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PEKPL】- 2/12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
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
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
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之差
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前目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銀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五、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六、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八、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
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九、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
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為五年、十年、十
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等五種選擇,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
間為準。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第 三 條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為之,要保人或受
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 四 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予本公司時,其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需全額匯達本公司,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
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要保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及第三十條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四、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
用。
前項第一款,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出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項各款除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外,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非屬第一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