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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鑫創時代外幣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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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創時代外幣變額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7.01.08 中壽商二字第1070108003
傳真:(02)2712-5966
備查日期及文號:107.07.09 中壽商二字第1070709001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
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
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如附表二「保險成本表」)。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保險年齡、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
所得之數額。
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八、投資標的類別: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包含下列二類:
()目標到期基金
()貨幣帳戶
九、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
營業日。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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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目標保險費
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形。
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係依本項第
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按前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
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
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
額,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五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九條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再加計利息後
之金額,全數完成投入保單帳戶之資產評價日。
十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其金額為下列二者加總之值
()基本保額。
()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十七、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八、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十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存之款項
二十、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自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止。
二十一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二十二約定外幣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上選擇約定之外幣以作為本契約收付款項
之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或返還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支付
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退還,應以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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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時應存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
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借款本息逾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
再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繳交第二項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及被險人訂立契約對於公司要保書面詢問告知項應實說人或
保險如有隱匿遺漏為說,或為不的說明,以變或減少本司對於危的估者,
公司解除約,得不退還扣繳之保費用保險險事故發生後。但危險發生
未基其說或未明的實時,不在此
前項除契權,本公司知解除之原後,過一月不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行使消滅。本公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人死亡或知不送達,本公司得將通知
送達益人
本公依第項解契約約項下之單帳戶價值大,則本公司以除契約通到達
為基日,表三回評價時之投資標價值計算契約項下保單戶價返還予要
。倘被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一條約定申領件,則本司以齊申日為
依附三「回評時點之投資標的價計算契約下之單帳戶價值返予要人。
前項稱之單帳價值若投的有收取贖回用,該贖用將映於單帳價值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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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
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
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的目標到期基金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百。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目標到期基金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前其投
資金額須先配置於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俟該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時將其金額依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
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投入該基金。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十條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
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
,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目標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以要保人繳交目標保險費時為判斷時點。
【保險成本的收取方式】
第十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並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一次扣除應收之保險成本。
本契約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一次收取之保險成本如附表二「保險成本表」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十二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
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已扣繳之
保險成本或發行不成立所返還之金額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
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
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時,
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則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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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
本公司對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得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其收取方式如附表二用以處理投資標的部
分提領事務之費用。
如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部分提領係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述之情形者則本公司不收取保單行政管理費
用。
【契約的終止】
第十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前項書面通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
反映於保單帳戶價值中)加上收到書面通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金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或依第十八條
第五項末段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
本公司將以歸還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約定
外幣貨幣帳戶中,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期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計算滿期保
險金:
一、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每一單位淨值乘以要保人持有的單位數計得之金額。
二、貨幣帳戶:該帳戶累積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於投
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三十一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
息之情事者,滿期保險金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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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
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
營業日收盤之約定外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臺幣後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
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
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
價值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
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
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
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
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所稱「完全失能」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
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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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十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
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限。
【除外責任】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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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二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
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
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
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
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若投資
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保單帳戶價值)並依附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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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前述投資標的轉換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與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限制如附表四但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之情事而部分提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金額或比例。
本公司以前款申請文件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保單帳戶價值中)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餘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基本保額的變更】
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之基本保額與原基本保額之比例返還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
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且未依前項約定為
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
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保單帳戶
價值中並以該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後之金額償還借款本息其保單行政管理費用如附
表二。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三十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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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
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
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
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
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
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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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
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標的之法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
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慎選投資標的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
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本公
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基於要保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
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三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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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不含)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
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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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元%)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目標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交付目標保險費時收取
目標保險費
保費費用比例
3,000 美元()~ 66,000 美元
4%
66,000 美元()~ 10 萬美元
3.75%
10 萬美元()以上
3.5%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保險年齡淨危險保額及
險成本表】所列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手續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宣告利率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宣告利率本公司未另外
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映於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其他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交易手續匯款費用、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
理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宣
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即本險之保單行政管理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5次免費,第6()起每次收取金額如下表:
約定外幣
美元
金額(每次)
15 美元
五、其他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
1.行及
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2.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對象請參閱第十二條之規定。
3.匯款相關費用之收取與否與金額高低可能因下列因素而異:
3-1.保戶所指定之銀行與本公司所指定否屬
。若是,則無匯款相關費用產生。
3-2.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匯入銀行之實際收取標準。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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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15
310
134
37
1,288
466
59
7,057
3,365
16
339
142
38
1,392
504
60
7,644
3,701
17
360
149
39
1,508
546
61
8,282
4,073
18
377
155
40
1,637
592
62
8,995
4,497
19
394
163
41
1,778
645
63
9,785
4,986
20
415
173
42
1,934
704
64
10,654
5,548
21
441
184
43
2,103
771
65
11,596
6,189
22
469
195
44
2,285
847
66
12,616
6,912
23
498
206
45
2,478
932
67
13,720
7,710
24
527
215
46
2,681
1,027
68
14,912
8,587
25
557
223
47
2,895
1,130
69
16,188
9,550
26
586
229
48
3,117
1,240
70
17,547
10,605
27
618
236
49
3,345
1,355
71
18,989
11,763
28
655
247
50
3,576
1,474
72
20,516
13,034
29
699
261
51
3,820
1,598
73
22,136
14,436
30
750
277
52
4,086
1,733
74
23,859
15,973
31
809
296
53
4,384
1,887
75
25,693
17,649
32
875
318
54
4,733
2,066
76
27,647
19,467
33
947
342
55
5,127
2,275
77
29,726
21,428
34
1,024
369
56
5,549
2,512
78
31,933
23,541
35
1,106
399
57
6,008
2,773
79
34,263
25,809
36
1,193
431
58
6,510
3,057
80
36,711
28,237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附表四、金額限制標準
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之限制:
約定外幣
美元
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外幣/)
200
每次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外幣/)
400
中國人壽鑫創時代外幣變額壽險
【保險成本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15
310
134
37
1,288
466
59
7,057
3,365
16
339
142
38
1,392
504
60
7,644
3,701
17
360
149
39
1,508
546
61
8,282
4,073
18
377
155
40
1,637
592
62
8,995
4,497
19
394
163
41
1,778
645
63
9,785
4,986
20
415
173
42
1,934
704
64
10,654
5,548
21
441
184
43
2,103
771
65
11,596
6,189
22
469
195
44
2,285
847
66
12,616
6,912
23
498
206
45
2,478
932
67
13,720
7,710
24
527
215
46
2,681
1,027
68
14,912
8,587
25
557
223
47
2,895
1,130
69
16,188
9,550
26
586
229
48
3,117
1,240
70
17,547
10,605
27
618
236
49
3,345
1,355
71
18,989
11,763
28
655
247
50
3,576
1,474
72
20,516
13,034
29
699
261
51
3,820
1,598
73
22,136
14,436
30
750
277
52
4,086
1,733
74
23,859
15,973
31
809
296
53
4,384
1,887
75
25,693
17,649
32
875
318
54
4,733
2,066
76
27,647
19,467
33
947
342
55
5,127
2,275
77
29,726
21,428
34
1,024
369
56
5,549
2,512
78
31,933
23,541
35
1,106
399
57
6,008
2,773
79
34,263
25,809
36
1,193
431
58
6,510
3,057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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