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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醫卡美滿重大傷病外幣終身健康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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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IJA- 1 -
中國人壽醫卡美滿重大傷病外幣終身健康保險(美元)
保單條款
(重大傷病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
金、祝壽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
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
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符合「重大傷
病範圍」項目之一者。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商品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取得證明後,
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
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
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
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
十日內)。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5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6 條、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34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7 條、第 15 條至第 19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1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1 條至第 26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7 條至第 30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32 條、第 33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34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7 條、第 38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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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
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契約所稱「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
受符合「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本契約所稱「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本條約
定之「重大傷病」、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
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
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本契約所稱「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本契約所稱「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本契約所稱「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10.01 中壽商二字第 1091001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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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受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
歸還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
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
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依第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
人負擔。
四、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
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契約各期保險
費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
匯出銀行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完全失能、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
」、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二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或於保險年齡
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前項「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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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十一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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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十二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如保險單。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十三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四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十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
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三、第三保單年度(含)起:
(一)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歲以下者:「保險金額」之一點零五倍。
(二)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一歲以上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與「保
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
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
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
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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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十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起:
(一)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歲以下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一二倍。
(二)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一歲以上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
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
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
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七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十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ㄧ者,本公
司按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起:
(一)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歲以下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一二倍。
(二)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一歲以上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
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
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
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MAJIJA- 7 -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十八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祝
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歲以下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一二倍。
二、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二十一歲以上者:「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豁免保險費】
十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第六級失能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第三十三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
本契約。
【保險給付的限制】
二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第十五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第十六條「所繳保險費
(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十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
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
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時,得備齊下列文
件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MAJIJA- 8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四、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
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
傷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MAJIJA- 9 -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者。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三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的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
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
斷確定時止,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十七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MAJIJA- 10 -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四「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重大傷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
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重大傷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MAJIJA- 11 -
【批註】
四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MAJIJA- 12 -
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 108.04.02 發布修訂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三年
C73
C00.0-C06.9
C09.0-C10.9
C12-C14.8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oropharyn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三年
C50.011-C50.929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三年
C53.0-C53.9C55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三年
C00.0-C96.9
(不含 C73C94.4
C94.6)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五年
永久
「遺傳性凝
圍。
D66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D68.1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D68.2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五年
D55.0-D58.9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D60.0-D60.9
D61.01-D61.9
Aplastic anemias
永久請時
已確定定期
透析者
三個月:申請
時尚無確定
需定期透析者
N18.5N18.6
Chronic kidney disease
I12.0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MAJIJA- 13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I13.11I13.2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M32.0-M32.9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永久
M34.0-M34.9
Systemic sclerosis
永久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
M06.9M08.00-M08.99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永久
M33.20-M33.29
Polymyositis
永久
M33.00-M33.19
M33.90-M33.99
M36.0
Dermatopolymyositis
永久
Vasculitis
永久
M30.0M30.2M30.8
Polyarteritis nodosa
M31.0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M31.31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M31.5M31.6
Giant cell arteritis
I73.1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M31.4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35.2
Behcet’s disease
L10.0-L10.9
M35.00-M35.09
K50.00-K50.919
K51.00-K51.919
Pemphigus
Sicca syndrome
Crohn’s disease
Ulcerative colitis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MAJIJA- 14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M30.3
Kawasaki disease
五年
三年
F01.50F01.51
F03.90F03.91
Unspecified dementia
永久
F05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六個每六
個月重新評
估)
F02.80F02.81
F06.0F06.1F06.8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0.0-F20.9
F25.0-F25.9
Schizophrenia
永久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
F33.2-F33.9
Affective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F22
Delusional disorders
二年:首次
永久:續發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Autistic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3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5F84.8
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五年:首次
永久:續發
F84.9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三年:首次
五年:續發
五年:再發
永久四次
以後
MAJIJA- 15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永久
「先天性新
陳代謝異常
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
外〕」非本
契約保險範
圍。
E00.0-E00.9E03.0
E03.1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E10.10-E10.9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E23.2
Diabetes insipidus
E25.0-E25.9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E70.0-E71.2
E72.00-E72.51
E72.59E72.8E72.9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E74.00-E74.09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E74.20-E74.29
Galactosemia
E78.1
Pure hyperglyceridemia
E88.1
Lipodystrophy
E75.21-E75.22
E75.240-E75.249
E75.3E77.0-E77.9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E75.6E78.70E78.9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
E83.50-E83.59E83.81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D81.3D81.5
E79.1-E79.9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E71.310-
E71.548
E80.3E88.40-
E88.89
H49.811-H49.819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E88.9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MAJIJA- 16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圍。
Q00.0-Q00.2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永久
G90.1Q01.0-Q04.9
Q06.0-Q06.9Q07.8
Q07.9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三年
Q20.0-Q24.9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三年
Q25.0-Q28.9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三年
Q33.0
Congenital cystic lung
永久
Q33.3Q33.6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永久
Q33.8Q33.9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永久
Q41.0-Q45.9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永久
Q60.0-Q60.6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kidney
永久
Q61.00-Q61.9
Cystic kidney disease
永久
Q62.0-Q62.39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永久
Q63.0-Q63.9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永久
Q77.0-Q77.2Q77.4
Q77.5Q77.7-Q77.9
Q78.4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永久
Q90.0-Q99.1Q99.8
Q99.9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永久
Q35.1-Q35.7
Q36.0-Q37.9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三年
MAJIJA- 17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一年
T31.20-T31.99
T32.20-T32.99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7 位碼須為 A)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位碼須為 A)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手術當次,由
醫師逕行認定
免申請證明
0TY00Z00TY10Z0
Transplantation of
Kidney
02YA0Z0
Transplantation of Heart
0BYC0Z00BYD0Z0
0BYF0Z00BYG0Z0
0BYH0Z00BYJ0Z0
0BYK0Z00BYL0Z0
0BYM0Z0
Transplantation of Lung
0FY00Z0
Transplantation of Liver
30230G030230G1
Transfusion of
Autologous Bone Marrow
0FYG0Z0
Transplantation of
Pancreas
0DY80Z0
Transplantation of Small
Intestine
MAJIJA- 18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Z94.0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1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2
Lung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4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81Z94.84
Bone transplant status
五年
Z94.83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82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T86.10-T86.19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永久
T86.40-T86.49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永久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永久
T86.810-T86.819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永久
T86.00-T86.09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五年
T86.890-T86.899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永久
T86.850-T86.859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永久
MAJIJA- 19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永久
A80.0-A80.2
A80.30-A80.39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G80.0-G80.2
G80.4-G80.9
Cerebral palsy
(G82.20-G82.54
G83.0-G83.9)+(B91
G14)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一年:首次
三年:續發
Z99.11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四十二日:
三個月:續發
1.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一年三次
以後
2.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4. 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MAJIJA- 20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十四
E41
(一)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
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
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
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三個月:首次
三年:續發
E43
(二)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
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
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
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五、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
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
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
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一) 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永久
T79.0XXA
(二) 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
Myasthenia gravis
三年
D80.1D80.6D80.8
D80.9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一) 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
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五年
「先天性免
疫不全症」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D81.0-D81.2D81.4
D81.6D81.7D81.89
D81.9
(二) 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2.0-D82.9
(三) 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
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 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 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MAJIJA- 21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永久
S12.000A-
S12.9XXA+
〔(S14.101A-
S14.159A)、
(S24.101A-
S24.159A)、
S34.101A-
S34.139A)〕( 7
碼均須為 A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 7 碼均須為 A)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G32.0G95.0
G95.11-G95.89
G95.9G99.2
J60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Occupational disease
三年:首次
永久:續發
「職業病」
非本契約保
險範圍。
J60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J61
Asbestosis
J62.0J62.8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J63.0-J63.6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J64J65
Pneumoconiosis
MAJIJA- 22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stage)
急性發作後
一個月內由
醫師逕行認
定免申請證
I60.00-I60.9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61.0-I62.9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I63.00-I63.9
Cerebral infarction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
I67.81I67.82
I67.841-I67.848
I67.89I67.9
I68.0I68.8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Multiple sclerosis
五年
G71.0G71.2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永久
「先天性
肉萎縮症
非本契約
險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永久
「外皮之先
天畸形」非
本契約保險
範圍。
Q81.0-Q81.9Q82.8
Q82.9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Q84.9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LeprosyHansen’s
disease
永久
K70.2-K70.31
K74.1-K74.69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五年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MAJIJA- 23 -
ICD-10-CM/PCS
2014 年版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經、
圍。
P07.10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由醫師逕行
認定免申請
證明
P07.20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三年
T57.0X1AT57.0X2A
T57.0X3AT57.0X4A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永久
G12.20-G12.29
Motor neuron disease
永久
A81.00-A81.09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永久
Rare disease
永久
MAJIJA- 24 -
【附表二】
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胸、部臟機能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
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MAJIJA- 25 -
【附表三】
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神經障害
(註 1
經系統機期臥無工
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經系統機工作力,
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臟器機能從事何工
助。
2
臟器機能從事何工
理者。
3
膀胱機能障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下肢
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MAJIJA- 26 -
1
1-1. 「神障害時,有精經科復健師診檢驗
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電生理檢查報及相料為據,
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生命必要日常活活係指物攝、大便始穿脫服、居、行、
等。
2失語失認行等病灶狀、肢麻、錐路症、記憶力害、障害感情
害、減退格變等顯;或麻痺症狀雖為,身能力存,人在
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樞神系統障害例如知覺之錐路及體外症狀度麻,依像檢始可
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經系之頹症狀發生樞神系統以之機障害按其發現位所等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於內幹部額葉者亦次:
1維持命必要之常生活動可能但因度平機能,終不能事任工作
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此限。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者。食道配神麻痺併發嚼機
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機能存顯障害,係不能分作嚼、運動致除、糊或類
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能遺存顯障害,係列構語言口唇、齒、口音、頭音之四
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MAJIJA- 27 -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 因綴障害示對通曉「言遺存著障
定等級。
5
5-1. 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 臟器害等定:腹部遺存狀綜永久活活
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 膀胱完全喪失,係必須永久性自表排尿或長期尿者(永久迴腸導管、寇氏囊與輸尿
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 截取拇趾拇指拇指本之失能機能常,指之
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
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 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MAJIJA- 28 -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足骨
手骨
MAJIJA- 29 -
【附表四】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比
1~5
65%
6~10
80%
11 年度以後
90%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10年期 20年期
年齡
10年期 20年期
0
320 191
0
309 180
1
324 192
1
314 182
2
330 195
2
320 184
3
336 197
3
326 187
4
344 201
4
334 191
5
352 205
5
342 194
6
361 209
6
350 198
7
371 213
7
359 202
8
381 218
8
369 206
9
391 223
9
378 211
10
402 228
10
388 215
11
412 234
11
397 220
12
422 239
12
406 226
13
432 245
13
415 232
14
443 251
14
425 237
15
454 257
15
434 243
16
464 264
16
444 249
17
475 270
17
454 255
18
486 276
18
464 261
19
497 282
19
474 267
20
501 289
20
478 274
21
505 291
21
482 276
22
514 294
22
488 279
23
517 296
23
490 282
24
520 299
24
492 285
25
531 307
25
494 292
26
543 315
26
502 300
27
556 323
27
510 307
28
568 332
28
519 315
29
581 341
29
527 323
30
594 350
30
536 332
31
603 357
31
549 339
32
613 364
32
563 346
33
622 371
33
577 353
34
632 378
34
591 360
35
642 385
35
605 368
36
652 393
36
620 375
37
662 401
37
635 383
38
672 409
38
650 391
39
682 417
39
666 399
40
693 426
40
682 408
41
708 435
41
693 416
42
723 444
42
703 424
43
739 454
43
714 433
44
755 464
44
726 441
45
772 478
45
737 450
46
789 502
46
749 460
47
806 527
47
761 469
48
824 555
48
772 487
49
843 584
49
785 510
50
864 618
50
797 535
51
883 666
51
811 569
52
902 722
52
824 607
53
923 788
53
838 651
54
945 865
54
853 702
55
1,011 957
55
868 802
56
1,079
56
885
57
1,143
57
902
58
1,218
58
920
59
1,299
59
939
60
1,392
60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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