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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
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每屆
年金給付日繼續生存者,本公司按第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給付方式之變更。
第
九
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
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並應按未
經過日數比例返還當月已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如附註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
算之貼現利率為預定利率。
第
十一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
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躉繳保險費
等比例減少,該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解約金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
止。
前項情形,除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外,另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前二項金額係以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備齊第十四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之。
第
十三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