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QSVA】-5/14-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
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
須先配置於美元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關費用後之
餘額依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
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
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依第二條第十一款向本公司申請交付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超額保險費依要保人所指定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入評價時點」為投資,並置於本契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一、該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
一項設定配置超額保險費之投資標的不得為停泊帳戶及個數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限,且
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的倍數。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選擇。
本公司保有調整前項投資標的限制之權利,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若超額保險費於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前繳交且經本公司同意時,則本公司於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後,
將超額保險費自經本公司同意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按當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個營業日牌告約定外幣之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單利計算後之數額,以契約撤銷期間屆滿日翌日為基準
日,於附表三「買入評價時點」按要保人就投資標的所設定目標保險費之配置比例為投資,並置於本契
約項下的超額保費保單帳戶中。
超額保險費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時,應存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超額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
要保人若選擇之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者,且依第一項及第五項約定之基準日為全權委託管理帳
戶成立日前,其投資金額須先配置於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未提供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則須先配置於美元貨幣帳戶),俟該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時,將其金額扣除本契約約定相關
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一項約定之配置比例計算至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之價值,於全權委託
管理帳戶成立日投入全權委託管理帳戶,若有幣別轉換之情形時,其匯率按全權委託管理帳戶成立日前
一營業日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以首次保費配置完成日及每保單週
月日為基準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依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由本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依序扣除至應收之
保單管理費足夠為止。
一、保單帳戶中之外幣計價貨幣帳戶及外幣計價停泊帳戶。
二、保單帳戶中除前款外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自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係依基準日下前項各款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 十 二 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退還年金給付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