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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人壽美高沛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美元)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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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美高沛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美元)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為外幣計價保險契約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3.20 中壽一字 1060320004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函修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投保時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六、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七、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
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
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所
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 繳費期間內:每萬元保險金額「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乘以保單年度扣除已領取之
生存保險金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繳費期滿後:附表三「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期末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值。
十二、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
回饋分享係依累積市場率訂
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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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
() 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
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之差
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五、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六、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三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
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或第二十九條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
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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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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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
額︰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
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
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第二目或本款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
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時,則依本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
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
(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
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
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第九條第八項
、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
依第二十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
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
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
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要保人如
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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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
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等四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
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險公應依喪葬用保金額扣除保時間在之保公司理賠金額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
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
金」內給付。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於每
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述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分別乘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和:
() 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八(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 七保單年度起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點二(以下無條件進)以「繳期間」
四、「祝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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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
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
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
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
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
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台幣後,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喪葬費用額度
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任何
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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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二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除欠繳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
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二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
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以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AKTIPL- 8/12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
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期保險至被險人之保險齡到達一一
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
且不適用第十二條約定。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計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後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二「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二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AKTIPL- 9/12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AKTIPL- 10/12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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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成數
繳費期間內
繳費期間屆滿後
65%
90%
75%
80%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借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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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10000
41
10000
81
10000
2
10000
42
10000
82
10000
3
10000
43
10000
83
10000
4
10000
44
10000
84
10000
5
10000
45
10000
85
10000
6
10000
46
10000
86
10000
7
10000
47
10000
87
10000
8
10000
48
10000
88
10000
9
10000
49
10000
89
10000
10
10000
50
10000
90
10000
11
10000
51
10000
91
10000
12
10000
52
10000
92
10000
13
10000
53
10000
93
10000
14
10000
54
10000
94
10000
15
10000
55
10000
95
10000
16
10000
56
10000
96
10000
17
10000
57
10000
97
10000
18
10000
58
10000
98
10000
19
10000
59
10000
99
10000
20
10000
60
10000
100
10000
21
10000
61
10000
101
10000
22
10000
62
10000
102
10000
23
10000
63
10000
103
10000
24
10000
64
10000
104
10000
25
10000
65
10000
105
10000
26
10000
66
10000
106
10000
27
10000
67
10000
107
10000
28
10000
68
10000
108
10000
29
10000
69
10000
109
10000
30
10000
70
10000
110
10000
31
10000
71
10000
-
-
32
10000
72
10000
-
-
33
10000
73
10000
-
-
34
10000
74
10000
-
-
35
10000
75
10000
-
-
36
10000
76
10000
-
-
37
10000
77
10000
-
-
38
10000
78
10000
-
-
39
10000
79
10000
-
-
40
10000
80
10000
-
-
男性 保額:1萬美元 女性 保額:1萬美元
年齡 6年期 年齡 6年期
0 1,404 0 1,360
1 1,406 1 1,402
2 1,446 2 1,439
3 1,448 3 1,442
4 1,451 4 1,447
5 1,454 5 1,450
6 1,491 6 1,453
7 1,493 7 1,490
8 1,496 8 1,493
9 1,498 9 1,495
10 1,539 10 1,498
11 1,541 11 1,577
12 1,544 12 1,580
13 1,584 13 1,582
14 1,587 14 1,624
15 1,627 15 1,626
16 1,630 16 1,629
17 1,633 17 1,632
18 1,636 18 1,635
19 1,676 19 1,675
20 1,713 20 1,679
21 1,716 21 1,716
22 1,720 22 1,757
23 1,726 23 1,760
24 1,763 24 1,762
25 1,766 25 1,765
26 1,770 26 1,769
27 1,810 27 1,809
28 1,813 28 1,812
29 1,816 29 1,815
30 1,893 30 1,892
31 1,896 31 1,895
32 1,899 32 1,898
33 1,903 33 1,903
34 1,906 34 1,905
35 1,945 35 1,909
36 1,949 36 1,948
37 1,953 37 1,952
38 1,988 38 1,987
39 1,991 39 1,990
40 2,029 40 2,028
41 2,032 41 2,031
42 2,069 42 2,067
43 2,072 43 2,071
44 2,076 44 2,074
45 2,080 45 2,079
46 2,084 46 2,083
47 2,088 47 2,086
48 2,124 48 2,123
49 2,128 49 2,127
50 2,132 50 2,131
51 2,167 51 2,166
52 2,171 52 2,170
53 2,175 53 2,174
54 2,210 54 2,209
55 2,214 55 2,213
56 2,218 56 2,217
57 2,222 57 2,220
58 2,255 58 2,253
59 2,259 59 2,257
60 2,292 60 2,290
61 2,300 61 2,297
62 2,308 62 2,304
63 2,316 63 2,311
64 2,378 64 2,370
65 2,387 65 2,378
66 2,402 66 2,392
67 2,439 67 2,427
68 2,479 68 2,466
69 2,520 69 2,478
70 2,561 70 2,490
71 2,598 71 2,550
72 2,618 72 2,568
73 2,656 73 2,581
74 2,702 74 2,622
75 2,750 75 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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