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借款本息逾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 八 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
之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美元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
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
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的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目標到期基金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前,其
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俟該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時,將其金額依約
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投入該基金。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 九 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退還年金給付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
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
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或發行不成立所返還之金額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
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七條
相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
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
行所收取之費用。
【ANYSVA】-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