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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澳富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澳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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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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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澳富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澳幣)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9.06.15 中壽商字第 1090615007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 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五、 躉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金
額為基礎。
六、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 保價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保價係數表」中
所列比率。
八、 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總之值。
九、 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分別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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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
站。
十一、 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之差
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二、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三、 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四、 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五、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且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十七、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二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
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
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三、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 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
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契約保險費時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
匯出銀行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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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
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保險單所載。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
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
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 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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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澳幣(以
下同)一○○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
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三、 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
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
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
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九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
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
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二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
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保險給付】
十三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等
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分別以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二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三)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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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分別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二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身故保險金表。
三、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基
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分別乘以「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所得數額後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述「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為附表三「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所載之金額。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澳
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
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十四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五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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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十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
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二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四「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二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就「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就「增值回饋分享金
」對應部分,本公司重新計算並依第十條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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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二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二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二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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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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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保價係數表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1.90
53
1.20
90
1.02
1.90
54
1.20
91
1.00
1.90
55
1.20
92
1.00
1.90
56
1.20
93
1.00
1.90
57
1.20
94
1.00
1.90
58
1.20
95
1.00
1.90
59
1.20
96
1.00
1.90
60
1.20
97
1.00
1.90
61
1.10
98
1.00
1.90
62
1.10
99
1.00
1.90
63
1.10
100
1.00
1.90
64
1.10
101
1.00
1.90
65
1.10
102
1.00
1.90
66
1.10
103
1.00
1.90
67
1.10
104
1.00
1.60
68
1.10
105
1.00
1.60
69
1.10
106
1.00
1.60
70
1.10
107
1.00
1.60
71
1.02
108
1.00
1.60
72
1.02
109
1.00
1.60
73
1.02
1.60
74
1.02
1.60
75
1.02
1.60
76
1.02
1.60
77
1.02
1.40
78
1.02
1.40
79
1.02
1.40
80
1.02
1.40
81
1.02
1.40
82
1.02
1.40
83
1.02
1.40
84
1.02
1.40
85
1.02
1.40
86
1.02
1.40
87
1.02
1.20
88
1.02
1.20
89
1.02
APHNPL- 10/11
【附表三】
每萬元之祝壽保險金表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投保
年齡
每萬元之
祝壽保險金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
23,744
24,888
51
17,359
17,808
17
23,520
24,646
52
17,207
17,640
18
23,297
24,408
53
17,059
17,477
19
23,079
24,171
54
16,911
17,313
20
22,862
23,939
55
16,766
17,151
21
22,647
23,705
56
16,625
16,992
22
22,437
23,476
57
16,486
16,835
23
22,229
23,251
58
16,351
16,682
24
22,023
23,027
59
16,217
16,528
25
21,823
22,806
60
16,089
16,379
26
21,624
22,587
61
15,849
16,113
27
21,426
22,370
62
15,681
15,934
28
21,232
22,156
63
15,540
15,780
29
21,039
21,945
64
15,396
15,623
30
20,848
21,734
65
15,255
15,474
31
20,658
21,525
66
15,115
15,322
32
20,468
21,317
67
14,977
15,176
33
20,281
21,112
68
14,834
15,023
34
20,095
20,908
69
14,696
14,879
35
19,915
20,707
70
14,588
14,770
36
19,736
20,510
71
14,442
14,623
37
19,562
20,317
72
14,290
14,472
38
19,389
20,123
73
14,130
14,317
39
19,218
19,933
74
13,969
14,163
40
19,054
19,747
75
13,833
14,035
41
18,890
19,560
76
13,701
13,917
42
18,723
19,374
77
13,561
13,797
43
18,557
19,190
78
13,402
13,676
44
18,396
19,009
79
13,114
13,536
45
18,237
18,829
80
12,400
13,354
46
18,080
18,651
47
17,928
18,477
48
17,779
18,304
49
17,635
18,136
50
17,495
17,970
APHNPL- 11/11
【附表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2
75%
3 及以後
90%
男性
保額:1萬澳幣
女性
保額:1萬澳幣
年齡 費率 年齡 費率
16 10,815 16 10,815
17 10,815 17 10,815
18 10,815 18 10,815
19 10,815 19 10,815
20 10,815 20 10,815
21 10,815 21 10,815
22 10,815 22 10,815
23 10,815 23 10,815
24 10,815 24 10,815
25 10,815 25 10,815
26 10,815 26 10,815
27 10,815 27 10,815
28 10,815 28 10,815
29 10,815 29 10,815
30 10,815 30 10,815
31 10,815 31 10,815
32 10,815 32 10,815
33 10,815 33 10,815
34 10,815 34 10,815
35 10,815 35 10,815
36 10,815 36 10,815
37 10,815 37 10,815
38 10,815 38 10,815
39 10,815 39 10,815
40 10,815 40 10,815
41 10,816 41 10,816
42 10,816 42 10,816
43 10,816 43 10,816
44 10,816 44 10,816
45 10,816 45 10,816
46 10,816 46 10,816
47 10,816 47 10,816
48 10,816 48 10,816
49 10,816 49 10,816
50 10,817 50 10,817
51 10,818 51 10,818
52 10,819 52 10,819
53 10,820 53 10,820
54 10,820 54 10,820
55 10,820 55 10,820
56 10,820 56 10,820
57 10,820 57 10,820
58 10,820 58 10,820
59 10,820 59 10,820
60 10,820 60 10,820
61 10,820 61 10,820
62 10,820 62 10,820
63 10,820 63 10,820
64 10,820 64 10,820
65 10,820 65 10,820
66 10,821 66 10,821
67 10,821 67 10,821
68 10,821 68 10,821
69 10,821 69 10,821
70 10,850 70 10,850
71 10,850 71 10,850
72 10,850 72 10,850
73 10,850 73 10,850
74 10,850 74 10,850
75 10,875 75 10,875
76 10,900 76 10,900
77 10,930 77 10,930
78 10,960 78 10,960
79 10,980 79 10,980
80 11,000 80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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