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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鑫享事成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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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享事成變額年金保險 保單條款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8.04
中壽商二字第
1040804001
號
傳真:
(02)2712-5966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
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可選擇十年或十五年。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
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年金宣告利率:係指本契約年金給付期間內各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第二十條調整係
數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之,且不
得為負數。
七、年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將參考本公司相關
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
八、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
十一、超額保險費:係指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由
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或要保人按第七條經本公司催告後或第八條申請復效時,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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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超額保險費以不定期方式繳交。
十二、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再收取本項費用。
十三、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
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二
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
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
之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一)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 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 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 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 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額
,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九、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一)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
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之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
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係指依本項第二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加值回饋金:係指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目標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數額。
二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三、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係指本公司根據第九條所得之數額,全數完成投入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之
資產評價日。
二十四、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二十五
、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二十六
、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二十七、保單週月日:係
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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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末日。
二十八
、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
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二十九
、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三十、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係指投資機構開始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現金給付投資標的
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加值回饋金之投入
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退還,應以新
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惟若匯率參考機構無提供該幣別轉出、轉入之
相關匯率,則本公司按匯率參考機構提供之美元匯率價格為換匯基礎計算相關匯率價格。
一、目標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
之投入: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
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超額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條之超額保險費投資當日
(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
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
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保險單借款之扣抵:本公司以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六、現金
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如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有約定以現金給付者
,本公司根據該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
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七、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以受理終止或部分提領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
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保單管理費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一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九、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
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
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轉換為等值轉入
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若當次申請各
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
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目標保險費繳
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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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及保險單借款本息,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 九 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
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
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
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每一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
別之貨幣帳戶,則
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後
之餘額依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
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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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依第二條第十一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超額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於附表三「買
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
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後,
將超額保險費自經本公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
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
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
中。
超額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及第五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
戶成立日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則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
關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一項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
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一營業日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
月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序扣除至應收之
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及新台幣停泊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及外幣計價停泊帳戶。
三、保單帳戶中除前兩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自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基準日下前項各款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第十二 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時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
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
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
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該投資標的之幣別配置於本契約項下
同幣別之停泊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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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為新臺幣。若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司
規定者,則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
」方式給付
。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金額,本公司將於實際分
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
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
,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依附
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前述投資標的轉換,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四 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ANPSVA】-6/13-
。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 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情形。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六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並送達本公
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
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
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選擇】
第十八 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年金給付,其年金金額係根據第二十條第一款約
定辦理。
二、分期給付
:由本公司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其年金金額係根據第二十條第二款約定辦理。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其選擇給付方式。若本公司於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時仍未接獲要保人變更給付方式
之書面通知,本公司將以要保人之選擇給付方式進行給付
【ANPSVA】-7/13-
。
要保人若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給付,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後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 十九條 要保人投保時得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且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第十保單週年日。要保人選擇之年金
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
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
二十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年金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一次給付之年金金額或分期給付之首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 二十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一、 一次給付:按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二、
分期給付:按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
係數」而得之。
前述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年金預定
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本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時,本公司改依本款第一目計
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
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
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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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一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前項書面通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
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二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但因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事而
部分提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前款申請文件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 條 要保人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 條 要保人依第十八條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申領年金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一次給付之申領
(一)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述
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二、分期給付之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金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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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首
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首
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
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加值回饋金】
第二十六 條
本契約於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以要保人繳交之目標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數額,並按要保人
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將加值回饋金於附表
三「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
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
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
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
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本公司將收取部分提領費用,並以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金
額償還借款本息,其部分提領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二。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二十八 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
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二十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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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
的
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
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
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 二 十 九 條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
不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
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本公
司於指定期限屆
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於外
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不分紅保單】
第 三十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三 十 一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
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三 十 二 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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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 三十三 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
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
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 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六 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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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享事成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年金累積期間收取)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及 說 明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單管理費
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為下列二者之和:
(1) 「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下表「當
年度收取比率」。
保單年度
2
3
4
5+
收取比率
(
每月
)
0.1%
0.1%
0.04%
0%
(2) 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新臺幣100元。若保險費餘額達300
萬(含)以上則該月免收。
註:保險費餘額為所繳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額扣除累計之部分提領
金額。
三、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映於投資標的之買入價。
5.其他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
理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
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
約終止時之停泊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2%
4+
0%
2.部分提領費用
申請部分提領時,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部分提領之金額-申請部分提領
之停泊帳戶金額」×「申請部分提領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2%
4+
0%
五、其他費用
無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享事成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享事成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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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享事成變額年金保險 費率表
本契約之年金金額係依據本契約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之預定利率及主管機關頒
訂之年金生命表與規範所計算之金額,所以無費率表。

網站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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