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借款本息逾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 八 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
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
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
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的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目標到期基金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前,其
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俟該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時,將其金額依約
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投入該基金。
【投資標的轉換】
第 九 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
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若投資
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保單帳戶價值中),並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前述投資標的轉換,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若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目標到期基金,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要保人,本
公司將依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每一單位淨值乘以要保人持有的單位數計得之金額轉入相同幣別之
貨幣帳戶,且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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