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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鑫享事成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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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享事成變額壽險 保單條款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4.08.04
中壽商二字第
1040804003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8
12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時,或要保人按第七條經
本公司催告後或第八條申請復效時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以不定期方式
繳交。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五、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標準體之費率如附表二「保
險成本表」)。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淨
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二條約定時點扣除。
保單管理費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依第十二條約定
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
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第三十一
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一。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
營業日;若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除前述約定外,且須為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營業日。
十一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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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二、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本契約要保人所設立之專屬帳戶,包含下列兩者:
()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目標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目標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超額保費保單帳戶記錄本契約超額保險費所投資之標的及超額保費保單帳戶價值之變動情
形。
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與超額保
費保單帳戶其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保費
配置完成日前,係指依本項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目標保險費;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本契約項下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數,為下列兩者之和:
()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下列方式計算:
1.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
3.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
4.加上當日之收益給付。
前述所稱收益給付係指按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投資標的之宣告利率按日計算之數
額,用以計入當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十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其金額為下列兩者金額較大者
:
()基本保額。
()
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
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倘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失能者前述保險金額係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
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本契約項
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十七、滿期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八、加值回饋金:係指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目標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之數額。
十九、契約撤銷期間:係指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
評價時點:係指投資標的辦理買入、贖回、轉出及轉入時,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之資產評價日。
各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如附表三。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二、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無相當日者指契約
生效日相當之月之末日。
二十三三指定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十四、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指本公司根據第十條所得之數額,全數完成投入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之
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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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金額且
本公司實際作業可下單之當日。
二十六、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無淨危險保額。
二十七
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係指投資機構開始計算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或返還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加值回饋金
之投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各項費用之收取與
退還,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惟若匯率參考機構無提供該幣
別轉出轉入之
相關匯率,則本公司按匯率參考機構提供之美元匯率價格為換匯基礎計算相關匯率價格。
一、目標保險費與加值回饋金之投入
本公司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
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超額保險費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之超額保險費投資當日(即買入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
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被保險人失蹤後生還且受益人及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將已領之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
司之投入:本公司根據第十
七條以保險金及保單帳戶價值之歸還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買入評價
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以受理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將以各條所
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六、保險單借款之扣抵:本公司以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
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
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
」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八、祝壽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險成本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二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
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保單管理費之扣除
本公司以第十二條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或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
回評價時點」當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十一、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轉換為等值
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若當次申請各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
換之適用。
十二現金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如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有約定以現金給付
者,本公司根據該金額實際分配予保戶當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
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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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目標保險費繳
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亦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比率限制及不得使保險金額
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保險責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或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及未
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
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
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
投資。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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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
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日為
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
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二
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目標保險費的運作】
第十條
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後將目標保險
費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
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
,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
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要保人所設定配置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
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每一投
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後
之餘額依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
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 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三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時,並無第十三條第一項比率不符合規定之情形者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超額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
配置比例,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
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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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後
將超額保險費自經本公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三指定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算後
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
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
中。
超額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且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比率限制及不
得使保險金額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及第五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
戶成立日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則須先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
關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一項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
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一營業日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以首次保費配置完
成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
序扣除至應收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及新台幣停泊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及外幣計價停泊帳戶。
三、保單帳戶中除前兩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自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基準日下前項各款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第一項如計算保險成本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不收取保險成本。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十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金額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值,且不得為負值)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
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及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
不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
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
向本公司申請變更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本公
司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於外
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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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終止】
第十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前項書面通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附
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
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或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七項末段領取保單帳戶價值之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歸還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
點」將前項結清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比例配置於投資標的中本契約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期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以滿期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
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
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
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保險事故日後所收取之保險
成本將併同保單帳戶價值返還或併同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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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需文
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
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
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
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
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
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所稱「完全失能」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後於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
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前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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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
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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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二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
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加值回饋金】
本契約於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以要保人繳交之目標保險費乘以萬分之七所得
之數額並按要保人
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日將加值回饋金於附表
三「買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目標保費保單帳戶中。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
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
第三十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
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
,且欲轉入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
本公司以受理要保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轉出評價時點」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依附
表三「轉入評價時點」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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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投資標的
轉換若執行當日有包含該投資標的之交易或契約變更作業尚未完成時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投資標的轉換作業。
本公司保有調整第一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通知要保人。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及基本保額之調整】
第三十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但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情事而部分提領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金額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前款申請文件受理日為基準日,於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
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者:
()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五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
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
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
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第二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本公司將收取部分提領費用並以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金
額償還借款本息,其部分提領費用之計算如附表二。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三十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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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
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
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
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
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
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
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
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及該投資標的之幣別配置於本契約項下
同幣別之停泊帳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
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另本公司以該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將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提減金額換算為新臺幣若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未達本公司
規定者則當次收益分配和資產提減總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
帳戶」方式給付
若於前項實際分配日前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止效力
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金額本公司將於實際分
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其大之值計算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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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提減情形。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
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
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
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
按給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
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
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
值致生損害要保受益人,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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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三十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三十條約
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四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不分紅保單】
第四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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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標的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享事成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二。
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為下列二者之和:
(1) 「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下表「當年度收取
」。
保單年度
4
收取比率
(
每月
)
0.04%
(2) 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收取新臺幣100元。若保險費餘額達300()
以上,則該月免收。
註:保險費餘額為所繳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額扣除累計之部分提領
金額。
2.
保險成本
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淨危險保額及
【保險成本表】所列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保險成本隨年齡增長
而逐年調整。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依投資標的之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映於投
資標的之買入價。
5.其他費用
若投資標的有稅捐、交易手續費、匯款費用、營運行政費用、專設帳戶處理費用
及其他法定費用等相關費用時,將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扣除或反映於宣告利率
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解約費用為「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
時之停泊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2%
4+
0%
2.
部分提領費用
申請部分提領時,部分提領費用為「申請部分提領之金額-申請部分提領之停泊
帳戶金額」×「申請部分提領當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2%
4+ 0%
五、其他費用
註:上述費用之改變,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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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成本表】
月繳保險成本 (單位:元/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15
3
2
43
24
9
71
233
131
16
4
2
44
26
9
72
254
146
17
5
2
45
28
10
73
277
163
18
5
2
46
31
11
74
302
181
19
5
2
47
34
12
75
329
202
20
5
2
48
37
14
76
358
226
21
5
2
49
40
15
77
389
252
22
6
2
50
43
17
78
422
281
23
6
2
51
46
18
79
459
312
24
6
3
52
49
20
80
500
347
25
7
3
53
53
22
81
544
385
26
7
3
54
56
23
82
591
427
27
8
3
55
60
25
83
643
473
28
8
3
56
64
27
84
699
524
29
8
3
57
69
30
85
759
580
30
9
3
58
76
33
86
824
643
31
9
3
59
84
37
87
895
712
32
10
4
60
91
42
88
973
790
33
11
4
61
97
46
89
1,060
875
34
12
4
62
105
50
90
1,160
973
35
13
5
63
114
55
91
1,276
1,090
36
14
5
64
125
60
92
1,391
1,235
37
15
5
65
137
67
93
1,517
1,375
38
16
6
66
149
74
94
1,653
1,532
39
17
6
67
162
83
95
1,802
1,707
40
19
7
68
178
93
96
1,965
1,902
41
20
7
69
195
105
97
2,142
2,119
42
22
8
70
213
117
98
2,335
2,360
註: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保單年度,將以保險年齡為15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之。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享事成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三。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詳如中國人壽鑫享事成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表四。
中國人壽鑫享事成變額壽險
【保險成本表】
月繳保險成本 (單位:/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15
3
2
43
24
9
71
233
131
16
4
2
44
26
9
72
254
146
17 5 2 45 28 10 73 277 163
18 5 2 46 31 11 74 302 181
19
5
2
47
34
12
75
329
202
20
5
2
48
37
14
76
358
226
21 5 2 49 40 15 77 389 252
22
6
2
50
43
17
78
422
281
23
6
2
51
46
18
79
459
312
24 6 3 52 49 20 80 500 347
25
7
3
53
53
22
81
544
385
26
7
3
54
56
23
82
591
427
27 8 3 55 60 25 83 643 473
28 8 3 56 64 27 84 699 524
29
8
3
57
69
30
85
759
580
30
9
3
58
76
33
86
824
643
31 9 3 59 84 37 87 895 712
32
10
4
60
91
42
88
973
790
33
11
4
61
97
46
89
1,060
875
34 12 4 62 105 50 90 1,160 973
35 13 5 63 114 55 91 1,276 1,090
36
14
5
64
125
60
92
1,391
1,235
37
15
5
65
137
67
93
1,517
1,375
38 16 6 66 149 74 94 1,653 1,532
39
17
6
67
162
83
95
1,802
1,707
40
19
7
68
178
93
96
1,965
1,902
41 20 7 69 195 105 97 2,142 2,119
42
22
8
70
213
117
98
2,335
2,360
註: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保單年度,將以保險年齡15歲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計算,並按月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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