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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7.13 中壽 1060713002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釋,探求約當事人真意,不拘泥所用的文;如有疑時,作有利於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保金額:係保險單所本契投保時之險金額,該金有所變更,以變更
額為準
二、計增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保單度屆滿時第十二條定計所得增額清保險金
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五、際繳年度數:指以原定費期、變更為期定期保、被險人身故致成全殘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六、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
七、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
約訂時標體之準保費率所載之每元保險金年繳費,再乘要保實際繳費
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元以下四捨五)
八、當年度保險金額:
()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之生存保
險金總額。
() 第三保單年起係為保險金額。
九、單價準備金:指基本保金額應之保單值準備金累計加保險金對應之保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期末單價值準金:係指計算值回饋分金當時之險金,計算該單年度期
價值準備金之值。
十二宣告率:係指公司於本約生日或各保週年日相日之月份宣告用以計算
分享金之利率。該係依本契約所
之。月份宣告利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司總公司保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
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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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
() 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於本契約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人仍生存
時,契約度期初當之宣率減契約預定(率百之一七五)
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前目中宣告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四匯款關費用:指包括匯銀行收款銀行中間銀行收取匯率差價匯款手續
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五、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六、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營業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七保險係指投保時被險人足歲計算滿一的零超過六個者加
,以後每經過個保單年度加算一
【各種款項之收付與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費用保險費之取或還及其他單位為之要保人或
承擔貨幣進兌換,所生之匯率變動風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保人險費險單息或受益依第四條約定還身保險金或葬費
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本公司時交付本公司之款金額
保人受益匯款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約金、保險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人匯款相關費用。
三、公司保險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或依第六條息退
要保所繳險費第二九條退還保險費公司相關用,收款行收取(
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收款負擔
一款如要保人擇由公司指定行之外匯款帳戶,各期保險
時,其交付保險費之匯款相關費用均公司第一第一
第一第三用於定使用境銀行帳戶。若定使用境銀行帳戶,本銀行
所收取之費用。
第一各款要保保險費外如要人或受益選擇公司指定行之外匯款帳,其所有
款相關費用公司負擔第一項規
非屬之匯款相費用款人款銀收取(或除)匯款手續
款人負擔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並應發保險單作為憑證
本公如於保前預收相當第一期保費之額時,其,以保時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項情在本公司為保與之意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責任
要保交付險費時,存入或匯本公司指銀行外匯存款戶。要保險費所產生之
款相關費用及其依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其他約式檢同保險單公司契約。
要保依前行使契約銷權者,人書他約方式之意表示達翌
日零起生效,契約始無,本公司退還保人繳保險費本契撤銷生效所發生的
險事,本公司責任生效前,發生險事故者撤銷,本司仍應依
契約保險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二期以後險費,應入或匯入公司指定行之匯存款帳要保交付險費
時所生之匯款關費及其四條之約辦理第二期以分期保險交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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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或年繳達翌起三十日限期;月繳者則不告,保險所載
交付期之日起三十日為限期間
約定帳或交付第二以後的分保險費者本公約定領保
險費時,應告要保人交付險費,自催到達起三十日內為期間。
逾寬期間本契自寬限期終了日起停止如在限期內發生保事故時,
公司仍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得於要保或繳或其約定式聲二期後的分期險費超過
間仍交付者,公司應以契約當時保單值準備金如有保險款者,以除其款本
息後自動應繳的保費及息,使本有效保人得於次一繳日以書
他約方式通知公司險費自動繳。險費的利限期起,
當時保單辦理的利率計,並應於繳日開始要保
息之起,息已一年以上經催後仍償付者,公司得將利息繳保費後再行
息。
保險費的息,本公具憑證交要保,並上載之本及本契約
單價準備金之額。單價值準金之額不足墊一日保險屆三日仍交付
時,本契約力停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要保人得日起二年內請復保險期間屆滿後不申請
要保之日六個月內出前申請保人險費效期保險
費後之自翌日上零時起,始恢其效
要保之日六個月後出第本公司得要保人之送達公司
之日五日內要要保提供保險人之。要保人未於十日交齊公司要求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更已拒絕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未於第三約定限內要求保人供可證明,或五日內不拒絕
,並要保人清第二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始恢其效
要保依第項提,除或第,於齊可證明,並
約定之金額後,時起,開始恢復
本契條第第二十七約定力而請復者,程序前六辦理,要
保人款本保險費及利息,其償餘不得依第十七條第之保
險單金額上限
第一約定限屆滿時本契約效本契若累保單值準備金人未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時,本公司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及被保險在訂本契約時對於本公要保保人或被
險人有為遺漏,或為不以變或減司對者,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亦同險的發生未基於或未說明事實時,不限。
除契解除之原後,經過個月行使而消;或契約訂立二年
不行使而消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通知能送要保人時,得將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約之終止公司收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要保保險費已足達年以上或費累保單值準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接到
一個解約金。期本公司加計,其利息年利一分算。本契基本保險額對
解約金額表如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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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依要保人保時,選擇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一保年度至第保單年度間,保人選擇繳保險費以繳清保方式加保
()抵繳保險費要保依第十五條約辦理額繳保險繳費期滿
後仍效的約,本公司依條第一款目以繳清方式加保險金辦理
()保險方式加保險金:本司於本契有效期間每一單年度屆滿時,該保
單年增值饋分金為保險,計保單年度效之增額清保險金
險人精神其他智缺,致其行為或依其識而行為能力
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前款第二目或本款所列方式擇給付
()現付︰本契於有效期內本司應於每保單年度滿時,本契約約
給付單年之增回饋分享人。若該增值回金低於一,則
依本第一二款二目息至(含)上之單年屆滿給付,或
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時,本公司給付
()儲本契於有效期內各單年度之值回饋分,將各保單年期初月之
宣告,以式儲存生至要求時要保之金
)以,或被保險人故、全殘、保間屆滿契約時,本公
給付
增值分享選擇生息式給者,本公給付「身險金」或喪葬用保
險金廢保金」或「壽保險金,一將當時已之增回饋分享給付
該保要保、退所繳保險(計利)本契九條
、第條之或有第二一條各款給付要保人或得之
人。
被保人保險年到達保單週年前,其增回饋分享採抵應繳險費方式保人
依第十五條約辦理減額清保險或費期滿後屬有的契約,增值回饋享金
依本第一第二款第生息方式並於保險保險保單年日時,
次計起生效之額繳清保金額,其保單要保人所式給回饋分享
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年日前身故或致成(
附表一「殘廢表」中所之一),本公司應退還給付依本條第一第二款第二目存生
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得於本契有效間內,以他約方式通知公司變更條第項給付方。要人如
增值饋分享金付方,本公司以書或其他約方式通知保人期不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加保險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其他約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給付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應本公司應保險事故十日通知本公,並通知檢具
件向公司申請給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應於後十五日給付因可公司之事致未約定限內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
【失蹤處理】
被保人在本契有效間內,如法院宣告本公判決時日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利息)身故險金」或「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能提證明為被保險極可能因事故而死者,公司應依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利息)給付身故險金」或「喪葬費用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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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還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或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後,
保險生還時,保人受益人應已領所繳險費(並計利息)「身故保金」
「喪費用保險本公司,間若保險金之事發生者仍應給付應繳保險
費,本公司仍得以扣除。
【保險給付】
本契保險金的「身故保金」「喪葬費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全殘保險「祝
壽保險金」等四,按約定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下者之較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1. 「當年度保險金額」
2. 「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如保險單所載
()立本契約時,神障礙或其心智缺陷,致不能辨其行為或欠缺辨識為之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目被保險人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限本公
司)不得契約稅法七條費扣數,
部分本公司不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息退還該超過分之已繳保險費。
()情形,如要保人)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之喪葬費用
金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如有二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區分其要保時間者,
之限額比例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內致全殘廢(殘廢度為表一殘廢度表中所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斷確定時下三者之較「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全殘廢保險金保險單所載年「身故保險金
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第一保單週年()起,於每
一保單週年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歲之保單週年
「生存保險金」指基本保險金(以每萬元為單)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
以下列比例所得數額後之總
() 繳費期間內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五六(元以件進)
() 繳費期滿後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五六(元以件進)乘以
四、「祝壽保險金
本契有效間內被保人之險年到達一一單週生存,本司應按「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
如被險人於本約有期間險年到達十六之保週年日前故者,本司將以下方式
處理用第一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要保人或應得之
契約力即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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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
如被險人於本約有期間險年到達十六之保週年日前成全殘廢全殘附表
一「殘廢」中所一者公司將按所繳保險(並加計利)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第一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
第二與第計利,係以前金額,以分之點七五年率,依據至被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斷確時之利息。
第一第一款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為基準,以臺灣
有限司、第一業銀有限司及作金庫商銀行限公的前一營日收
均值,不超過第一第一第三目喪費用額度
限。部分,本公司不給付責退還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依本條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險金全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給付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
三、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
三、保險金申請
四、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殘書。
三、保險金申請
四、的身分證明
受益全殘廢保金」時,公司得對保險的身檢驗並得經受調閱
被保險人之關資,其費用本公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生存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
三、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祝壽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
三、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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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二、保險故意成全廢。約訂之日二年故意者,本公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因犯罪處或全殘廢
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情形而免金者,本約累保單值準備金,依約定給付單價準備
得之契約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滿司依約定退保險
(
並加計利
)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未致,喪益權
受益益權無受領保金時,其險金作為保險如有
其他者,喪失受益權受益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比例其他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險金、增值回饋分享解約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並加計利)
時,如要保人繳保險費(包括公司繳的保險費、保險單款未還清或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款及扣除其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在本契約效期內,申請險金額,後的基本險金額,得低於本
保金額,其減部分依第十一條契之約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準備時,要保得以當時本保險金對應保單價值備金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保險費,公司申請改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金額如保單。保人變更「減額繳保險後,保險,本契約續有。其
保險原契約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選擇為「減額清保險」時,有增值回分享、保繳保費的
本公將以當時本保金額對應保單價值備金計本公司給付增值饋分享金扣除繳保
險費或本息或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辦理
第一情形如被保險於本契約效期間內保險齡到十六單週日前身故致成附表
殘廢度之一者,則本公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給付象適用第十五條及第三
十條。
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指以「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備金上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享金繳保費、款本息或繳保費本息及公司所收
之營費用後的額為計百分之點七五年率,依據式自額繳保險生效
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診斷時之利息。
本條業費用以之基本保金額百分之一基本保險額所對應保單值準備金其解
金之差額,者較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之保單週年以後
要保得以當時單價準備金扣營業費用的數作為一次清的繳保費,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款本息或繳保險費本
後之額。保人保險費,期間保險不得險人之保
○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價值備金除營業費後的數額展期定期險至被保人之保險齡到一一
保單年日險費時,保人以其超過額作一次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選擇為「展期期保險」,本公司依第之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或「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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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依第繳清存保險金,並給付
第十二條約定。
要保選擇為「展期期保險」時,有增值回分享、保繳保費的
本公將以保單值準金加計本司應增值饋分金後扣除繳保費或息或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辦理
本條業費用以之基本保金額百分之一基本保險額所對應保單值準備金其解
金之差額,者較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準備時,要保公司申請險單款,金額限為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附表可借額上限表」),未還之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
準備金時,本契約本公司應於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通知要保人
本公未依項規定為於本公司通知保人款本之日三十日內保人
者,本契約之效三十日之次日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單,不參加利分無紅付項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投保時,將被保險出生年月在要。被保險的投保年,以
未滿一零數個月者,加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時,依
一、實投較本司保險費表所最高本契,其繳保險費息退
保人。
二、投保錯誤繳保險費,本公司息退部分保險費。在發保險
覺且在本公司,本公司原繳險費與應險費例提金額
不退還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錯誤繳保險費,要保人繳的保險或按的保費與
險人真實比例險金發生保險故後非發生在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繳的保險費。
一款第二款前情形歸責於本司者應加計利退還保險,其利息本保
辦理款之利率與民法二百零三條定週年利取其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更。
除前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意指受益人。
二、保險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意變受益人,要保未將保險公司,不
保險公司
變更,於保人具申被保險人(要、被險人人時申請或電
子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批註或發批註書。
「身保險金」「喪費用保險」的時或保險人本身故,致受益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行指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項法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例適民法繼承編相關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公司。
要保人不為項通,本公司之各項通,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利,得為求之日起經過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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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本契變更,或載事的增第三十條定者,應人與公司雙方他約
方式,並本公即予批註或批註書
【管轄法院】
者,要保地地法院為第審管法院,要人的所在國境時,
以本司總公司在地方法為第不得費者四十七條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管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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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一】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命必要之日常生動,全扶助。上述「
命必之日常活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
入浴等。
ANXIPL- 11/11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二】
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借成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屆滿
1 65%
90%
2~5 75%
6~20 80%
21 及以後
90%
借金額上限借款日保單價值準備×借成
男性 保額:1萬美元 女性 保額:1萬美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2年期
2年期2年期
2年期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2年期
2年期2年期
2年期
0
5,135
0
5,129
1
5,136
1
5,129
2
5,137
2
5,129
3
5,138
3
5,129
4
5,140
4
5,129
5
5,143
5
5,131
6
5,144
6
5,131
7
5,146
7
5,133
8
5,148
8
5,136
9
5,150
9
5,138
10
5,152
10
5,140
11
5,154
11
5,142
12
5,156
12
5,144
13
5,158
13
5,144
14
5,160
14
5,146
15
5,162
15
5,148
16
5,164
16
5,150
17
5,205
17
5,193
18
5,206
18
5,195
19
5,208
19
5,197
20
5,210
20
5,199
21
5,212
21
5,201
22
5,214
22
5,202
23
5,216
23
5,203
24
5,218
24
5,204
25
5,220
25
5,205
26
5,222
26
5,207
27
5,224
27
5,209
28
5,226
28
5,212
29
5,228
29
5,214
30
5,230
30
5,215
31
5,232
31
5,217
32
5,234
32
5,219
33
5,237
33
5,221
34
5,240
34
5,224
35
5,242
35
5,226
36
5,244
36
5,228
37
5,246
37
5,231
38
5,250
38
5,233
39
5,252
39
5,236
40
5,255
40
5,238
41
5,287
41
5,273
42
5,289
42
5,275
43
5,291
43
5,277
44
5,294
44
5,279
45
5,296
45
5,281
46
5,299
46
5,283
47
5,302
47
5,286
48
5,304
48
5,288
49
5,307
49
5,290
50
5,309
50
5,292
51
5,313
51
5,295
52
5,316
52
5,298
53
5,318
53
5,300
54
5,345
54
5,329
55
5,348
55
5,331
56
5,351
56
5,333
57
5,354
57
5,336
58
5,357
58
5,338
59
5,361
59
5,341
60
5,365
60
5,343
61
5,370
61
5,350
62
5,380
62
5,360
63
5,410
63
5,390
64
5,440
64
5,420
65
5,470
65
5,450
66
5,500
66
5,470
67
5,540
67
5,510
68
5,560
68
5,530
69
5,590
69
5,560
70
5,620
70
5,590
71
5,720
71
5,680
72
5,820
72
5,780
73
5,920
73
5,880
74
6,020
74
5,980
75 6,120 75 6,080
76 6,220 76 6,170
77 6,320 77 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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