委託管理帳戶之資產提減,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
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美元貨幣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資產提減金額配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美元貨幣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將資產提減金額換算新臺幣。若當次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
司規定者,則當次資產提減金額
將改以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若於第二項及第三
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部分,本公司
【GVA8】-7/15-
將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六 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
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
,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欲轉入投資標
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
價值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將其餘額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如附表二。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前述投資標的轉換
,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七 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
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
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八 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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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情形。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九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文件並送達本公
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 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
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
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選擇】
第二十一 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給付,其年金金額係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約定辦理。
二、分期給付:由本公司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其年金金額係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約定辦理。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選擇給付方式。若本公司於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時仍未接獲要保人變更給付方式之書面通知,本公司將以要保人之選擇給付方式進行給付
。
要保人若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給付,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後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二十二 條 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之年金
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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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
二十三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年金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一次給付之年金金額或分期給付之首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二十三 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
一次給付:按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二、分期給付:按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乘以當年度「調整係
數」而得之。
前述
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利
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本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時,本公司改依本款第一目計算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四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前項書面通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
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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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五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但因第十七條第三項之情事而
部分提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前款申請文件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
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六 條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申領年金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一次給付之申領
(一)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述
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二、分期給付之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金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首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
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首
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
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八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現金給付資產提減、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時,如
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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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加值回饋金】
第 二十九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繳交目標保險費時,本公司依目標保險費歸屬之保險費年度給付加值
回饋金,並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該保險費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入帳日為
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將加值回饋金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
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
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
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
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
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本公司將收取部分提領費用,並以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金
額償還借款本息,其部分提領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二。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三十一 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
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
的
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
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
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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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三十二 條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
不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
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
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本公
司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於外
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不分紅保單】
第 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
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五 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六 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
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GVA8】-13/15-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
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VA8】-14/15-
附表一、投資標的一覽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三)附表二。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附表二。
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年金累積期間收取) (單位:新臺幣元或 %)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及
說
明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單管理費
每保單週月日以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零點零八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投
資標的之買入價。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即本險
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件申請酌收新臺幣五十元。
6.其他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理費用
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
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
之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實際目標保險費繳交次數相對
應之解約費用率」。
繳別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率
第1次 第1至2次 第1至4次 第1至12次 10%
第2次 第3至4次 第5至8次 第13至24次 9%
第3次 第5至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8%
第4次 第7至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次 7%
第5次 第9至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第6次 第11至12次 第21至24次 第61至72次 4%
第7次 第13至14次 第25至28次 第73至84次 3%
第8次 第15至16次 第29至32次 第85至96次 2%
第9次以上 第17次以上 第33次以上 第97次以上 0%
(2)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解約費用: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
之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當年度之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解
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超額保費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率
1~2
3~4
5~6
7~8
9
年
(
含
)
以後
2 部分提領費用
(1)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部分提領費用:申請部分提領時,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目
標保費保單帳戶部分提領之金額」×「申請部分提領時實際目標保險費繳交次
數相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GVA8】-15/15-
繳別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率
第1次 第1至2次 第1至4次 第1至12次 10%
第2次 第3至4次 第5至8次 第13至24次 9%
第3次 第5至6次 第9至12次 第25至36次 8%
第4次 第7至8次 第13至16次 第37至48次 7%
第5次 第9至10次 第17至20次 第49至60次 5%
第6次 第11至12次 第21至24次 第61至72次 4%
第7次 第13至14次 第25至28次 第73至84次 3%
第8次 第15至16次 第29至32次 第85至96次 2%
第9次以上 第17次以上 第33次以上 第97次以上 0%
(2)超額保費保單帳戶部分提領費用:申請部分提領時,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超
額保費保單帳戶部分提領之金額」×「申請部分提領時當年度之超額保費保單
帳戶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超額保費保單帳戶
解約費用率
1~2
3~4
5~6
7~8
9
年
(
含
)
以後
(3)除前二項費用外,每件申請酌收新臺幣五十元。(此即為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
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三)附表三。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附表三。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中國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三)附表四。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詳如中國人壽全委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二)附表四。
附表四、加值回饋金表
保險費年度 目標保險費之加值回饋金比例
第 1 至 7 年 0﹪
第 8 年以上 2﹪
中國人壽鑫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104) 費率表
本契約之年金金額係依據本契約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之預定利率及主管機關頒
訂之年金生命表與規範所計算之金額,所以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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